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该方案提出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深化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任务包括开发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详情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将乌江流域打造成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区,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乌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巩固提升乌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乌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围绕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开展“三水共治”,协同推进乌江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乌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乌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全面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巩固提升。到2023年底,乌江干流国控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稳定达到100%,主要支流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
(三)重点区域范围。本专项行动主要涉及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及贵安新区所辖52个县(市、区)。乌江干流是指三岔河、六冲河于化屋基汇合后至沿河出境断面河段,主要支流指六冲河、白甫河、猫跳河、湘江河、清水河、洪渡河、石阡河、芙蓉江等(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三岔河、水城河、瓮安河、洋水河等重点管控支流;重点湖库包含红枫湖、东风水库、百花湖、夜郎湖、构皮滩等。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磷污染整治。研究制定《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着力推进磷矿、磷化工(磷肥、含磷农药及黄磷制造等)企业和磷石膏库“三磷”污染整治。推进磷石膏综合处置利用,实现磷石膏规模化、高值化、产业化。2022年5月底前建成投运7000m3/h黄金桥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工程。实施雷打岩工业污水处理厂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采取发电等措施开展黄磷尾气回收综合利用,严防黄磷尾气“点天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市(州、新区)及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开发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深入实施开发区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工业废水收集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进一步提升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开发区,完善开发区纳污管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打通管网建设“最后一公里”,实现管网全覆盖。2022年底,基本实现开发区废水应收尽收,全面处理后达标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煤矿等其他企业污染治理。按照生产、在建、停产(关闭)分类制定煤矿“一矿一策”整改措施,重点推进“三水一渣”(矿井废水、洗煤废水、淋溶水、矸石废渣)及扬尘污染等问题整改。在产煤矿重点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设施老旧运行效果差、原煤堆场、洗煤厂、矸石堆场淋溶水收集、雨污分流不彻底、扬尘污染等问题(2023年12月底前)。停产关闭煤矿重点整治矿井水处理、原煤堆场、矸石堆场生态修复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完善等问题。在建煤矿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及污染防治措施。推动铝产业等重点行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强化赤泥、锰渣资源化利用技术攻关,强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实施尾矿库治理。以无主尾矿库为重点,按照“一库一策”管理要求,制定细化尾矿库应急预案。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确需编制方案进行治理的渣场尾矿库,及时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及进度安排,推进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发现的问题整治。根据隐患排查情况,按照《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黔应急〔2021〕6号)有关要求,推进尾矿库(赤泥库、磷石膏库)隐患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着力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序推进乌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及标志牌设置工作。启动重点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通过排查、监测、溯源等措施,着力推进排污口实施综合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深化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6.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厂网”一体化,优先进行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同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以管网建设为重点,基本建成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行“以城带乡”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梯次实施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以县为单位系统解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问题。推进“泥水”一体化,同步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污泥耦合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泥处置方式,逐步补齐污泥处置设施处理能力短板,减少地级城市污泥填埋量。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全省、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全面推进以焚烧为主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在300吨以上的县(市、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进一步推进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到2025年底,流域地级城市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提升工程。实施县城和中心城市、“千吨万人”、乡镇级、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全面深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上游区域排污口、工业企业、各种违法建设项目等污染情况,编制并实施“一源一策”整治方案。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实施精细化管理。2022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2023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及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9.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实施水源保护区、农村黑臭水体集中区、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区域生活污水治理。治理路径坚持“分散为主,集中为辅”,人口较为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分散治理;人口密集程度高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地处偏远,人口较少的村庄,采取农村改厕后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2023年底流域涉及行政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0.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立完善“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科学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完善转运站,增强配置垃圾转运车、清运车,鼓励相邻乡镇垃圾转运站共建共享。依托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一体化处理(处置)。到2023年底,30户以上自然村寨垃圾收运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覆盖率达10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11.强化养殖污染防治。按照“源头减量、过程利用、末端治理”原则,大力推广畜禽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进畜禽粪污治理,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大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到2023年,规模化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100%。加强老旧池塘改造力度,积极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促进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排入外环境的尾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到2023年,尾水处理或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加强抗生素等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进一步降低水产养殖污染负荷。(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深化水生态治理修复
12.实施水土流失治理。以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重点,通过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坡耕地治理、矿山整治修复等工程,并进一步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积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3年底,流域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3350平方公里。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区监测,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和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13.实施石漠化治理。坚持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路径,充分利用喀斯特地貌、生物景观与生态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林果、林药、特色畜牧业、绿色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因地制宜推进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草地建设等林草植被恢复,在遵义市、毕节市、黔南州丘陵山地分类实施石漠化治理,加快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到2023年底,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800平方公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林业局等参与)
14.废弃矿山、矿井生态修复工程。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修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探索息烽县、沿河县等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修复。到2023年乌江流域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率达50%。(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生态流量管控。严格执行省管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目标,有效保障乌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开展六冲河、三岔河、清水河、瓮安河、湘江、石阡河、印江河等一级支流流量监测预警,对流域内的重要河流生态流量进行监测,对未达到管控目标的水电站等实施预警,合理调度,确保下泄流量符合生态要求。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逐步完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的日常监管。(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参与)
(五)推进生态示范创建
16.推进生态示范和美丽河湖创建。以流域中上游为重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创建,打造一批生态文明样板典范。启动美丽河湖创建,重点推进东风水库、红枫湖等湖库创建美丽河湖,加大东风水库、红枫湖以及上游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施河湖缓冲带工程性建设,水生植被覆盖率明显提高,稳定实现“有鱼有草”。(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贵安新区及有关县(市、区)是本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
(二)强化调度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挂图作战、挂牌督战、挂账销号”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建立台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调查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本方案完成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同时纳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关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预警、通报、约谈,实施挂牌督办。
原标题: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