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长江经济带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对于维持长江生态系统平衡、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长江流域承担着带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历史重任,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经济发展方式使长江付出了沉重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代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保护修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深入系统地对长江保护修复作出系列重要部署。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通过攻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新时期,应系统分析总结长江保护修复取得的成效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任务措施,指明新时期长江保护修复的工作方向。
1. 长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位推动下,《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相继印发实施,相关部门扎实推进劣Ⅴ类(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体整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绿盾”专项行动、“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排查整治、“清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等8个专项行动。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的颁布更是为规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扎实推动各项污染治理及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1.1 水环境治理
截至2020年,《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的12个劣Ⅴ类国控断面实现了动态清零;开展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掌握排污口60 292个,探索建立了一整套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体系和长效机制;沿江11省(市)排查存在问题的281家“三磷”企业(矿、库),均已完成整治;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比例达91.1%,9 97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完成划定;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长江干流沿线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行政村占比达到98%;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0.453亿hm2,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面积达0.212亿hm2,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7.5%;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逐步完善,港口码头累计建设接收设施33 872个,31 323艘100总吨以上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沿江港口岸电设施覆盖泊位4 700余个,2020年累计使用岸电约5 000万kW·h。
1.2 水资源保障
“十三五”以来,共完成69 152个取水项目整改提升,完成率达到99.8%;清理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水电站3 500多座,完成整改2万多座。赤水河、沱江等9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得到批复,建立重点跨省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体系,确定了62个主要控制断面保障目标;在运水电站均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并接入各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1.3 水生态保护
2020年开始,在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渔,现已全面完成退捕任务,11.1万艘渔船和23.1万名渔民全部上岸。“十三五”期间,长江流域累计完成造林0.147亿hm2、森林抚育0.08亿hm2、石漠化治理104万hm2,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7.85万km2;完成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10 km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1.3万hm2;清理整治长江干流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2 431个,腾退长江岸线158 km。
1.4 水环境风险防范
“十三五”以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完成率达97.2%,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228家,沿江1 km范围内落后化工产能已全部淘汰,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 km范围内停用超过3年的尾矿库全部闭库。
1.5 法律与制度保障
流域政府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进相关地方配套立法,探索开展流域保护协同立法,各地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1 203个;推进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累计安排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180亿元;积极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支持沿线城市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建立完善发现问题和推动解决的工作机制;连续3年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484个问题已整改完成318个,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自查整改问题4 137个。
2.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1 流域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污染物浓度逐年降低
根据2011—201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7—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10年来,长江流域内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逐年上升,劣Ⅴ类断面的比例逐年下降(2016年长江流域内国控断面数量由160个增至510个,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占比有所下降,劣Ⅴ类水质的断面占比有所上升)(图1)。2020年长江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96.7%,较2011年提高了15.8个百分点,流域内国控断面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较2011年降低了3.5个百分点。
长江流域主要污染物浓度呈下降趋势(图2)。其中,高锰酸盐指数年平均值由2011年的4.10 mg/L降至2020年的2.69 mg/L,降幅为34.4%;五日生化需氧量由3.03 mg/L降至1.39 mg/L,降幅为54.0%;氨氮浓度由0.88 mg/L降至0.18 mg/L,降幅为79.5%;化学需氧量由18.8 mg/L降至11.0 mg/L,降幅为41.6%;总磷浓度由0.157 mg/L降至0.072 mg/L,降幅为53.9%。
从长江流域水质断面定类因子占比情况来看,2020年总磷作为定类因子的断面比例为53.4%,高于其他污染物。从各年度总磷浓度变化趋势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流域总磷浓度大于0.1 mg/L(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河流水体Ⅲ类水质标准),2018年以后总磷浓度有所降低,小于0.1 mg/L(河流水体Ⅱ类水质标准)。
2.2 长江干流水质保持优良,支流水质逐年改善
长江干流水体水质常年处于优良水平,其中达到Ⅱ类水质断面比例由2011年的35.5%逐年提升,至2020年,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长江主要支流水质均呈改善趋势(图3),2011—2020年,雅砻江由Ⅱ类水质提升为Ⅰ类,嘉陵江保持优于Ⅱ类水质,赤水河、汉江由Ⅲ类水质提升为Ⅱ类,沱江部分Ⅳ类、Ⅴ类断面均提升至Ⅲ类,岷江、乌江劣Ⅴ类水质断面消除,并提升至Ⅲ类。
2.3 “老三湖”富营养状态趋好,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较丰富
近10年来,太湖、巢湖、滇池(“老三湖”)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太湖、巢湖均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滇池由接近重度富营养状态转变为中度富营养状态(图4)。
根据2020年长江流域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试点成果,流域内共监测到浮游植物8门274种(属),硅藻门为绝对优势类群,共116种,占42.3%;共监测到着生藻类7门273种,硅藻门为绝对优势类群,共136种,占总种类数的49.8%;共监测到底栖动物3门6纲64科145种,节肢动物门为绝对优势类群,共90种。
3.充分认识长江保护修复挑战压力与机遇
3.1 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任务仍然艰巨
3.1.1 流域整体治污压力大
长江流域污染排放总量大、强度高,废/污水排放总量占全国的40%以上,多数县城、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率低,中上游城镇普遍存在污水收集率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城市群等地区集中连片污染、重点区域磷污染等问题突出;部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不稳定,县级以下城市建成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水体黑臭现象较为普遍;面源污染治理难度大,农业面源等污染物贡献量占比依然较大,排污口整治、新污染物治理仍在起步阶段,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难度大、欠账多。
3.1.2 水资源区域不平衡,利用效率不高
根据《2020年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流域人均综合用水量(422 m3)、万元工业增加值(2020年价)用水量(52.9 m3)、农田灌溉单位面积用水量(5 985 m3/hm2)、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含公共用水量,247 L/d)、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105 L/d)等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流域整体用水效率不高,节水任务任重道远;四川盆地腹地、滇中高原和黔中、湘南、湘中、赣南、汉江唐白河、鄂北等地区缺水现象较为严重,长江三角洲地区水质性缺水状况严重;上游水电开发影响下游生态流量,自2003年三峡蓄水以来,洞庭湖水系分流减少,断流时间增加,城陵矶水位在10月降幅达到1.85 m,枯水期提前20 d左右;鄱阳湖则由于受长江干流的“顶托”作用减小,湖口年均倒灌水量由蓄水前的25亿m3减至蓄水后的8亿m3,使鄱阳湖枯水期提前1个月,在2011年就长达224 d。
3.1.3 水生态破坏仍然严重
根据2020年长江流域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试点评价,长江干流中下游、巢湖、滇池等地区水生态属较差状态;部分地区湿地、湖泊面积仍在萎缩,水生生物多样性降低,长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数占全国总数的40%,葛洲坝截流后,中华鲟的产卵场容量缩减为截流前的6.5%,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江豚面临极危态势,长江“十年禁渔”效果还不稳固,鄱阳湖、洞庭湖与长江的河湖关系受梯级电站影响遭到干扰和破坏,调蓄能力急剧下降;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问题突出,长江干流岸线资源开发条件较好的岸段超过40%涉及生态敏感空间,部分港口码头、临江工业布局与生态空间依旧冲突。
3.1.4 水环境风险不容忽视
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沿线重点化工园区和风险企业集中分布,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 km仍然分布有较多环境风险企业,长江干支流通航船舶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总量较大,尾矿库数量众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仍呈高发态势;矿产开发和含重金属污水排放,导致累积性风险突出;太湖、巢湖等湖泊蓝藻水华暴发态势仍未根本好转,太湖“十三五”期间年均藻密度较“十二五”期间上升50%左右,2017年、2019年和2020年太湖大面积蓝藻水华(超过湖体面积10%)暴发次数分别高达37、27和23次,远高于2009—2016年年平均10次的水平,巢湖近10年的藻量维持在较高水平,水华形势依然严峻,水华发生面积及发生频次总体呈增加趋势。
3.1.5 流域治理能力亟待提升
各部门各地区联保共治的局面仍未形成,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性、系统性尚需加强,保护修复资金不够充足,市场资本投入机制尚不健全,科技力量投入不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尚未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仍需完善,长江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及应急能力亟需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管控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
3.2 长江保护修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当今和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加快构建,具有从容应对各类危机的深厚底气,为长江保护修复及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主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推动长江保护修复工作提供了思想引导;《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新时期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指明了方向;《长江保护法》为依法治江护江提供了法制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河长制湖长制、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等相关制度的强有力实施,为长江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长江保护修复迎来了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
4.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近期,国家相关部委正在研究制定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长江流域“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文件,已经出台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和《加强长江经济带重要湖泊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与保障。新时期特别是“十四五”时期的长江保护修复工作,应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障、水生态保护、水风险防范,提升流域现代化治理能力,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
4.1 持续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新时期,以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为目标,系统推进生活、工业、农业、船舶港口、排污口、尾矿库等污染源治理。一是继续强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完善城市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持续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科学确定治理目标和实施方案;二是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整治,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及“三磷”整治专项行动,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布局,加快产业升级,加强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污染综合整治;三是有效防治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优化施肥用药模式,鼓励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着力解决垃圾围村和农村水体黑臭问题;四是强化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优化沿湖、沿江码头布局,推进港口码头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和整改;五是持续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六是持续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对尾矿库污染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4.2 着力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部分河道生态流量保障不足,水资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新时期应着力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一是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基于河湖生态保护目标要求下的生态流量(水位)监测体系,加强水量配置与调度管理;二是严格控制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进行分类整改或采取措施逐步退出,鼓励和引导沿江省市再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三是将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尾水经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设施进一步处理后,作为非常规水资源纳入区域统一配置管理,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湖库、洼地、坑塘等,建设人工湿地、再生水调蓄和输配设施,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4.3 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新时期,应着力解决长江生物多样性减少、水生生境破坏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一是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调查与珍稀物种保护,开展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实施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加强水生生物类型自然保护地达标建设,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开展赤水河等重要江段禁渔成效评估试点;二是持续推进长江岸线整治修复,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大力保护修复沿江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杜绝新增违法侵占岸线行为;三是切实提高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开展长江流域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着力提升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太湖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功能,强化赤水河流域、洞庭湖、鄱阳湖生态系统修复,深化太湖、巢湖、滇池等富营养化湖泊治理与生态修复;四是持续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切实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
4.4 严格防范流域水环境风险
长江干流和一些主要支流沿岸高风险企业聚集,长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形势依然严峻,持续开展流域内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尤为重要。一是持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重视新污染物治理,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二是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等项目审批管理,严厉打击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排放行为;三是实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并支持绿色化提标改造,全面排查重有色金属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废物,并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开展整治;四是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五是提升长江上游地区、长三角地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4.5 加快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
新时期将以不断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抓手,加快推进制度保障迈上新台阶,推动长江经济带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科学构建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逐步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二是坚决发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战略利器作用,继续拍摄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强化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系统彻底整改;三是多措并举推进《长江保护法》落地生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公益诉讼司法衔接,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四是推动建立健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流域上下游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开展覆盖各级行政区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五是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六是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加快推动跨省流域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
5.结语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进入新时期,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应继续脚踏实地,巩固并拓展“十三五”时期攻坚成果,维护好优良的水生态环境质量,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攻坚、久久为功,构建长江保护修复和综合系统治理新格局,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更高标准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