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各地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为积极推进本市VOCs综合治理,结合正在推进的VOCs治理2.0工作,现就落实《通知》各项任务措施,加快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环气〔2020〕152号)中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2021年10月底前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填报VOCs排查统计表(附件2);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2021年12月15日前将企业VOCs排查统计表汇总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三、提高监管效能
(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持续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等,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鼓励企业对治理设施单独计电;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鼓励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测、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要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根据《2021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沪环执法〔2021〕64号),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攻坚行动,根据国家和本市VOCs攻坚方案要求,针对VOCs2.0企业储罐、LDAR运行、治理设施运转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周南
电 话:23116959
电子邮箱:seebdqc@163.com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