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能辽宁环保发布《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详情如下: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经2021年11月1日公司第十六次党委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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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2022-01-21 10:07 来源: 国能辽宁环保 

日前,国能辽宁环保发布《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详情如下:

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经2021年11月1日公司第十六次党委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污泥产生、污泥运输、污泥处置及污泥使用的过程管理,确保污泥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及使用过程等管理,适用于所属各污水处理厂、沈阳振兴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下称“污泥公司”)以及对污泥外委处置单位的工作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四条 当国家、地方、行业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标准、解释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或上级监管部门有明确意见的,按其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生产技术部为污泥运输、处置的调度部门,对日常生产时各单位污泥运输量、运输去向进行调配;负责对组织对运往污泥公司的污泥运输项目、污泥外委处置项目进行招标和管理。

第六条各污水处理厂为污泥的产生单位,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负管理责任,对污泥运输和处置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污泥公司为污泥处置单位,负责对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部分污泥进行集中处置。

第八条污泥外委处置企业,经招标后签订合同,完成水务局报备后成为公司认可的污泥处置单位,负责对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部分污泥进行集中处置;外委处置企业负责对运往本单位的运输车辆进行调度。

第三章 污泥生产管理

第九条 依据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各污水处理厂结合现场实际,组织污泥生产,科学调整各项运行参数,保障污泥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出泥含水率小于80%,污泥分离液<1000mg/L,符合国家污泥排放标准。

第十条 各污水处理厂做好污泥处理单元每日运行记录的填写,对污泥处理单元相关运行参数详细记录,做好污泥生产分析工作,负责污泥产生量计量工作。

第十一条 各污水处理厂加强出泥泥质的检测工作,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中关于污泥化验的相关要求,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泥质进行检测。

第四章 污泥暂存管理

第十二条 各污水处理厂严禁将产生的污泥乱堆放、乱扔弃或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污泥原则上进入污泥料仓暂存。当污水处理厂未建设污泥料仓或料仓无法满足储存需求,污泥需在现场堆存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应结合现场实际需求规范设置污泥暂存临时堆场,需符合建设要求。同时,污水处理厂应及时调整工艺参数,降低污泥含水率,降低污泥产量。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暂存污泥应及时清运,确保暂存污泥堆存期限不超过2日,避免产生环保风险。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负责建设及管理污泥暂存设施,确保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环保要求。主要包括:

1.堆场周围应采取全封闭隔离管理,在堆场周围设围挡、土墙和标识。

2.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渗滤液渗漏而污染周围环境及地下水,必要时须设有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和臭气收集及处理设施。

3.堆体表面应进行全覆盖,并对堆体周围挖掘排水沟,以便于及时对降雨及积液进行疏导。

4.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堆场的日常管理,增加专人定期巡视,汛期增加巡视、检查的次数,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堆场的围挡、标识、道路、排水系统、照明和监控系统等出现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

5.定期喷洒除臭药剂,避免臭气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六条 严禁将污泥向划定的污泥临时堆场以外的地面、水体等任何区域排放、堆存,禁止将栅渣、垃圾废物等杂物混入污泥堆场。

第十七条 污泥运输车辆司机或工作人员负责污泥堆放场环境的卫生清理工作,各污水处理厂负责监督与协调。

第十八条 污泥不得长时间在污泥堆场堆存,各污水处理厂应与公司生产技术部及时沟通,每日协调调度,确保污泥的及时清运,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九条 各污水处理厂负责污泥堆场的维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场地符合污泥运输要求,负责污泥装运监管与协调。

第五章 污泥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及时外运处理,正常情况下保持料仓污泥处于低液位,确保料仓具备污泥缓冲功能。

第二十一条 堆存污泥装车过程中,注意识别污泥中杂物,将有杂物污泥、无杂物污泥分类装车;有杂物污泥务必告知污泥处置单位另行处置,防止杂物进入生产线。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公司、污泥外委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沈阳市环保局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同时要对污泥转移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车辆信息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外委处置单位的运输负责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要在公司或环保部门完成备案。

第二十四条 污泥的装车和外运由污泥运输单位或污泥外委处置单位的运输负责单位负责,各污水处理厂做好配合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应合理调度安排运输车辆,确保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泥饼及时清运,不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公司、污泥外委处置单位应具备或建设污泥电子签封系统,用于对污泥运输全过程的监控和数据记录,并进行网上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在运输过程中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运输车辆应配备GPS监控系统,各污水处理厂要做好车辆监控跟踪,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二十八条 污泥运输车须满足行走路线要求(包括限高、限宽、限长、限重等)和污水处理厂厂内道路和装卸条件限制,污泥运输车辆要求加装GPS、电子铅封系统。污泥运输中必须做到安全、文明,达到现行国家、省、市、区相关法规及要求。实行污泥密闭化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无遗撒。污泥运输车辆证明齐全、年审合格和密封性能良好的车辆,做好密闭措施,如采用特检车辆须办理相关证件。污泥装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泥渗滤液从车厢底部的缝隙向外渗漏污泥运输车辆上路前需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标志应清晰,车轮不得带泥上路,不得污染路面。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运输监控资料应定期归档,随时调阅,保存年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冬季污泥运输管理,采取防冻措施,严禁将污泥冻块及其他杂物运送至污泥公司或污泥外委处置单位。

第三十条 污泥运输单位应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遵守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公司的厂内规定,保持厂区环境卫生,保证设施设备及人员安全。

第六章 污泥公司污泥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污泥公司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要求。

第三十二条 污泥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定期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档案及台账,制定可行有效的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维修作业标准、维护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实施计划性维护及检修;设备保养维护检修等各项记录齐全;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及台账,严格按照公司《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物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污泥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运行及工艺管理体系,制定工艺技术运行操作规程,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做好污泥处理工艺分析,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污泥公司应建立完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污泥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日常检测,尤其对接收污泥重金属等指标定期检测,及时发现污泥泥质异常,防止影响工艺稳定运行。对重金属等指标超标污泥制定应急处置制度,单独生产,尾产物分类处置,每月委托专业机构对尾产物成分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污泥公司应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记录及统计台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尾产物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等进行跟踪记录,生产相关信息应按公司要求定期上报。

第三十八条 污泥公司应保证生产连续运行,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停、减产须经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污泥公司发生设备故障临时停产情况,1小时内汇报生产技术部,保障运输调度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污泥公司要确保日污泥处理量达到1000吨/日的污泥处理能力,出现异常情况恢复后应及时调整工艺确保完成月度生产计划,污泥公司非计划减停产导致日处置量低于计划90%,引起污水处理厂脱泥系统停产情况,按照“非停”事件处理,按次数计入绩效考核。

第七章 污泥外委处置单位污泥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污泥外委处置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环评文件及批复、环保验收及备案手续文件;具备正规营业执照,所做污泥处置工作必须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不相符的可由相关部门出具允许进行污泥处置工作的证明文件;尾产物处置合同以及具有特定去向的尾产物检测报告;土地性质等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污泥外委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参照污泥公司污泥处置管理部分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联合各污水处理厂至少每季度一次,定期对污泥外委处置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性检查,包括环保手续情况、实际生产情况以及产物去向等。

第四十三条 对污泥外委处置单位在现场监督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公司及污水处理厂需要求其进行整改,若该单位拒绝整改,污水处理厂有权向该单位提出解约要求。

第八章 污泥核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沈阳市水务局要求,污泥计量采用双称重方式,即污泥出厂需要在产生单位进行称重计量,运输到处置单位再次进行称重计量。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做好污泥联单管理工作。将污泥计量信息准确填写在联单上,污水处理厂、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需各自备存。

第四十六条 污泥公司及污泥外委处置单位需将称重计量系统与签封系统进行数据关联,便于管理。应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要求开展污泥计量工作,确保计量设备完好、数据有效。生产技术部负责污泥计量的监管、指导。

第四十七条 各污水处理厂是污泥外委处置污泥核定的责任主体,按照水务局核量的要求按期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季度总结文字资料、合同、月报表、台账、污泥泥质检测报告、尾产物检测报告、污泥转运联单、过磅单、即时影像资料、污泥量确认单、尾产物处置合同等资料。

第九章 污泥非处置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污泥非处置使用是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运送至污泥公司及污泥外委处置单位以外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污泥需求单位应以正式信函形式向污水处理厂发出申请,申请中应包括污泥用途、用量、时间、接收地点等信息。其中,本市污泥需求单位应向所在区环保部门报备;外市单位应提供属地环保监管部门的申请函,并获得本市环保监管部门的批准。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外运用途结合污泥接收情况进行审核,污泥需求单位用于以下用途的可以外运污泥:

1.用于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培养、驯化;

2.用于污泥的实验、研究;

3.沈阳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或其他监管部门出具可外运说明的污泥。

第五十条 污水处理厂为污泥非处置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接收单位用途、用量的审查,污泥非处置使用情况的监管。污泥非处置使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并备案。

第五十一条 审批流程

1.污泥非处置使用,污水处理厂审查通过后,通过OA系统污泥外运流程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外运。

2.污泥非处置使用应提前3日履行相关流程,并附申请函等相关文件;待外运结束后,在流程中回复实际运输量。

第五十二条 污泥需求接收单位应确保污泥最后得到无害化处理或排放,避免发生次生污染。污泥非处置使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应书面约清双方权责,应明确污泥需求单位对提供的污泥外运污泥不得用于商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乱排,污水处理厂应跟踪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污泥非处置使用应严格履行污泥转移联单,以污水处理厂称重计量为准,在污泥转运联单污泥接收人签名处,额外标注接收单位名称,各单位应长期保存污泥转移单据。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按监管部门要求应做好非处置使用泥量计量及统计,严格执行非处置使用污泥过磅称重,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非处置使用泥量情况。

第十章 污泥尾产物处置与暂存管理

第五十五条 污泥尾产物处置须严格按照可研报告要求,用于焚烧发电、园林绿化、制建材、垃圾填埋场覆盖土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尾产物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十六条 污泥公司污泥尾产物处置须向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备案,应取得文件接收回执单,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污泥尾产物处置协议、签约单位资质情况、处置用途、签约数量或政府部门要求等其他材料等。

第五十七条 污泥公司应做好污泥尾产物综合利用的后续跟踪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污泥尾产物用途跟踪检查,确定与合同约定一致,杜绝堆存在农田等敏感位置,签约单位污泥尾产物综合利用接收地应留有必要的影像、图片及文字资料。

第五十八条 污泥公司应做好污泥尾产物临时堆场管理,采取措施以确保尾产物临时堆存符合沈阳市环保局下达的《关于沈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验字[2013]0221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管理

第五十九条 停减产审批

1.污水处理厂污泥生产:计划性停减产需填报《污泥计划内停减产审批单》,由公司审批、生产技术部并及时做好运输及处理环节的协调工作。

2.污泥公司污泥处理:计划性停减产需填报《污泥计划内停减产审批单》经公司审批,同时根据市局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公司生产技术部及时做好生产及运输环节的协调工作。

第六十条 异常情况报告

污泥生产及处理如因异常发生停减产情况,应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补报《污泥计划外停减产审批单》,同时根据市局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第六十一条 异常情况调度

1.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分别指派一名调度长负责污泥处理与污泥运输调度工作,确保污泥有序运送至污泥公司及污泥外委处置单位。

2.污泥公司出现计划外停减产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生产技术部。

3.各污水处理厂应保持与污泥外委处置单位的日常联系,污泥处置单位发生临时停产,无法接收污泥的情况,应及时与公司生产技术部反馈。

第十二章 过程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污泥的生产、贮存、运送、处置及非处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协调。

第六十三条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贵下达污泥生产、运输、处置等计划指标,有效监督污泥计量系统及污泥达标处置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污泥生产、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污泥非处置使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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