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2022年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2年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的通知
深市监【2022】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发〔201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编办相关职能明确的意见,结合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为规范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管理,深圳市2022年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工作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即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条件
(一)核查员备案范围
1.新增碳排放核查员(含备案过期重新备案核查员)。
2.《深圳市2021年碳排放核查员备案名录》中备案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要重新备案的核查员。
(二)核查机构备案范围
1.新增碳排放核查机构(含备案过期重新备案核查机构)。
2.《深圳市2021年碳排放核查机构备案名录》中备案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要重新备案的核查机构。
(三)核查员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者理工类大专学历、八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通过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核。
(四)核查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3.具有十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专职核查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
4.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5.具有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且没有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
二、备案材料
本次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只提交电子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核查员备案材料
核查员的备案申请材料(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由其所在的核查机构统一提交,包括: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身份证扫描件(适用首次或备案过期再次备案);
3.最高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扫描件(适用首次备案);
4.专业知识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公告截图,适用首次或备案过期再次备案);
(二)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的证明文件。(最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能够证明财务稳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银行出具的风险基金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认证责任险投保证明);
4.具有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且没有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证明文件。(机构已经获得的温室气体领域内相关认可文件或备案文件证明;近三年已完成可核实的温室气体相关项目表(见附件3));
5.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组织机构指: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说明扫描件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与核查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包括:建立与核查工作相关的核查人员管理程序、核查运行管理程序、数据复核及技术审定程序、文件和记录管理程序、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
6.核查员备案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
7.有关声明(见附件5)。
三、备案流程
(一)受理申请
本次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在网上办理,各核查机构将备案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首次办理时需注册,上传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或JPG格式,附件4同时上传word文档。
碳排放核查员备案:①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碳排放核查员备案;②将IP所在地设置为深圳市;③点击在线办理;④填写单位名称、申请人及联系电话、核查员姓名,同一单位多人备案的点击“增加”,依次填写核查员姓名;⑤上传附件,在每一种文件名称下,依次上传全部核查员的材料,如某机构共有10名核查员申请备案,在“核查员备案申请表”下,依次上传10名核查员的备案申请表,剩余材料同理;⑥确认提交申请,保存申办流水号。
碳排放核查机构备案:①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碳排放核查机构备案;②将IP所在地设置为深圳市;其余办理流程与核查员备案流程类似。
咨询电话:0755-88102475。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
(二)审核及结果公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对核查员及核查机构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查员及核查机构予以备案并将其名录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