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改委 生态环境局明确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0.5万元,氨氮每年每吨0.7万元,总磷每年每吨0.7万元;二氧化硫每年每吨0.2万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0.2万元。详情如下: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吴兴区、南浔区发改局,南太湖新区经发局,各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湖州市级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轮(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为: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0.5万元,氨氮每年每吨0.7万元,总磷每年每吨0.7万元;二氧化硫每年每吨0.2万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0.2万元。
二、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在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缴纳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4年。
三、本通知自2022年4月22日起执行。《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17〕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