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规则(试行)》,为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用能单位开展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化综合能耗确权核算审核流程,提高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能耗核算准确性,为我省存量企业参与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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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规则(试行)》公示

2022-03-28 10:2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规则(试行)》,为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用能单位开展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化综合能耗确权核算审核流程,提高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能耗核算准确性,为我省存量企业参与用能权交易、建设公平公正的用能权交易市场提供保障。详情如下:

关于《浙江省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358号)以及《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359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省经济信息中心及相关专家,开展了“浙江省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规则”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经规则起草、意见征求、规则试行、验证评估等环节,形成《浙江省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3月23日—3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节能处。

浙江省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机构审核工作规则(试行)

为有序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建设,规范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确权核算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358号)以及《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9〕35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用能单位开展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第三方审核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客观独立

审核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受审核方,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审核活动中保持客观。

(二)公平公正

审核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审核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诚实守信

审核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对受审核方开展综合能耗确权核算,如实反映审核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

(四)据实审核

对于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核机构应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验收报告核定的用能量作为确权核算的重要依据。对于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核机构应在首次确权核算中,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其实际消耗的所有种类能源进行综合能耗确权核算。

三、审核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审核组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的组成应根据审核员的专业领域、技术能力与经验、企业规模等确定,审核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审核组长,至少1名为专业审核员。

审核组长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审核计划并确定审核组成员的任务分工。

2.收集资料

审核组应与受审核方建立联系,收集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相关支持性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企业近三年生产报表、产销量报表、能源采购记录及库存记录、重点用能设备清单、上报统计部门的能源统计报表、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压减过剩产能批准文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计量器具清单及检定报告等。

(二)实施阶段

1.资料审核

审核组对受审核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企业实际生产统计报表等)进行审核,初步确认企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并确定现场审核思路、识别现场审核重点。

2.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组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制定现场审核计划,并与受审核方确定现场审核的时间与安排。现场审核计划应于现场审核前3个工作日发给企业确认。现场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与范围、审核依据、审核活动安排、审核组的组成以及职责分工等。现场审核时间取决于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数量和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3.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企业用能设备、查阅用能设备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消耗记录、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企业核算期内的实际综合能耗。

现场审核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听取企业经营和生产情况的介绍、现场收集和核实信息、召开总结会等步骤实施。审核组应对在现场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审核要求。

召开见面会。向企业传达本次审核目的并详细介绍审核计划,明确在现场审核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当场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签字确认。

现场沟通。通过与企业生产、统计、财务相关人员沟通,听取企业对当前经营和生产情况、能源统计、财务管理的介绍,进而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统计体系、财务制度等相关信息。

收集和核实信息。(1)观察生产作业活动,查看主要生产运营系统;(2)收集、审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记录、台帐和原始凭证等材料、证据;(3)对不同来源数据进行交叉核对,验证能耗数据获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4)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抽样,验证受审核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5)检查相关计量器具,包括其安装、维护、校准、实际精度等情况。

召开总结会。总结并将审核活动、审核发现、资料来源等内容通报企业。企业若存在异议,可执行救济程序:企业提出意见,审核组应将企业意见真实完整记录在审核报告中。

(三)报告阶段

1.审核报告编制

审核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情况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目的、范围及准则;(2)审核过程和方法;(3)审核发现;(4)审核结论。

2.内部技术评审

审核报告在提交给企业或节能主管部门前,应经过审核机构内部独立于审核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审核过程和审核报告出现技术错误。

3.企业确认

审核机构将编制完成的审核报告提交给企业,企业应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企业若存在异议,应提出修改建议及相应的证据,审核机构应认真采纳。若审核机构对企业提出的建议有异议,可将审核结论及企业提出的建议一并提交节能主管部门。

4.报告交付

当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及企业确认后,审核机构方可提交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第三方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核组长、技术评审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第三方审核机构公章后,提交委托审核的节能主管部门。

5.专家论证

委托审核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进行专家论证。专家需从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收取,并纳入个人信用管理。

审核机构应当对节能主管部门在专家论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如有需要,应对审核报告作出修改和补充。

6.确权审定

节能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确权审定,并及时将确权结果予以公示。若存在重大争议问题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委托机构进行复查,对企业综合能耗确权核算结果启动再核算机制。

7.记录保存

审核机构应保存审核记录以证实审核过程符合有关要求。审核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审核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主要包括:与委托方签订的审核协议、审核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审核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审核清单和记录等)、审核报告、审核过程中从企业获取的证明文件等。

审核机构及人员应对包含受审核方商业秘密和能耗数据的记录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受审核方和节能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审核内容及方式

(一)基本情况审核

审核机构应对受审核方基本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受审核方名称、单位性质、所属行业领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受审核方内部组织结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

审核机构应通过查阅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简介、组织结构图、厂区平面分布图、工艺流程图等文件,并结合现场审核中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上述信息。

(二)核算边界审核

审核机构应根据确权核算指南及相关行业要求,对受审核方的核算边界进行审核。通过对主要生产和用能设施进行现场查看以及与相关人员交谈,并查阅营业执照、厂区平面布置图、设备清单、能源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明确企业核算边界。

通过对核算边界的审核,了解受审核方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识别主要生产环节,掌握重点用能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等,明确能源种类和流向。

(三)综合能耗审核

1.收集验证能耗数据

审核机构应对受审核方核算期内的年度综合能耗进行确权核算,收集的能耗数据主要包括核算期内各类能源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审计报告、能源购买合同、能源台账、月度生产报表、能源购售凭证或发票、供热协议及报告、化学分析报告等。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应将每一个能耗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实际生产数据、财务数据、上报统计部门数据、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机构应优先采用实际生产数据。

如果能耗数据使用了计量器具,审核机构则应确认计量器具是否得到了维护和校准,维护和校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如果耗能工质占综合能耗的比例小于1%,可不考虑。

2.获取折标煤系数

审核机构应采用企业化石燃料低位发热值的实测值,通过推算获取对应能源的折标煤系数;企业若未开展实测,采用确权核算指南中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

3.综合能耗确权核算

审核机构根据确权核算指南,对核算边界范围内企业实际年度综合能耗进行确权核算。

4.初次确权核算

对于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核机构应根据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明确企业年度综合能耗核定值;并重点识别应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在核定值中予以扣减。

对于仅有部分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企业,应根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其边界内项目的综合能耗值.对于企业边界内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且开工建设在《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消耗的所有能源种类进行综合能耗确权核算,一般取近三年实际生产综合能耗平均值,或者根据批复产能及行业技术能效先进值予以核算。最后,将上两项综合能耗值汇总,得到企业的年度综合能耗核定值。

同时,审核机构应对节能审查意见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明确企业实际年综合能耗与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的差异。

5.可抵扣能耗确权核算

对于以下几种已统计在初始核定能耗总量中的能源消耗,应在实际年度综合能耗中予以扣除:(1)项目建设或技术改造期间用能和生活用能(如食堂、保健站、休息室、宿舍楼等);(2)企业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如余热余压回收利用;(3)企业本厂区内生产并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如光伏、风电等)折算的能耗量。

(四)主要生产环节审核

审核机构应按照确权核算指南和相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等文件,对受审核方主要生产环节的能源消费情况、产品量、单位产品产量(可比)能耗等进行审核。

(五)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审核

审核机构应通过查阅文件和记录以及访谈相关人员等方法,对受审核方用能管理体系、能源消耗台帐记录、计量器具管理、数据文件保存和归档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

(六)其他

审核组应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改等。

对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审核组应按照确权核算指南,现阶段以收入法为主,之后采用生产法与收入法相结合的方式,核算受审核方工业增加值(2015年可比价),进而核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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