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及国产膜技术及产业的推广应用,推动中国膜行业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产化水平、扩大企业盈利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及保持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膜行业科技发展的管理和企业发展需求,中国膜工业协会秘书处特制定《膜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本项工作旨在中国膜行业细分领域中建立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工程、综合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而引导中国膜行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膜行业高质量发展。
建设膜产业示范基地有助于作为以综合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膜企业先行者、示范者和引领者,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
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膜与膜材料、膜装备、膜工程、膜技术应用研究及膜关键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和产业化项目等。
详情如下:
膜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实施,推动中国膜行业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为进一步加强膜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膜产业示范基地有助于作为以综合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膜企业先行者、示范者和引领者,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
第三条 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中国膜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膜产业示范基地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膜与膜材料、膜装备、膜工程、膜技术应用研究及膜关键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和产业化项目等。
第六条 示范基地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并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支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创建膜产业示范基地。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对特殊类型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评价标准给予适当放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实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报单位产业规模、企业产能产值、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等方面情况。
(二)创新能力。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协同创新等方面情况。
(三)产品及生产技术先进性。主要衡量产品性能、生产线水平,产能规模、销售额、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持续发展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产品质量及顾客滿意度、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需持有中国膜工业协会相关技术鉴定报告。
(四)质量效益。主要衡量申报基地生产效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情况。
(五)节能环保。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况。
(六)集约程度。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情况。
(七)安全生产。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况。
(八)两化融合。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况。
(九)公共服务。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
(十)发展环境。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人力资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况。
(十一)合法合规。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合规性、规划制定、命名规范等方面情况。
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具体要求附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支持新兴的产业领域示范基地的培育,对于以新产业、新业态为主导产业的示范基地,将参照以上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条件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上交中国膜工业协会审核批准。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示范基地申报表;
2.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3.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
4.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采取电子版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电子版申报材料需提交到协会秘书处,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结合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形成审核意见,并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公告,授予“膜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评选结果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需进行复评或重新评定。
第十五条 膜产业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中国膜工业协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行发展质量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为良以下的示范基地,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为良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示范基地发展的先进性。
第十七条 对已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其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协调和部省联动,集中各方资源,支持国家示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加强对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挖掘和共享机制,加大对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中国膜工业协会《膜产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中国膜工业协会《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