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环境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
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制定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对应急处置设施进行改造。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设施启动、终止条件等相关内容。
各协同应急处置单位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当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负载超过70%,或出现集中处置设施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医疗废物规范收运处置时,应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垃圾应进行分类管控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疫情医疗废物、普通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垃圾进行分类管控。
疫情医疗废物为新冠肺炎诊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由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及核酸检测、疫苗接种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普通医疗废物为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救治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重点管控垃圾为非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主要是指集中隔离点(宾馆)和封控小区(村庄)等产生的生活垃圾。
重点管控垃圾不属于医疗废物,但疫情期间要按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进行消杀、收集、封装,根据辖区情况优先由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加快健全基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发改部门推动边境县(市、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医疗废物备用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将辖区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工业窑炉等纳入清单。
各市(地)要加快推进建立村、乡(镇)、县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网络,完善基层收集转运体系,实现基层医疗废物去向可追溯闭环管控。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疫情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能力接近满负荷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施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分流医疗废物至应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因特殊原因,辖区内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要按当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置。
原标题:黑龙江印发通知: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