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月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构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履职和廉政风险防范制度体系,打造衔接多部门、覆盖各环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数字化监管应用场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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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

2022-01-06 10:22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月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构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履职和廉政风险防范制度体系,打造衔接多部门、覆盖各环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数字化监管应用场景,建立制度更紧密、监管更规范、 运行更高效、服务更便捷的运行机制。到 2022 年底,各设区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93%以上、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调查覆盖率不低于 92%、已排查的重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率 100%、建设用地调查的质控抽查率不低于10%;到 2025 年,各设区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97%以上、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调查覆盖率不低于 95%、已排查的重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率 100%、建设用地调查的质控抽查率不低于 20%。详情如下: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是有效防治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保障“住得安心”的核心制度。为加快实现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重塑责任链、监管 链,现就全面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 改革(以下简称土壤“一件事”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背景 

(一)推进土壤“一件事”改革,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土 壤污染防治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农产品安全和人 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建立土壤 环境风险全过程管控体系。这些都需要通过改革手段,实现全 流程高水平管控和修复,进一步消除土壤污染人居环境健康的 风险隐患。 

(二)推进土壤“一件事”改革,是实现土壤污染治理能力 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途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现 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 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深入推进,部门联动衔接不畅、重污染 地块管控不力、工程监管缺位、市场竞争无序等问题凸显。只 有通过改革,努力破解深层次机制问题,才能加快实现治理能 力和体系现代化。 

(三)推进土壤“一件事”改革,是破解廉政和履职风险“双 高”的必然举措。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的专业性强、程序繁琐、 技术成熟度低、利益关系复杂,《土壤法》规定了地方监管部 门从调查到修复的全程把关职责,廉政和履职风险均处于高位。 基层监管部门事多人少、技术支撑薄弱、监管盲点漏洞多,难 以满足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高要求。因此, 迫切需要通过流程再造、体系重塑,来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 筑牢廉政风险防范的“防火墙”。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 见》,以数字化改革引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制度系统性重 塑,以监管履职和廉政风险突出环节为突破口,推动污染风险 管控能力、生态环境监管履职能力和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全面提 升,建立“依法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多跨协同、整体智 治、精准高效”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阳光”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改革。在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谋划和实施改革措施, 始终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为完善法治提供探索经验。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廉政风险防范、生态环保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把关衔接、修复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等风险突出 领域,逐个环节分析问题、针对性采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是坚持数字赋能。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通过打造整体、多跨、协同的应用场景,来有效破解现行机制的矛盾问题。运用 大数据工具建立可追溯、可预警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管控修复质控把关机制。 

三、目标体系 

构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履职和廉政风险防范制度体系,打造衔接多部门、覆盖各环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数字化监管应用场景,建立制度更紧密、监管更规范、 运行更高效、服务更便捷的运行机制。到 2022 年底,各设区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93%以上、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调查覆盖率不低于 92%、已排查的重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率 100%、建设用地调查的质控抽查率不低于10%;到 2025 年,各设区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97%以上、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调查覆盖率不低于 95%、已排查的重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率 100%、建设用地调查的质控抽查率不低于 20%。 

四、工作体系 

(一)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评审制度(见附件)。围绕破解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履行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评审职责中,权力过于集 中、廉政风险点多等问题,从以下四方面优化评审制度。 1.分级评审。根据地块污染风险程度,合理划分省市级评审 分工,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评审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规则、指导培训、监 督检查、更新名录,以及 A 类地块的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 技术报告的评审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污染调查、B 类地块的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 报告的评审工作,提出 B 类地块的评审建议。A 类地块,是指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 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等四个重污染行业关停企业原 址、且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途的地 块;其余地块均属 B 类地块。 2.优化流程。取消现行评审过程中的非法定程序:一是取消 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环节,改为“更新名录+告知结 果”的方式;二是取消技术报告修改后的专家复核环节,改为由 技术审查单位复核。 3.审查量化。调整以专家定性评价的审查模式,通过修订技 术审查指标、细化判定标准、增加指标赋分、划定分数线,实 现统一客观的量化评分。 4.阳光办理。通过完善评审数字化应用模块,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量归集受理、初审、专家审查、技术审查、评审决 定等各个环节的关键信息和技术文件,将办理中“人、意见、技 术报告”全程数字化“留痕”,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的同时,实现逆 向精准追溯。加快形成受理、查询、告知、公示“一网通办”功 能,及时向申请人推送办理实时状态,向社会公示、公开评审 结果。 

(二)建立严格的调查评估和修复质控制度。围绕破解土 壤污染采样检测、修复施工过程、专家审查等环节的水平参差 不齐的问题,采取以下四方面针对性措施: 1.建立采样检测全程质控机制。将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 查质控制度,全面应用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效果评估中。 强化布点、采样、检测全程留痕,各市要督促调查单位依据详 查技术规范,将布点方案、采样取样现场记录(图片、视频)、 样品检测分析等关键数据上传系统,以备倒查追溯。强化质控 抽查,组织各市对采样合规性进行旁站监督、平行样验证,复 核实验室检测的全套原始记录,加强对采样检测质控工作的抽 查指导,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机制。 2.建立管控修复过程追溯制度。各地应督促管控修复工程承 担单位全面如实记录施工过程信息资料,并将施工过程中关键 环节的视频图片、关键控制参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或转运的 台账记录等上传系统。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 要求对管控修复实施情况开展线上巡检和现场检查。 3.加强评审专家库管理。坚持专家廉政承诺制,每次评审会 前宣读签署廉政承诺书。建立专家水平评价制度,每次评审会 后由管理部门、技术审查单位分别从德、廉、勤、能四方面对 专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录入系统,根据得分情况按绿、黄、 黑三色标记管理。对年度积分为黄色的、降低其抽取概率,对 黑色的、清理出专家库。开展库内专家业务培训考核,考核结 果作为专家库更新调整的参考依据。 4.落实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全面施行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督 促从业单位和个人登记执业状况,组织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评价 执业质量。严格奖惩机制,充分运用调查评估和修复质控成果, 按年度通报技术报告评审得分,不定期曝光严重质量问题的技 术报告、编制单位和负责人;查明弄虚作假的,依法查处并通 报信用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联合 惩戒。积极引导业主单位选择信誉好、业绩佳的单位。承担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工程的,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 质标准》中规定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完善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围绕破解重污染地块盲 目修复开发、夯实安全利用基础、增强执法倒逼约束,重点抓好两个衔接: 1.加强管控修复地块名录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衔接。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 入建设用地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 理。编制数据共享目录和制度,打通污染地块数据库与国土空 间规划数据库,实时推送更新建设用地管控和修复名录信息, 动态抓取列入名录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关键节点信息,实现可 预警、可追溯的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线上联动监管机制。在地块 详细规划中载明调查评估或修复等用途管制要求,在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将是否移出管控和修复名录作为前置条件, 落实农药厂等重污染地块限制性规划要求。 2.强化土壤业务监管与执法倒逼惩治的衔接。加快制订修复 工程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导则,明确修复工程污染防治监管的重 点环节和要求,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切实抓好落实。借助卫 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开展列入管控修复名录地块的不定期 巡检,重点抽查有无擅自开发情况。经巡检发现有动工迹象的, 将线索移交地方核实,经核实违规开发的,依法予以查处。将 污染地块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行动,发现不落实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修复引发严重污染 的,依法严查、并与企业环保信用评级挂钩。 

(四)加快打造改革数字化应用场景。谋划实施浙江省土 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二期改造提升,围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防治“一网感知、一网通办、一网协同、一图展示”的目标,打 造覆盖全流程满足履职和廉政风险防范需求的数字化应用场 — 10 — 景。在现有系统基础上增设“一库一终端五模块”。一库,就是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库。一终端,就是应用场景的 手持终端,用于跟踪现场采样、样品流转和检测过程。五个模 块分别是:一是质控模块,用于从业单位采样、检测、修复环 节上传数据资料,便于技术审查和监管追溯;二是业务办理和 服务模块,用于业主单位、从业单位、专家、技术审查机构和 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评审事项,动态核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为业主单位提供调查评估与管 控修复的业务服务;三是数据分析模块,用于智能分析调查评 估、修复、采样检测、遥感和无人机巡检等多维度数据,为生 态环境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四是预警处置模块,基于数据分析 结果,重点针对违法开发、违规操作、采样检测修复等环节弄 虚作假等问题,给出并定向推送预警信息,辅助监管闭环处置; 五是监管巡查模块,辅助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管控修复过程巡检。 

(五)推进修复工程试点。组织重点地区选择不同类型的 修复项目,全面应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 二次污染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效果评估等全流程的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探索成熟适用的技术和监管模式积累实战经验。 

五、政策体系 

(一)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出台《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监督管理办法》,配套制订评审规程、专家 库管理办法、第三方技术审查单位管理办法、部门数据对接共 — 11 — 享制度、采样检测质控抽查规程、遥感和无人机巡检规范、数 字化应用场景操作规范等制度。 

(二)制订一批技术规范。出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评估技术导则》,修订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 术审查标准,制订调查采样检测、修复工程环境监理、修复工 程二次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 

六、评价体系 

(一)优化改革措施落地评价体系。将改革新举措落实情 况纳入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考核评价,增设并加大重污染地 块风险管控、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调查覆盖面、采样和检 测环节质控制度落实等方面的分值权重。 

(二)强化数字化场景应用质量评价。在数字化场景中, 对土地使用权人、技术机构、专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用情况进行赋分,从应用率、规范率、闭环率等方面设 置分值和扣分标准,触发一项、自动扣分,定期巡检、形成总 分,按专家、企业、部门分类排名通报。年度总分与专家库调 整、部门年度考核、土地使用权人和技术机构信用等挂钩。 

(三)开展改革创先争优竞赛。鼓励有条件市、县(市、 区)结合实际主动认领改革任务,对在部门协同联动、调查质 控监管、修复工程监管、土壤执法监管等方面举措佳、效果好、 推广价值大的,在省级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年度考核和评优创 建上,予以重点倾斜。 

七、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壤“一件事”改革是全面落实《土 壤法》、确保人居环境安全的系统性工程。省生态环境厅会同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改革推进工作,建立改革工作 调度、会商、协调和检查工作机制。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细化本地区改 革目标、改革举措、职责分工,建立高效、纵向对口的工作体 系,推动落地见效。 

(二)推动分类试点。根据各市工作条件差异,评审制度、 数字化场景应用和修复工程改革试点,主要在杭州市、温州市、 湖州市开展;部门联动监管和质控试点,主要在台州市、绍兴 市开展。其余各市应根据本方案要求,聚焦突出问题,确定至 少 1 个改革方向、1 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各市应加快明确 改革方向、目标、举措和承担单位,形成可操作、可落地、可 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 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经组织专 家审查遴选后,印发列入省级改革试点名单。 

(三)强化保障支撑。改革工作所需经费以试点地区和单 位自筹为主。对列入省级改革试点的市、县(市、区),省生 态环境厅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转移支付予以适度支持。 邀请土壤污染防治、建设工程、土壤环境科研和监测等方面的 专家参与,加强对试点地区和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 

附件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规程 (试行) 

一、责任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设用地评审 工作监督指导和 A 类地块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 具体有六个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制修订评审工作指南及相关 技术规范,细化评审判定标准和质控制度。二是搭建平台。负 责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二期改造提升,强化系统日常运 维管理,完善专家库,实现评审工作 “一网通办”。 三是报告 评审。负责 A 类地块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四是 指导培训。组织指导各市开展 B 类地块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 估技术报告评审,开展对各市、技术机构及专家的业务能力培 训及系统操作培训。五是监督检查。通过系统在线或现场检查 方式,对评审流程合规性、专家打分合理性、技术审查准确性, 以及评审报告质量等进行监督。六是更新名录。根据各市评审 建议及 A 类地块评审技术审查意见,更新发布管控和修复名录, 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 A 类地块,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中,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代码 2614)、化学药品原 料药制造(代码 2710)、化学农药制造(代码 2631)、生物化 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代码 2632)等 4 个行业关停搬迁、 破产淘汰等企业原址、且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等敏感用地的地块。B 类是除 A 类外的其它地块。 

(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B 类 地块的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报告的评审工作:具体有五个方面:一是确定技术审查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技术审 查单位。二是负责评审具体工作。负责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审 查,向省厅提出评审建议。三是负责专家水平评价。综合考评 专家德、能、勤、廉,管理本市专家库。四是负责评审工作质 量管理。实施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阶段的现场检查、抽样 检测。五是落实评审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向省厅报告本年度评 审工作情况。

 二、评审流程 

(一)评审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 APP),自动匹 配浙江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提交申请评审的相关材料。 

(二)技术审查 1.受理初审意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 请材料初审。对于未通过初审的,要通过信息系统退回申请材 料、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要求;对于通过初审的,通过系统 抽取人数为单数且至少 5 名专家,确定专家审查会时间。原则 上,在收到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 家审查会。 2.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审查会由技术审查单位负责组织,申 请单位、技术报告编制单位、有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均应派员参加。专家组成员分别对照评分标准,通过系统在 线打分,系统自动计算专家评分的截尾平均数作为最终报告分 值,报告分值低于统一分数线的,专家组应对报告提出具体修 改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为“不予通过”,申请单位按程序重新申 请;报告分值高于统一分数线的,专家组应对报告提出具体修 改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为“通过”, 申请单位应对照专家组意见 完成修改后提交系统。 3.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单位负责对修改后的技术报告进 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技术审查单位应于申请单位提交修改完 善后技术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并上传信息系统,应包括地块 概况、项目概况、对技术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并提出“通过技术审查”、“移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名录”等结论性建议。复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按程序 重新申请。

 (三)评审结论

1.省级组织评审的 A 类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 源厅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更新名 录、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具体流程见附 1。 2.市级组织评审的 B 类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将评审 建议通过信息平台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评审建议 应当明确“修复施工是否符合方案要求”、“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是 否到位”、“是否通过评审”、“移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名录”等建议,及“土壤、地下水修复(管控)要求”、 “修复(管控)工程或地块后续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工 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自收到各市评审建议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更新名录、将评审结果告知申 请单位。具体流程见附 2。 

三、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22 年 3 月 1 日前已通 过技术审查、但尚未作出评审决定的,由原组织评审单位完成 评审。本规程施行之日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 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和治理修复效果 评估报告评审试点工作规程的通知》(浙环函〔2019〕102 号) 废止。 

附:1. A 类项目评审工作流程图 

2. B 类项目评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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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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