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网是城乡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建设和运行情况直接决定着污水收集效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
“污水管网投资费用高、运维管理难、运行问题不宜被发现,一旦出现问题则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特别是输送的工业污水的管网发生渗漏时,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下水环境并污染土壤,会带来持久而严重的健康危害和巨大环境修复损失。”刘锐告诉记者。
而今年的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刘锐建议,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刘锐
全国人大代表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污水管网建设运营现状复杂,资产权属不一
据了解,《条例》自2014年开始实施,从法律法规层面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但多年来,污水管网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同时对管网管理维护的需求也较为迫切。
刘锐指出:“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污水管网管理相对滞后。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在很多地方发现了排水管网雨污混流、错接混接漏接、 破损渗漏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逢雨便黑’的现象,严重污染了水环境,破坏了水生态。”
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污水管网监管责任未落实。污水管网建设运营现状复杂,资产权属不一,监管和养护维修涉及多个部门,收集输送污水的公共管道区域存在管理盲区或多个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交错,加上缺少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统筹指导,导致管网监管养护责任落实困难。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污水管道越建越多,老化和破损问题加剧,需要有计划地对管道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一些地区自发开展了污水管网问题排查和整改,但由于缺少长远规划和法律保障,未形成科学、系统、周期性的管网维护管理机制,并缺少长效资金支持,不能从根本上长远解决管网问题带来的环境风险。
此外,管网基础资料不全,信息化管理未及时跟进也是一大原因。“掌握并及时更新污水管网分布、设计建设参数以及运行维护情况,是管网管理的基础,对于各条线开展管网监管与养护维修、新增管线设计、管网运行优化、管网应急调控等具有重要意义。”刘锐指出,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主管部门对污水管网工程资料掌握不全、掌握内容与实际不符、或信息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即便是环境污染风险较大的工业园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多不掌握地下工业污水管网的信息,未建立定期排查和养护维修机制。因此,有必要加快管网基础资料的收集,并加快污水管网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污水管网信息及时更新、多方共享、指导科学决策。
建议《条例》修改这些内容
为强化对污水管网的规划与维修养护要求,刘锐建议,《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原文第七条第二段,增加对污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维修的要求,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管网建设与维修养护、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工业占比大、管网老旧的地区,应编制污水管网建设与维修养护专项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同时,为促使地方政府将污水管网的巡查、养护、维修列入法定工作内容并提供资金保障。刘锐建议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原文第十三条之后增加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管网、泵站等设施的建设、改造与巡查、养护、维修,形成定期排查、定期养护、及时维修的周期性管网维护管理机制,并提供长效资金保障。”
同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原文第十五条增加污水管网竣工图备案要求,改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管网竣工图应准确完整,且格式上满足政府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三章“排水”原文第二十二条之后增加第二十三条,对污水管网信息化管理予以规定。增加内容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污水管网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并将信息共享给相关管理部门和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加强对污水管网和排水户的管理,提高管网问题识别能力和水质水量调控能力”。
刘锐指出,原文第十七条虽然提到了“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但主要是针对雨水管道,为“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所用。污水管网和排水户的信息化建设要求与雨水管网有所不同,另外服务用户涉及到住建、环保、园区、镇街道、运营单位等多方面,信息共享更有利于污水管网的统筹管理,所以建议单独增加一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管网的监督检查应该定期化,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要求整改。”刘锐指出,“设施维护与保护”原文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问题时要推动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