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本规则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核定,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文件全文如下: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04月12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04月08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03月20日
江西环境02月22日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02月01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01月29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01月16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01月15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9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8日
生态环境部04月18日
海南省司法厅04月12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04月10日
生态环境部04月08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04月03日
中国排污许可03月25日
生态环境部03月21日
生态环境部03月20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03月20日
生态环境部03月19日
生态环境部03月18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小时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04月16日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04月10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04月07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03月21日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