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8月6日8时21分许,宿州市砀山县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5.2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孙某义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由于该事故井内含有大量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其下井作业时中毒并跌落污水井内死亡,石某恒和刘某在未做好个体防护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为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建议,对1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1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人,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1家企业和3名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纪委监委对2家单位、4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详情如下: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按照批复要求,现将《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印发给你市,请你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我厅,我厅将依据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评估。
附件1:宿州市砀山县2021.8.6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pdf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