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清水河又名洛旺河,上游称南明河,是乌江右岸的一级支流,发源于苗岭山脉北麓平坝县玉龙乡。清水河集水面积约6600平方公里,河长210余公里,天然落差约740米,平均坡降约3.44‰,流域地处贵州省中部社会、经济、文化中心地带。近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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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修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3-15 11:39 来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清水河又名洛旺河,上游称南明河,是乌江右岸的一级支流,发源于苗岭山脉北麓平坝县玉龙乡。清水河集水面积约6600平方公里,河长210余公里,天然落差约740米,平均坡降约3.44‰,流域地处贵州省中部社会、经济、文化中心地带。

近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修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为加强南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安排,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已形成《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反馈至贵阳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贵阳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851-87989295(传真)

电子邮箱:ssfjfgfg@guiyang.gov.cn

线上渠道:.cn/hdjl/hdjlzjdcmyzj/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南明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明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南明河流域,是指南明河干流、支流、水库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花溪区、南明区、云岩区、乌当区、开阳县、清镇市、观山湖区、白云区、修文县、息烽县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南明河干流,是指松柏山水库大坝至开阳县辖区乌江汇口。

本办法所称南明河主要支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黄河、麻堤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松溪河、头堡河、三江河、独木河、鱼梁河等河流。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南明河流域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南明河流域河道和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南明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南明河流域排污口监管、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质监测,明确具体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城镇排水、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加强批后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南明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对南明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建设、完善雨水、污水分流系统,督促、引导施工企业按规定排放施工废水。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域禁捕限捕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厕所改造。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健康、林业、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或者投资治理、保护南明河流域。

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南明河流域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南明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明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南明河流域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南明河的义务,对损坏设施、污染水体、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投诉。

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主管部门,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南明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水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编制南明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岸线保护管理利用、水域保护、河道整治、清淤疏浚、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防洪、交通建设、绿化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已建市政设施配套雨水、污水管网不完善和实施棚户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组织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按照规范标准限期改造,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城市管理、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南明河流域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南明河干流及支流的水质进行监测,每月公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督促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生态补偿。

监测结果应当包括各监测点上一个月和上一年度同期水质监测结果的比较。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南明河一级截污沟污水浓度进行断面监测并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督促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污水处理补偿。

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所属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明河山水黔城一号桥至红岩桥段的河道治理、市政设施维护,及时疏通、修复堵塞和损坏的截污沟,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淤积污泥,清除两岸垃圾,并指导其他河段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南明河干流、支流河道防洪有关水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险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一级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立即调度,保证水工程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水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

第十三条水电站应当科学合理建设下泄流量工程措施,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与市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在线监控、监测装置正常运行。

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或者丧失发电、灌溉功能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南明河流域内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表水、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整治。

第十五条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在南明河干流及支流的拦河闸坝上实施与河道保护管理无关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在线监控、监测装置未与监管平台联网或者未正常运行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标题:关于《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修改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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