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减少臭氧污染天气发生频次,降低大气氧化性,必须对臭氧生成前体物氮氧化物进行有效管控,以确保公众健康,高水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送审稿),根据《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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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04-08 08:32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为持续改善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减少臭氧污染天气发生频次,降低大气氧化性,必须对臭氧生成前体物氮氧化物进行有效管控,以确保公众健康,高水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送审稿),根据《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广东省涉工业炉窑企业大气分级管控工作指引》(粤环函〔2020〕324号)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广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

减排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 号),进一步强化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努力降低国控、省控站点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氮浓度,减少臭氧污染天气的发生频率,降低大气氧化性,确实保障公众健康,高水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地在对“十三五”重点治理任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固定源氮氧化物工程减排

(一)进一步提升燃煤发电机组脱硝效率。

督促脱硝工程建设较早、技术水平偏低、氨逃逸率较高的电厂开展脱硝系统升级优化,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装置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台账,确保烟气脱硝全工况稳定运行。通过燃煤电厂自动监控数据分析研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定期公布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名单,并向有关单位建议暂停发放自动监控数据失真的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电价和超低电价。

(二)按时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大力推进钢铁行业工程减排,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要求。督促钢铁企业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指导钢铁企业按照规范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对未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钢铁企业将予以约谈和通报,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在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三)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大力推进水泥行业工程减排,推进水泥企业开展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的超低排放改造,力争 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基准氧含量 10%),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基准氧含量 8%)。国家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四)推进玻璃行业提标改造。

大力推进玻璃行业工程减排,推动玻璃制造企业采取《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5—2018)》中的大气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环境管理措施,开展氮氧化物等废气污染治理,力争玻璃熔窑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基准氧含量 8%),玻璃制品熔窑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500 毫克/立方米(基准氧含量 8%)。国家对玻璃行业提标改造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五)推进其他行业氮氧化物减排。

有序推进石化、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铝型材、砖瓦制造、石灰生产等行业和热风炉、烘干炉等设备的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持续推进生物质锅炉的淘汰整治,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采用SCR脱硝工艺的,要及时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推进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督促 10 蒸吨以上锅炉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推进固定源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

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控制氨逃逸,通过引入先进控制算法、优化流场、自动化智能喷氨、提高催化剂质量等方式,精准喷氨,尽可能避免局部过喷现象,在保证脱硝效率的同时降低氨逃逸水平。指导督促企业取缔不必要烟气旁路,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管理。指导督促有条件的企业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实时记录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关键参数,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强化对氮氧化物排放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脱硝治理设施工艺类型、处理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等开展排查,重点关注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依法关停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对人工投加脱硫脱硝剂的简易设施实施自动化改造,对直接向烟道内喷洒脱硫脱硝等敷衍式治理工艺实施升级改造。

三、提升固定源环境监管效能

(一)加强对固定源的监管执法。

加强对固定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将其作为污染天气应对重点管控对象、监督性监测及其他相关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将其列为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排放量对氮氧化物排放较大的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推动实际排放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数据统一,对存在未持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严格查处,并按要求将处罚信息推送“信用广东”等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二)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常巡查。

结合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强化对固定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规范性,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控数据比对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第三方运营的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等情况的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认真对照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等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用电(电能)、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深入挖掘涉自动监控环境违法线索,组织开展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自动监控数据的日常审核,重点加大对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相关参数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的审核和检查力度,不断完善自动监控数据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移动源氮氧化物管理减排

(一)加强典型行业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环保监管。

落实《关于加强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环保监管的通知》(粤环办〔2022〕20 号)的工作要求,坚持“车、油、路、企”统筹,推动典型行业重点用车企业落实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强化遥感监测、OBD 远程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运用,提升精准管控水平,切实推进典型行业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货车污染减排。

(二)强化在用车达标排放监管。

加强对营运柴油车保有量达到 20 辆以上的用车大户的达标监管,按照《广东省用车大户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达到 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查。加强对带 SCR 装置柴油货车车用尿素添加情况的检查,增加对柴油货车油箱内油品、尿素罐内车用尿素质量的抽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

(三)加强新生产车辆达标检查。

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 OBD 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

(四)完善非道路机械排放管理。

加强对对本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加强工程机械的登记编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工程机械油品质量和排放状况的专项抽检抽测。

五、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和帮扶力度

(一)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推进氮氧化物减排。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市级项目库建设指引》的要求,积极谋划大气治理项目,重点谋划工业炉窑综合整治、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生物质锅炉淘汰等项目,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玻璃行业提标改造等项目,补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单独申报进入中央和省7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较小且分散的项目鼓励以区域连片实施整治打包申报。

(二)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

加强指导帮扶,大力宣贯氮氧化物减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柴油货车重点用车企业和用车大户按照规范添加车用尿素,确保车辆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指导涉工业炉窑企业强化氮氧化物减排,严格按照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效果对涉工业炉窑企业进行分级管控,指导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强化人员管理、巩固行业自律,不断提升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持续污染防治水平。

该文件自 2022 年 X 月 XX 日实施,有效期 X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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