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理,加快推进落地应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22日
联系电话:0551-62379296
电子邮箱:ahssthjt_hpc@163.com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5日
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管理,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成果管理与更新调整、实施与应用、监督与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能源、统计、气象、测绘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视情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管理与更新调整
第四条【成果管理】 “三线一单”成果指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数据技术规范要求,在“三线一单”编制、更新调整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矢量数据、清单、图集、应用平台等。“三线一单”成果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调整原则】 建立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省市协同与自下而上相统一、环保牵头与部门联动相协调的更新调整机制。更新调整应依据“三线一单”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
第六条【定期调整】 省生态环境部门在每轮五年规划发布年统筹安排定期调整工作。通过自下而上方式,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编制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级党委、政府审议。省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各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形成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省级党委、政府审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实施。涉及重大调整需要报生态环境部技术论证的,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后,按要求上报生态环境部开展技术论证。
第七条【动态更新】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执行期间,因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调整,以及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成果需做相应更新。动态更新过程中,具体管控要求依照新规定执行。
(一)各市因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调整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动态更新。
涉及环境管控单元变化等重大调整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省生态环境部门经技术初审后报生态环境部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更新,省生态环境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不涉及环境管控单元变化等轻微调整的,根据相关批准文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更新,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二) 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但确需更新环境管控单元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技术论证意见等支撑材料,经市政府同意后,提交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技术审核或按有关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更新,省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三) 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变更后,仅涉及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更新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三线一单”应用平台更新,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时限要求】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动态更新完成后7个工作日、定期调整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自检及汇交工作;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动态更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定期调整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自检并报送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确保更新调整后国家、省、市“三线一单”成果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章实施与应用
第九条【应用责任分工】 各市是“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牵头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省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指导。
第十条【优化空间格局】 各市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应用】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等过程中,应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协调。
(一) 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应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
(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重要依据。
(三)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论证规划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相符性。
第十二条【园区管理应用】 产业园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分析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并将其作为项目引进的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
第十三条【环境管理应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在规划环评中,强化“三线一单”的空间管控与宏观指导,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环境保护要求。
(二)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做好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充分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三)在要素环境管理中,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管理要求相结合,加强单元差异化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四条【“两高”项目应用】 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两高”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分析说明与建设地点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相符性,聚焦项目所对应管控单元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的影响,提出协同减污降碳的措施、优化选址建议等。
第十五条【执法监管应用】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共享共用机制】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全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平台,纳入数字江淮-智慧环保系统,与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预留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政务系统和公众查询端接口,逐步实现能通尽通、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市级“三线一单”成果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汇交至省级“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平台,确保在国家、省、市“三线一单”完全一致的成果数据上开展应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组织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立法研究,不断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法律制度。
第十八条【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支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保障力度。
第十九条【跟踪评估】 建立年度跟踪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跟踪评估机制。根据国家跟踪评估指标体系和年度实施细则,省生态环境部门细化跟踪评估指标,明确市级及以下跟踪评估要求,统筹做好国家对省、省对设区市“三线一单”实施应用的跟踪评估工作。“两高”行业落实区域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管控要求情况,作为年度跟踪评估的重点。跟踪评估结果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的重要依据,跟踪评估发现的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二十条【群众监督】 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将“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落实情况投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投诉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宣传培训】 加强宣传培训,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特点,开展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总结交流典型工作管理模式、应用场景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各市可视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