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目标2022年8月底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定的45项具体整改任务及督察组移交的4704件信访件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到位。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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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发布

2022-05-23 13:38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目标2022年8月底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定的45项具体整改任务及督察组移交的4704件信访件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到位。

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全面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行动表现,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作为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坚决保护好吉林大地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更好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诚恳接受、照单全收、主动整改,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坚持地方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协同推进,层层压实责任,形成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上下联动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治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分门别类、精准施治,逐一落实目标、时限、措施、责任。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要组织深入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细化责任、跟踪问效、加强监督考核;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深入排查摸底、优化细化方案、严格执法执纪;对工程建设不到位的问题,要科学论证、抢抓工期、强化保障、加强监管。

(三)坚持统筹推进、举一反三

坚持将督察整改与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紧密结合,与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和全面建设生态强省紧密结合,坚持统筹推进,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同时,注重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进一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破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遏制问题增量,为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四)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同不赞同为立足点,将督察整改作为集中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有力契机,科学规划、靶向发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要求,以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取信于民。

三、主要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2022年8月底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定的45项具体整改任务及督察组移交的4704件信访件办理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到位。推动全面整改、系统治理、全面监管,各项具体整改任务全部按照时限要求推进。

(二)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至每立方米29.5微克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3%以上,地表水I-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7.1%以上,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2.8%以下,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现新的显著提升,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3%,湿地保护率达到50%,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四、主要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1.坚定不移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全方位、系统性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引领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政治责任。

2.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和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半年、政府常务会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生根。

3.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亲自部署、亲自上阵、带头整改、做好表率,做到重要事项亲自协调、亲自跟踪,重大案件亲自督办、亲自问效,压实各级责任,层层抓落实。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要求,切实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二)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采取强有力措施,建立“两高”项目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等相关规定,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推进钢铁冶炼装置大型化改造,推动水泥熟料生产线升级改造,调整玻璃产品结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2.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有序将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全省碳交易工作。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3.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陆上风光三峡”工程、“两横三纵一中心”油气管网、“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建设,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4.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快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实施。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提升环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加大重点区域治理力度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加强中部城市联防联控。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行业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03万吨和3.19万吨,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实施秸秆全域禁烧,建立完善秸秆全量化处置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散煤监管体系,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有序推进散煤替代。推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2.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深化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到2025年,松花江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东辽河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严格新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合理安排生态用水下泄水量,保障重要江河生态基流。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湖、库)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东辽河、饮马河、查干湖等入河排污口整治。

3.深入打好青山保卫战。实施长白山森林生态保育工程,培育后备资源425万亩。开展长白山三江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升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湿地景观连通性。实施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加快建设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东辽河流域治理造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启动林草湿生态连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努力增加森林碳汇。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实施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积极争创国家级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4.深入打好黑土地保卫战。深入总结推广“梨树模式”,支持四平黑土地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大吉林西部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实施盐碱地改良治理。到2025年,保护性耕作面积达到4000万亩,占适宜区域耕地面积70%左右,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1,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300平方公里。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十四五”末期,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格局,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2025年前,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5.深入打好草原湿地保卫战。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力度,在我省西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推进西部地区草原国家自然公园项目建设,集中连片草原建设草原自然公园。健全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到2025年,完成退化草原修复107万亩。科学确定湿地总量管控目标,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实施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加快湿地综合治理。到2025年,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30处,新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2处以上。

(四)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补齐政策措施短板

1.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推动节能评估审查、城市供水和排水、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管理等领域地方性立法。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构建政府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投入的稳定资金保障机制,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运用PPP模式、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破解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短缺问题。

3.推行生态环保补偿机制。完善森林、草地、湿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和跨区域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开展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逐步实现生态补偿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

4.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健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环保行业用电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五)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督

1.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综合执法工作规则,修订完善执法目录,厘清各级执法队伍权责边界。持续强化执法队伍大练兵和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统筹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

2.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物联网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提级办理等机制,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完善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3.强化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和4个配套办法,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

4.聚焦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问题。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毁林毁湿毁草等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问题。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危废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由省委、省政府成立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全省整改工作,省委书记景俊海、省长韩俊任双组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业务指导组和宣传报道组5个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全省整改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二)压实整改责任。在省级方案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制定整改方案,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形成全省整改工作三级整改方案体系和责任链条。各地、各部门整改方案要对省级方案分解细化,涉及的整改任务都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督导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更清晰、目标更明确、时限更具体、措施更精准,不能照抄照搬、“上下一边粗”。同时,按照“五化”工作法,高效运用“四项机制、八项制度”管理模式,采取调度、预警、通报、督办、约谈等手段,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推进实施,确保整改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督察检查。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对整改情况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组织日常督查或不定期抽查,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各地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对重点整改任务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进展缓慢、工作落实不力、整改措施未按序时进度推进的地区开展督查检查,对已经完成的整改任务和已办结案件要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适时启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验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重点督察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污染防治攻坚完成情况和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确实有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确保督察整改高质量完成。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涉及责任追究的重点问题案件,省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将实施方案纳入整改方案,将问责结果纳入整改落实情况,按时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县党委和省直有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整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涉及整改工作责任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信息公开。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我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全程公开整改进展情况和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和梅河口市主要媒体要向社会及时公开本级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氛围。

附件: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吉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一、思想认识仍有差距。吉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够深入,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够到位,工作推进与新发展理念要求还不相适应。谈话中,一些领导同志反映,一些地方对生态环境形势盲目乐观,存在“缓一缓”“歇口气”的想法,工作推进力度明显不足。有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被动处于“不干不行”的阶段,缺乏长期发展思路,持续性不足。一些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存在较大差距,有的将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的原因简单归结于财力有限、城市发展不及预期等客观原因。

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履行生态环保责任,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二)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内容,切实让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清醒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的战略判断,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思想,杜绝“缓一缓”“歇口气”的放松心态,自觉增强绿色发展战略定力,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上来,把政治责任体现在狠抓落实上,把担当精神体现到实际工作中。

(三)严格执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各部门承担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各项工作有人接、有人管、不落空。

(四)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省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强化决策指挥、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职能。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地方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

(五)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强化刚性指标约束和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引导各级党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倒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二、一些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是真重视,推进工作敷衍应对。松原市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编制实施吉林省保卫青山行动方案”“编制实施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原文照抄省级文件,只字未改。长春德惠市行政区内没有煤矿,但《德惠市能源结构调整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2018—2020年)》照抄长春市方案,要求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责任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各地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得到全面提升,工作作风切实转变,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等敷衍应对问题得到彻底杜绝。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党委、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提高认识、转变工作作风相关内容,坚决纠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敷衍应对、推诿扯皮、形式主义等问题,逐步形成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松原市在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认真总结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公文流转程序,实行“三级联审制”,严格文件前置审核,加大行文审核复核力度,把好发文终审关。在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任务目标,坚决杜绝照抄照搬行为。

(三)长春德惠市政府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深刻反思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以此为鉴改变工作作风。长春市指导德惠市建章立制,坚决杜绝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工作敷衍应对问题。

三、一些地方编制“十四五”规划时降低标准,放松绿色生态类指标要求。国家及吉林省“十四五”规划均设定了5个绿色生态类指标,且全是约束性指标。但督察发现,吉林市昌邑区、通化市柳河县等15个县(市、区)设定的指标体系,未包含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两项指标。长春市九台区、白城市通榆县等18个县(市、区)设定的指标体系,未包含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或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长春市2020年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已达到66.7%,却将2025年目标设定为31.25%,大幅降低标准、放松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

整改目标:“十四五”规划指标设置进一步规范,绿色生态类指标全部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编制的“十四五”规划中5个绿色生态类约束性指标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二)各市(州)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存在绿色生态类指标未纳入且尚未颁布实施的规划,立即调整补充。对规划已经颁布实施的,将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中期评估过程中进行调整补充。

(三)长春市根据国家和省级“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定符合实际的水质目标,并将调整后指标纳入《长春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四、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的思想没有根本转变,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山梨酸项目为市重点项目,辽源市明知该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仍违规决策开工建设。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仍在违法建设,一年多来有关职能部门对此不闻不问。通化市辉南县政府明知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且侵占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仍建立包保机制强力推动。

责任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得以统筹推进。项目立项审核进一步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进一步加强,生态屏障得到进一步构筑。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战略定力,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观和大局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

(二)2022年8月底前,各地认真梳理已开工和计划开工的项目,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夯实责任、明确时限、强化举措、倒排工期,坚决整改到位。严把项目立项审核关,严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通过立项审批。

(三)辽源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有关规定,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四)辽源市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万吨山梨酸项目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手续。2022年8月底前,完成“巨峰生化南侧地块”89872平方米工业用地正式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通化市组织辉南县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六)2022年6月底前,通化市辉南县立即停止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经营行为,拆除索道、滚毯、胶囊宾馆等违法建设的旅游设施。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在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开发排查整治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打击。

五、“两高”项目管控不力。吉林省产业结构偏重,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费依赖性强,2020年全省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高达83.5%,较2015年上升11.5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吉林、辽源等4个市及长白山管委会未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目标任务,其中白城市、辽源市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升幅分别达12.32%、5.47%。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比例达到国家下达的目标要求。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底前,省发改委按照《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未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目标的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二)省发改委制定《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会同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组建“两高”产业转型工作专班,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落实目标责任,推动全省能耗强度持续降低。

(三)省发改委联合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制定全省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落实举措,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组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明确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作。

(四)各地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实施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强化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细梳理排查在建“两高”项目,建立清单台账,分类处置,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五)2022年3月底前,吉林市编制印发《吉林市存量项目“十四五”能源消费减量实施方案》,深入挖掘存量项目节能潜力,推动重点企业退出落后产能、节能技改、上大压小、余汽余热利用等项目建设。

(六)辽源市制定《辽源市“两高”产业转型专班工作方案》,严把项目准入关,加强现有“两高”项目监管,统筹推进“两高”产业转型相关工作。出台《辽源市“十四五”用能指导意见》《辽源市“十四五”综合能源利用规划》,强化能耗总量管控和单位GDP能耗控制。

(七)2022年3月底前,通化市组织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领域节能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节能举措,定期进行调度,严格抓好“双控”工作。加强对县(市、区)的“双控”考核,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支持通钢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并鼓励通钢多外购废钢和焦煤,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八)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成立“两高”产业转型工作专班,深入挖掘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潜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推动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低企业能源消耗。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坚决避免“两高”项目违规建设。

(九)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审批,在项目立项时严格进行节能审查,严禁上马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两高”项目。2022年6月底前,对全区“两高”项目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厘清企业能耗水平。2022年8月底前,完成制定全区“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有效控制年度能源消耗总量。

六、督察发现,一些地区对严峻形势缺乏清醒认识,仍在违规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辽源市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炼焦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其中一期60万吨/年炼焦项目于2021年1月正式投产,项目未按要求建设干熄焦、烟气脱硝设施,除尘、脱硫设施也一直未投运,炼焦废气长期直排。2018年以来,该企业新建的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13个项目均存在违法建设或投产问题。督察还发现,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在国家三令五申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情况下,仍顶风违规变相新增炼铁产能。2017年4月,该企业利用大修之机,擅自将1台450立方米高炉扩容至660立方米,违法新增炼铁产能约20万吨/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得到严格控制,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整改落实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各地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建设,推动“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各地党委、政府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三)2022年3月底前,省发改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对吉林鑫达钢铁公司未通过节能审查即违规建设的项目进行处罚。

(四)2022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督导辽源市、东丰县及吉林鑫达钢铁公司做好450立方米高炉违规新增炼铁产能的整改工作。

(五)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正确履行部门职责。

(六)辽源市督促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立刻将擅自扩容高炉恢复至450立方米。监督企业按照施工设计、行业标准,完成对擅自扩容高炉的调整恢复,确保高炉炉体容积与原批复相一致。

(七)辽源市立即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13个项目违法建设和投产问题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项目,依法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和停止工程建设。

一是对18.8平方米竖炉项目违法投运行为,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正在建设的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违法建设行为,立即责令停工,待手续完备后再行开工建设。

二是对18.8平方米竖炉项目、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备电站项目、年产80万吨200H型钢项目、年产120万吨/年炼焦项目等4个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三是对2×15000m3/h制氧项目、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25万吨废钢破碎项目等3个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四是对年产286万吨高碱度烧结矿建设项目、2*600TPD活性双膛窑项目、2×15000m3/h制氧项目、2×33000m3/h制氧项目、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25万吨废钢破碎项目、10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14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等9个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五是对2×33000m3/h制氧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八)2022年3月底前,辽源市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年炼焦项目未取得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违规投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炼焦项目大气排放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九)按照炼焦行业相关规范及环评批复要求,立即完成焦炉烟气脱硝脱硫和除尘设施的调试运行,并强化监督性监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干熄焦系统及在线监测设施建设。

(十)辽源市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完成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项目手续。

一是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年产286万吨高碱度烧结矿建设项目、2*600TPD活性双膛窑项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10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14平方米竖炉烟气脱硫一体化项目、25万吨废钢破碎项目等6个项目的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

二是2022年5月底前,完成18.8平方米竖炉环评审批,完成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备电站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18.8平方米竖炉、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自备电站项目和年产80万吨200H型钢项目环保验收、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

三是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33000m3/h制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是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15000m3/h制氧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通过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

五是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特殊钢)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节能审查手续。

(十一)辽源市建立行业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现场执法监管、监测力度,发现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按日计罚。

七、白城市吉林梅花氨基酸高耗能项目能耗减量替代承诺落空。2018年,为推进项目顺利通过节能审查,白城市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承诺到“十三五”末实现新增能耗减量替代。但督察发现,承诺2020年年底前取缔的115台燃煤锅炉中,仍有45台未取缔;承诺2018年年底前通过技术改造节约4.9万吨标准煤,实际仅完成1.59万吨。

责任单位: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

整改目标:调整完善能耗减量替代方案,完成能耗减量替代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4月底前,白城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完善《白城市关于吉林梅花氨基酸生产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二)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调整完善后的《白城市关于吉林梅花氨基酸生产项目能源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制定能源消费减量替代措施工作清单,明确减量替代工作任务。

(三)2022年12月底前,白城市督促各项减量替代措施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减量替代措施落实到位。

八、白山市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未通过节能审查,但已违规建成一座5.5米捣固焦炉及配套设施,基本形成年产60万吨焦炭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白山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白山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

整改目标: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立即对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停工整治。

(二)2022年8月底前,组织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节能审查的相关要求,制定年产120万吨焦化项目节能评价文件,并指导企业按程序申请节能审查。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吉林鼎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情况下私自复工建设。

九、一些地方去产能工作落实不到位。四平市弘伟建筑材料厂砖瓦轮窑等淘汰类生产装置未按时淘汰。辽源市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018年以来,租赁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早应淘汰的3台225立方米小高炉违规生产铁水炼钢,铁水使用量达206.6万吨。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去产能工作措施得到落实,去产能具体任务按期完成。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各市(州)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去产能、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

(二)各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聚焦钢铁、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全面梳理企业能耗限额标准和阶梯电价执行情况,实现节能监察执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覆盖,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三)省工信厅督导辽源市、东丰县完成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3台225立方米小高炉整改任务。

(四)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弘伟建筑材料厂砖瓦轮窑等淘汰类生产装置拆除工作,确保不再具备生产条件。2022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可能存在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五)辽源市责令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3台小高炉违规生产行为,解除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立即淘汰3台小高炉,对3台小高炉废气超标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3号小高炉进行拆除,对1号、2号小高炉去除炼铁炼钢功能,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改建符合要求的项目,推进绿色升级改造。

十、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问题更为突出。辽源市东丰县政府临时编造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应付督察。2019年、2020年,全省60个县(市、区)中有20个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得到切实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自然资源必须管环保”要求。各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汇聚起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健全考评机制,完善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督促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辖区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辽源市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召开专题会议,强化工作作风建设,完善文件印发、印章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对各项工作计划等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做到根源可追溯。

(五)辽源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每年年初科学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建立清单台账分解到各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头,全力抓好工作落实。


十一、有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所承担的重点任务严重滞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部分“两高”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对部分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查处不及时。省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不到位,全省燃煤锅炉超标排放问题仍然存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不到位,“十三五”污水管网建设滞后,部分城市未完成再生水利用率指标任务。省林业和草原部门湿地名录发布、湿地保护区划定等重点工作严重滞后,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不到位,部分湿地被侵占。省能源部门煤炭减量替代措施落实不力,对部分“两高”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批把关不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

责 任 人: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更加有力,重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要求得到落实。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发改委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开展“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未履行节能审查手续即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两高”项目,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严肃处罚制度,推动节能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向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倾斜,带动和引导企业实施锅炉提标改造,并按照国家政策的调整和要求,指导各地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2022年4月底前,组织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加强燃煤供热锅炉执法监管和巡查,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促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三)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开展管网排查摸底,组织各地制定年度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计划、再生水利用提升计划,逐年明确任务目标,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按年度完成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

(四)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发布第二批《吉林省重要湿地名录》,印发《吉林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建立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强化湿地管控和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价,常态化打击侵占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

(五)省能源局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地,倒逼各地落实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率。通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煤炭使用,实现煤炭消费减量。

十二、部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缓慢。截至督察进驻时,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反馈的118项问题中,仍有8项未达到序时进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8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整改任务全部完成。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12月底前,省工信厅组织对全省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开展复查复核,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针对全省生态环境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组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省综合执法局成立突出问题执法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案件办理质量。

(三)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发现燃煤锅炉在线数据超标,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

(四)2022年8月底前,进一步明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分类统计秸秆数据,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实现全域禁烧。

(五)2022年6月底前, 长春市完成后三家子沟、南溪湿地君子湖水体、柴户张暗渠、永春河水体治理,消除黑臭,常态化运维管理,防止返黑返臭。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绿园明沟、翟家明沟汇水区合流制住宅小区分流改造等整治任务,基本消除雨季溢流污染。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南山垃圾场剩余存量垃圾的挖掘筛分。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南山垃圾场治理工作。

(七)2022年8月底前,各市(州)对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进行复核,坚决杜绝将非生态文明类指标混入生态文明板块的情况,确保各市(州)出台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中生态文明类指标设置明确清晰,权重提高至22%以上。

(八)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各部门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严格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解决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的同时,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全部纳入督察整改范围,重点关注“重复投诉”问题,认真对待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类生态环境诉求,确保案件结案销号率达95%以上。

十三、第一轮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全省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改造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但督察发现,全省非电燃煤锅炉治理提标改造不到位,仅2020年至2021年供暖季,就有151台燃煤锅炉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现象;长春市400余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有一半仍采用湿式、多管除尘等低效除尘工艺,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燃煤锅炉废气超标排放问题得到依法查处,长春市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组织各地复核在线数据显示废气超标的151台燃煤锅炉排放情况,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2022年10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对20蒸吨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对老化的除尘设施组织进行整改,对超标排污的,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三)省生态环境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形式,针对燃煤锅炉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并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四)2022年4月底前,长春市建立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整改工作台账,制定低效除尘器等设施整改方案,分类明确整改及淘汰时限,实施清单式、销号制管理。2024年12月底前,长春市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基本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35蒸吨至65蒸吨非电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完成65蒸吨及以上非电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十四、白山市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南山垃圾场全部存量垃圾治理工作,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1万立方米存量垃圾没有完成挖掘筛分,存在环境隐患。

责任单位:白山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白山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南山垃圾场治理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制定挖掘筛分工作计划,倒排工期,确保2022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存量垃圾挖掘筛分工作。

(二)2022年8月底前,完成散落垃圾清理、场地平整等后续整改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土壤及环境空气等指标检测,彻底消除环境隐患。

十五、一些地方对群众环境诉求重视不够。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第二机砖厂取土坑填埋生活垃圾污染地下水问题,农安县政府在未经认真调查的情况下即认定该问题不属实,并予以销号处理。但此次督察发现,2017年至2018年,长春市绿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未经任何审批、未采取任何防渗处理措施情况下,将约24万余吨混有大量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违法填埋在农安县烧锅镇第二机砖厂取土坑,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长春市第二机砖厂取土坑填埋垃圾清理、筛分、回填全面完成,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后续办理工作的函》(吉督改办函〔2021〕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程序、标准和要求,持续办理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按照公开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要求,参照《吉林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案件进行结案销号,并组织做好结案销号现场检查和审核备案工作。

(三)定期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度,组织案件办理责任单位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核,防止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反弹。对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案件办理工作滞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通报,对久拖未结、出现反弹、群众不满意等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处理。

(四)2022年3月底前,长春市科学制定第二机砖厂取土坑填埋垃圾清理整改方案和垃圾清理回填整改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整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各相关手续。

(五)2022年8月底前,长春市完成整改项目工程涉及抽水转运、清理后垃圾筛分和分拣任务。组织实施整改项目工程建设,按技术规范完成回填坑防渗、导流系统等相关项目建设。组织对清理垃圾分类产生的骨料、淤泥、残土,经检测合格后,完成回填处置。

(六)2022年12月底前,长春市按相应规范对回填坑完成封场处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整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封场后,对周边地下水开展例行监测。

十六、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多次举报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期间臭味扰民,辽源市东辽县在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号处理。此次督察发现,该企业违反环评要求在厂区内露天堆粪发酵沤肥,臭味刺鼻,群众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辽源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辽源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目标:完成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搬迁重建,从根本上解决臭味扰民问题,切实回应群众环境诉求。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污染问题未彻底解决即予以销号处理的教训,以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开展再调查再核实,举一反三,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复举报信访案件全面梳理、逐项排查,并根据案件实际办理情况,限期完成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二)2022年3月底前,依托黑土地保护项目,将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厂区内现存已腐熟的堆沤肥在符合还田条件的情况下全部还田,解决气味扰民问题。

(三)对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搬迁建设。2022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建设选址及前期手续办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新址建设和整体搬迁,组织专家对吉林天焱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工艺进行充分论证,引进先进技术,彻底解决臭味治理的难题。

十七、吉林省松花江、辽河流域污染治理虽取得明显成效,但影响水质根本改善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仍然突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不够,治理成效仍不稳固,一些区域甚至呈现反弹趋势。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增强,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反弹趋势得到遏制。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全面梳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存在的满负荷、超负荷等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建立问题清单。12月底前,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出台推进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逐步推动解决。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畜牧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各地开展畜禽粪污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组织整改。2023年6月底前,联合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考核。

(三)2023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在选取部分县市,开展畜禽散养密集村(屯)粪污治理适用模式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成本低、易推广的新技术模式,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实现全省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收储运体系运行良好,畜禽粪污集中收储设施无长期闲置,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四)2022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下发《关于严格管控全省重点断面水质的通知》,组织各地对重点断面实施严格水质管控措施。2022年8月底前,组织召开水质分析和帮扶会议,指导国考断面水质巩固提升工作,重点加强18个水质同比恶化的国控断面指导。2022年12月底,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三类的水体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比例达到或优于国家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十八、管网建设改造严重滞后。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全省应完成新建污水管网2406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1024公里,实际只完成1359公里、733公里,完成率为56.5%、71.6%。督察发现,全省9个市州中,7个未完成新建管网任务,其中吉林、辽源、白山三市仅完成10%左右。截至2020年年底,四平、白城、延边三市州合流制管网在排污管网中占比分别高达40.1%、37%、45.1%。在县市区层面问题更为突出,长春德惠市、四平双辽市、白城洮南市和镇赉县、延边珲春和龙井市占比均超过50%。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22年8月底前,开展全省管网建设改造摸底排查工作,制定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计划。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十四五”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或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完成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研判报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十四五”管网建设计划。组织召开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建设工作会议,明确年度任务指标,推进工作落实。

(二)省住建厅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力度,组织各地制定年度城市管网建设计划,逐年实施考核,下发通报,督促工作进度落后地区加快实施。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督导德惠市制定《新建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改造工作方案》和年度工程计划。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老城区道路松柏路(西立交桥—高铁桥)雨污分流管网工程。2025年12月底前,德惠市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

(四)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建成区城镇排水管网摸底调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十四五”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年度排水管网建设计划。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范围内市政合流管线雨污分流。

(五)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全市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建设情况排查,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完成管网建设及改造计划,并按年度持续推动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全市总计114.84公里合流制排水管线改造。

(六)2022年6月底前,辽源市完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深度普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混搭错接排水管网修复计划编制,形成每年工作清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混错接点修复与改造。

(七)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全市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建设情况排查,对“十三五”规划未开工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十四五”规划。2022年12月底前,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完成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并按年度持续推动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范围内市政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及时修复渗漏老旧管网。

(八)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组织各县(市)对“十三五”规划未开工的管网建设改造情况进行自查,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十四五”管网改造计划。2022年7月底前,制定年度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合流管网分流制改造。

(九)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完成全州城区干线污水管网、老旧污水管网、沿河截流干管等重点部位管网排查,核实雨污合流制管网底数,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持续推动落实。2022年12月底前,完成30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2025年12月底前,完成157.38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完成全州排水管网分流改造任务。

十九、由于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不到位,一些地方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问题突出。长春市众恒路桥下和光谷大街桥下两处排污口每日合计约有4万吨生活污水直排进入永春河,臭气熏天。现场取样监测显示,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和总磷浓度最高分别为263毫克/升、25.4毫克/升和2.38毫克/升,严重污染永春河水质。白城市通榆县每日约有3000吨生活污水直排霍林河,大安市每日约有7000吨生活污水直排莲花泡。四平市城区和梨树县、辽源市东辽县、长春公主岭市在雨季仍存在污水溢流问题,对辽河水环境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每日约有1万吨河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不足100毫克/升。公主岭市岭东污水处理厂、白山市松江河镇和抚松镇等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平均浓度仅为100毫克/升左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问题地区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研判报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十四五”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二)省住建厅强化现场督导,推进各地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新建补空白、合流制改造、老旧破损改造等工程。2023年12月底前,指导和督促问题地区完成各项管网建设改造工作,基本消除问题地区污水直排、雨季溢流等突出问题。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制定城区排水管网排查方案,完成全面排查工作,同步制定排水管网建设改造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实施管线建设、改造等整治措施,确保城区范围内排污口旱季不溢流,雨季溢流量大幅消减。2023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溢流问题。

(四)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组织公主岭市完成雨污管网未分流及混接错接问题排查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公主岭国文大街与怀德大路等4处混接错接改造,完成审计教育小区等20个小区改造任务,建设雨污分流管网2.5公里。2023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公主岭市雨季溢流。

(五)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督导公主岭市制定《公主岭市岭东污水处理厂污水收纳优化提升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岭东工业集中区排污单位排查,制定实施污水收纳计划,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长春公主岭农业高新区建设,同步建设分流制管网,确保应收尽收,实现岭东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组织大安市完成安北城区污水并网工程建设,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22年12月底前,白城市组织通榆县完成风电路南侧和北侧两道闸板封闭,对一号泵站污水进行拦截,修建污水管线,在闸板北明渠修筑护坝拦截等工程,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七)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查明雨季污水溢流原因,制定改造方案。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四平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6公里,完成老旧小区周边道路雨污分流改造4公里,完成铁西区20个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2023年10月底前,铁东区和铁西区分别完成20个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解决四平市城区溢流问题。2023年12月底前,梨树县建设污水管网1公里,改造合流制管网5公里,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更新替换老旧污水管网1.7公里、雨水管网5.58公里,基本完成现行政策内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

(八)2022年3月底前,辽源市组织东辽县完成污水管线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东辽县过河管线及耕地中地势低洼地带的检查井工程改造,解决溢流问题。

(九)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组织汪清县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项目建设,完成雨水管网11.31公里、污水管网13.58公里,基本实现城区内雨污分流。并进一步加强监管,彻底杜绝河水进入汪清县污水处理厂问题。

(十)2022年4月底前,白山市完成松江河镇、抚松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排查,对发现漏点及时处理补漏。2022年11月底前,新建抚松镇老旧小区雨水管线268米、污水管线529米,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

二十、污水处理能力短板明显。长春市南部、西部、北郊污水处理厂均超负荷运行,为解决污水溢流等问题,长春市2018年起陆续建设3座合计9.35万吨/日的生活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但处理效率低,出水水质差。现场取样监测显示,这些设施排水COD和氨氮浓度最高分别达209毫克/升和18.04毫克/升,严重超标,对松花江三级支流新凯河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白山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约1万吨/日,临时应急处理设施工艺简单,出水无法稳定达标排放。松原市太平川镇、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由于前期论证不充分、管网建设滞后等原因,导致负荷较低,无法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基本解决问题地区污水溢流和运行不稳定问题,初步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短板。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各地全面梳理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的满负荷、超负荷等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建立问题清单。2022年12月底前,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制定推进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逐步推动解决。

(二)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对松原市太平川镇、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全省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查,形成问题清单,指导存在问题的地区编制整改方案并实施。

(三)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强化管理手段,实现西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稳定运行。2022年12月底前,完成长春市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和北郊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补足长春市南部、西部、北郊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在改造期间,强化3座污水临时应急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治污作用。

(四)2022年6月底前,白山市完成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扩建工程并正式投运,解决污水处理能力缺口,补齐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短板。

(五)2022年8月底前,四平市完成叶赫镇管网收集体系排查和污水处理技术改造论证工作,制定技术改造方案。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改造,实现稳定运行。

(六)2022年4月底前,松原市完成太平川镇支管网设计、评估,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太平川镇支管网接入主管网工程,完成主管网修复及疏通,提升污水收集率,实现太平川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二十一、全省83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有48个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督察发现,部分园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不到位,排放高浓度废水严重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吉林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等3个省级开发区的近万吨工业污水,依托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受高浓度工业废水影响,该厂2021年上半年进水COD平均浓度为530毫克/升,日均峰值达到1000毫克/升以上,远超设计进水COD浓度350毫克/升以下的标准。对该厂收水管网部分点位抽测发现,COD浓度最高达6410毫克/升。因进水浓度严重超标,该厂不得不减少处理水量以保证出水达标,大量高浓度污水未经处理经小沙河汇入松花江。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企业排查和评估。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扩建工程及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雨污分流,解决污水溢流问题。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污水排放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园区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查处。进一步加强监管,充分利用在线数据监测平台等手段,强化执法监察,确保园区企业排水达到入管网标准。

(二)2022年6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和评估。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组织各地对符合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要求的企业下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下发文件,责令限期退出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四)2022年12月底前,省商务厅将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年度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促开发区落实《吉林省开发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国家级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对入园企业强化环境管理相关内容。

(五)吉林市立即组织人员,加强对进入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厂的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吉林丰满经济开发区、吉林哈达湾经济开发区等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保证工业废水达标排放,2022年8月底前,解决园区企业点源超标问题。实时监测七家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情况,一旦发现水质异常,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监测及溯源工作。

(六)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情况探查。逐年制定年度管网改造计划,并按时间节点持续推进,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七)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完成七家子污水处理厂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和前期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逐年制定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并实现达标排放。

二十二、督察还发现,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较为混乱。2019年以来,长春市农安县吉林省鹏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审批,以改良盐碱地土质名义,违法填埋约75万吨污泥处置后产物,涉及土地约200公顷。为掩盖其违法行为,2021年7月,该公司在填埋地块上临时补种树苗应对督察检查。辽源市东丰县利民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违规处置梅河口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量堆存于耕地内。长春榆树市、白山临江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和敦化市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均未达到填埋规范要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将污泥送至龙井市垃圾填埋场旁的空地储存,未按要求建设防雨、防渗设施。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泥得到有效处置。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住建厅对问题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现状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出台《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标准》。

(二)2023年12月底前,省住建厅督促各地完善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化管理方案,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作。

(三)长春市对鹏鹞公司违法填埋污泥处置后产物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2022年7月底前,督导鹏鹞公司依据地下水、空气、土壤质量监测结果,制定《污泥产品综合利用方案》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督导属地政府加强监管,科学开展污泥处置后产物综合利用。2022年10月底前,长春市印发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明确涉事部门、辖区责任,严格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监管。

(四)辽源市立即责令东丰县利民秸秆综合利用专业合作社终止所有污泥处置合同,停止收贮污泥行为。2022年5月底前,将违规堆放污泥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清除地块污染恢复耕种。

(五)2023年8月底前,长春榆树市完成富田污水处理厂脱泥间及污泥处置设备扩建工程。工程建成投用前,对不达标污泥委托第三方有效处理,确保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

(六)2022年8月底前,白山临江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系统改造工程,确保污泥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达到卫生填埋要求。

(七)2022年6月底前,延边州图们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板框压滤机安装并投产运行。2022年12月底前,敦化市完成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主体建设,安装污泥处理设施并正式投产运行,确保污泥含水率降低到60%以下。

(八)2022年12月底前,延边州龙井市完成垃圾填埋场污泥储存场地的防雨、防渗设施建设,确保存量污泥合理处置。

二十三、部分区域水质反弹明显。2020年,全省有12个国控断面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其中长春市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吉林市挡石河兰家等4个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2021年1月至8月,全省18个国控断面水质同比发生恶化,其中松花江二级支流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杨家崴子断面水质由Ⅳ类分别降为Ⅴ类、劣Ⅴ类。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比例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下发《关于严格管控全省重点断面水质的通知》,对重点断面实施严格水质管控措施,按照“四个第一时间”水质管控措施,推进重点断面水质精细化、科学化管控,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逐个断面研究、定期分析水质状况,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

(二)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重点地区及重点流域劣Ⅴ类水体整治工作,推动地方按照劣Ⅴ类水体整治方案进行清单化管理,对劣Ⅴ类水质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及督办,加强靠山大桥、杨家崴子断面督办力度,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召开水质分析和帮扶会议,指导国考断面水质巩固提升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国控断面水质不达标和下降地区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尤其是加强18个水质同比恶化的国控断面指导,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四)省生态环境厅定期通报全省111个国控断面水质情况,针对断面不达标、水质恶化、劣Ⅴ类等问题,通过提示、预警、督导检查等措施,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地区建立问题清单,推动问题解决。2022年12月底前,全省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比例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目标要求。

(五)长春市组织制定实施《长春市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国考断面劣Ⅴ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3年)》,落实“属地负责,分段治理”要求,强化汇水区域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快重点治污工程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十三家子大桥断面水质消除劣Ⅴ类。

(六)长春市加快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建设,2022年6月底前,芳草街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2022年7月底前,完成南部至西部污水系统串联工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北郊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设备安装及调试并通水。伊通河靠山大桥断面、杨家崴子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七)2022年10月底前,吉林市组织舒兰市完成朝阳镇、莲花乡、天德乡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强化卡岔河流域沿岸15个散养畜禽粪污堆沤站监管。2022年12月底前,消除魏家桥断面劣Ⅴ类水质。

(八)2022年12月底前,吉林市组织磐石市完成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消除兰家桥断面劣Ⅴ类水质。

二十四、长春市部分黑臭水体返黑返臭。后三家子沟等4条黑臭水体已于2018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但督察发现,由于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上述水体已返黑返臭。监测结果显示,后三家子沟水体COD、氨氮、总磷、溶解氧浓度分别为228毫克/升、23.7毫克/升、3.26毫克/升和0毫克/升,为重度黑臭;南溪湿地君子湖水体氨氮浓度为9.57毫克/升,为轻度黑臭。由于雨污分流不到位,抚松明沟、绿园明沟、翟家明沟等雨天时变成生活污水排污沟。永春河水体南四环至开运街桥段、柴户张暗渠等,大量泥斑漂浮在水体表面,异味明显,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责任单位:长春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长春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住建厅

整改目标:黑臭水体返黑返臭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强化水体周边汇水区整治,按计划完成后三家子沟、南溪湿地君子湖、抚松明沟汇水区市政排水管线混错接改造和小区雨污分流等整治任务,解决合流制吐口雨季间歇性溢流问题,确保水体消除黑臭,常态化运维管理,防止返黑返臭。

(二)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绿园明沟、翟家明沟汇水区合流制住宅小区分流改造等整治任务,基本消除雨季溢流污染。

(三)落实河道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清河行动,强化柴户张暗渠、永春河南四环至开运街桥沿线雨水和污水吐口排查,及时清理漂浮物、整治发现的问题,消除河道异味。

(四)强化落实河长制管控措施,充分发挥“河长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严格执行《长春市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压紧压实河长制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河长责任,督促履职尽责,强化巡查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二十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控不力。全省大部分县(市、区)尚未建成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一些已建成的收集处置设施长期闲置。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将约3万立方米粪污堆放在榆树市五棵树镇基本农田内,堆场距离松花江仅200米,气味刺鼻。松原市乾安县赞字乡万头牛产业园区、安字镇前上村牧业小区未建设配套粪污处置设施,畜禽粪便露天堆放在排水沟旁,污水横流。辽源市西安区东辽河流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项目2019年年底建成,直至2020年11月才正式使用,设计处理能力为5万吨/年,但实际处理总量仅4000余吨。长春市农安县2019年建成的5个粪污收集中心、2020年建成的3个生猪村级粪污转化中心都长期闲置,部分村庄畜禽粪污随意堆放在路边和农田。四平市伊通县靠山镇一些畜禽粪污收集点也存在长期闲置问题。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控力度得到提升,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4月底前,省畜牧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畜禽粪污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和督查调研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二)2022年7月底前,省畜牧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年度考核,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进行评估。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针对畜禽粪污乱堆放问题,选取部分县市,开展畜禽散养密集村(屯)粪污治理适用模式试点,集成推广投入成本低、可复制推广的新技术新模式,促进粪污资源就地转化、就近利用。

(四)2022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组织省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争取纳入国家项目库。指导各地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进度推进项目建设。

(五)2022年12月底前,省畜牧局组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所在县区,将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落实国家和省里“受益者付费”机制要求,采取本级财政补贴、服务机构收费、种养户付费等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建成的收储运体系稳定运行。

(六)2022年3月底前,长春市督导榆树市根据《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在五棵树镇堆存鸡粪还田工作方案》论证结论,合理确定堆存鸡粪处理方式。2022年8月底前,完成堆存鸡粪转运处置,同步开展堆存地块土壤检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粪污堆存地块的安全利用工作。监督吉林正大畜禽有限公司榆树富民养殖分公司新产生鸡粪日产日清,规范化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七)2022年8月底前,长春市组织农安县印发实施《农安县畜禽粪污问题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完善制度、建立台账、压实责任。加强联合督查和执法监管,实现5个粪污收集中心和3个生猪村级粪污转化中心正常运转。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对村庄随意堆放的畜禽粪污进行全面清理和无害化处置。

(八)2022年8月底前,松原市组织乾安县完成三防粪污临时贮存收集点建设,对乱堆乱放的畜禽粪污进行收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赞字乡万头牛产业园区和安字镇前上村牧业小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九)2022年6月底前,辽源市完善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实施方案,推进畜禽粪污收集、转运、处理。市辖区镇、村与东辽河畜禽粪污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各自建立收集处理台账,依据实际转运和处理的粪污量,由畜禽粪污产生所在地政府与企业进行协商补贴标准和方式,根据协商结果给予补贴。2022年12月底前,实现县区畜禽粪污处理项目正常运行。

(十)2022年6月底前,四平市组织伊通县落实《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将粪污收集点利用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的考核,确保粪污收集点投入使用。2022年12月底前,四平市组织下辖县(市、区)完善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十六、吉林省自然生态环境本底良好,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仍有差距,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问题较为突出,土地复垦和矿山修复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得到提升,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土地复垦和矿山修复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开展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自查自纠和湿地保护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开发建设和破坏湿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强力推动整改。

(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国家“绿盾”行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严肃查处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日常监管,综合利用遥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 不断提高现代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加快构建全方位、高效、准确的生态监管体系。

(三)2022年8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专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指导各地根据责任主体分类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加强跟踪督导,实行挂账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严把审批审查关,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二十七、违法开发时有发生。2016年至2019年,吉林省龙堡森林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工建设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侵占保护区实验区达81100平方米。其中,破坏林地1200平方米,挖地造湖8000平方米,违法建设各类旅游设施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了该问题,但属地辉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敷衍应对、虚假整改。2019年11月,辉南县政府上报已责令该项目停业整改,并对违法建设的地上物进行了罚没。但督察发现,该项目始终由原所有者经营,所有收入仍归原所有者,累计接待游客数万人次。

责任单位:通化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通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

整改目标:通化市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问题得到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反弹。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深刻剖析问题产生根源,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严肃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敷衍应对、虚假整改等行为。

(二)对“绿盾行动”中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开展复查复核,重点检查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2022年8月底前,完成复查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限期整改。

(三)立即停止龙堡森林度假村项目经营行为,组建工作专班,开展常态化巡察,在从村民手中流转的81100平方米土地取得合法手续前,坚决防止出现违法开发、违法建设问题。金川镇规范化管理罚没的4000平方米违法建设物,组织专人进行24小时管护,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经营行为。

(四)2022年3月底前,对破坏的1200平方米林地进行恢复,并强化监管,确保成林。

(五)2022年3月底前,将挖地造湖的8000平方米水面退还给金川村,由村集体进行渔业养殖。

二十八、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孤山保护区核心区内大量游客和车辆穿行,由于监管缺失,保护区核心区沦为公共旅游区,保护对象碱性橄榄玄武岩柱状节理遭到破坏,督察发现后才禁止游客进入。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四平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林草局,四平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面禁止旅游活动,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时限:立整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省林草局监督地方政府立即禁止核心区旅游活动,强化对保护区的监管,防止问题反弹反复。

(二)四平市组织伊通县会同伊通火山群管理局对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排查、梳理,建立问题清单并全面清理。

(三)四平市组织伊通县会同伊通火山群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管护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巡护制度,配齐配强管护力量,增加巡护频次,强化核心区封禁管控,杜绝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保护区。

(四)省林草局组织伊通火山群管理局会同伊通县建立长效机制,做到严管严护、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地保持火山地质地貌的原始性。

二十九、一些自然保护区违法问题整改不到位。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旅游有限公司在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长期违法开展旅游活动,2017年以来每年接待游客数万人次。白城市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一处油田作业平台未按要求拆除。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白山市党委和政府、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白山市党委和政府、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白山市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城市吉林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问题整改工作。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地方梳理白山市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展旅游活动、白城市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督促地方开展整改。

(二)省林草局指导莫莫格、鸭绿江上游保护区管理局会同地方政府优化完善整改方案,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执纪。开展专题调度、专项督导,全过程指导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2022年12月底前,白山市关闭望天鹅旅游景区,停止旅游活动。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待白山市鸭绿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化整合方案批准后,按新的规划功能实施管控。

(四)2022年12月底前,结合省委巡视“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白山市责成长白县与修正集团就历史形成的望天鹅景区委托经营合同问题进行谈判,协商解决望天鹅景区经营开发权问题。

(五)2022年12月底前,白山市长白县聘请有关机构,对在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方案有序推进整改落实。

(六)2022年6月底前,白城市按要求拆除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油田作业平台。

三十、湿地保护不够有力。《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地方应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管理办法,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督察发现,吉林省虽然编制了《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2011—2020年)》,但对规划实施完成情况缺乏管控措施,划定湿地保护小区等工作没有完成。除长春市、通化市外,其他各市州均未完成湿地规划编制工作。直至2021年7月,吉林省才发布第一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截至督察进驻,吉林省仍未制定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未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全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湿地界碑界桩设立等工作均不到位,违规侵占湿地问题比较突出。根据吉林省湿地执法检查结果,2018年以来,共发现各类人为侵占湿地违法点位153个,侵占湿地面积4700多公顷。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湿地规划编制工作按时完成,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违规侵占湿地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湿地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林草局及相关部门以《湿地保护法》为统领,全面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和省委、省政府湿地保护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湿地问题整改,扎实做好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

(二)2023年6月底前,省林草局督促各地完成市县两级《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定期调度各地规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建设,确保规划目标完成。

(三)省林草局按照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委在新法实施后出台的关于湿地保护管理最新要求,制定全省包括一般湿地在内的湿地保护管理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公布市县两级一般湿地名录,明确保护类型、保护范围。

(四)省林草局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常态化打击侵占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维护湿地生态安全。

(五)2022年12月底前,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工作,完成湿地资源数据库建立,常态化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工作,及时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六)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启动湿地界碑界桩、标识牌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年制定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推动实施。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已认定湿地的界碑界桩、标识牌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湿地边界范围,加强湿地保护。

(七)2022年8月底前,各地核实违法侵占湿地点位情况,并及时调查处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侵占湿地违法行为整改。


三十一、2016年至2018年,国家电网吉林省电力公司松原供电公司违法侵占吉林扶余洪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高压电塔30处,其中核心区17处。在编制项目环评报告时,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项目穿越保护区的真实情况,吉林扶余洪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地方林业和草原部门未及时制止违法行为。2016年以来,松原市在湿地范围内实施各类土地整理项目10项,侵占湿地5000多公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松原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松原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违法侵占自然保护区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侵占湿地的土地整理项目全面完成整改。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将环评材料真实性审查加入评审环节,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对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该公司报送的所有输变电项目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项目穿越保护区情况进行复核。同时,对其他输变电项目环评报告合法合规性进行抽查。

(三)省林草局强化自然保护区项目准入监督管理,严密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论证,加强日常巡护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松原市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处置。2022年8月底前,松原市根据洪泛区的生态功能对该线路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论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线路运行期间对生态功能的影响。在“十六五”电网规划中,结合电网发展情况及国家政策要求,重新规划电网结构,明确线路迁改方案。

(五)松原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10项土地整理项目重新认定,对侵占湿地的整理项目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三十二、矿山修复进展缓慢。吉林省历史遗留矿山多,大部分矿区地形地貌破坏严重,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进展缓慢。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到2020年,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应达到8000公顷以上,实际复垦5390公顷,仅完成目标任务的67.4%。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22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摸底工作。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确定的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摸底工作,区分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等不同治理模式分类统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2023年12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编制省级“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明确修复任务和目标。督促各地编制市(州)、县级“十四五”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修复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作为考核依据。

(三)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开展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整改工作如期完成。

(四)各地落实矿山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激励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投入,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确定的修复任务。

三十三、白山市地处长白山腹地,但没有把矿山修复摆在应有位置,对毁林开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查处不力。督察发现,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个矿区长期露天开采,形成13个露天矿坑和12个大型废石堆场,山体裸露面积高达317.6公顷。白山市早在2010年就规划了2个治理项目,但均未实施。《白山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7个重点治理区、8个重点项目中,完全未提及板石矿业所属的5个矿区。截至此次督察进驻,板石矿业矿区13个露天矿坑无一完成修复治理;12个大型废石堆场无一按照要求有效利用,堆存量高达3320万吨。督察还发现,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所属李家堡矿违法占用林地58.6公顷,直到2021年5月省纪委监委明确提出要求后,当地才组织查处。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白山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白山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2022年6月底前,完成通钢集团板石矿业生态修复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制定。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通钢集团板石矿业已关闭矿坑的生态修复,加强生产在建矿山的监管,确保阶段性任务按时完成。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白山市召开全市涉矿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部署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达学习生态环境部关于《矿山监管缺位生态修复严重滞后》通报内容,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这一典型案例的教训,坚持“严”字当头,标本兼治,举一反三,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努力走出一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2022年6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白山市制定通钢集团板石矿业生态修复方案,明确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落实治理经费并组织实施。聘请省级专家对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科学评估修复效果。

(三)2022年6月底前,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白山市对5个矿山本着“一矿一策、一坑一策、一堆一策”的原则,组织通钢集团板石矿业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四)2022年8月底前,白山市将通钢集团板石矿业的5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含2010年已规划未实施的2个治理项目)全部纳入《白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五)2025年12月底前,白山市完成已停产的7个采坑的回填及生态修复工作。白山市对生产在建的6个矿坑,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生产期主要进行前期监测,设立警示标识及围栏,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新产生的废石。

(六)2025年12月底前,白山市组织重新统计矿区中12个大型废石堆场堆存量,采取“矿坑回填与有效利用”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对各矿区废石场进行清理、平整、复绿。

(七)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指导白山市完成板石矿区涉林违法占地开矿的查处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违法占用林地开矿排查工作,并对回收的林地尽快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八)2022年12月底前,白山市组织开展各类采矿企业违法使用林地专项行动,梳理和排查各类采矿企业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四、白城市砂石资源丰富,开采历史久远,废弃砂坑数量多,但修复工作进展缓慢,仅停留在资料收集阶段。位于吉林市的沈阳铁道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明城采石场已于2013年停产,一直未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吉林市、白城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吉林市、白城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完成白城市废弃砂坑修复和吉林市明城采石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白城市完成全市废弃砂坑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查清废弃砂坑面积、类型、分布、质量状况、权属状况等,形成废弃砂坑修复工作任务清单。

(二)2022年12月底前,白城市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原则,组织制定《废弃砂坑修复方案》,根据各废弃砂坑实际状况及不同特点,明确修复方式及内容,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并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三)2025年12月底前,白城市组织通过覆土绿化、加设封闭围栏及安全警示牌、修复边坡等工程,完成全部废弃砂坑修复工作任务。

(四)2022年8月底前,吉林市指导磐石市按照《明城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全面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吉林市全程跟踪监督修复进度。

三十五、毁林毁草多发频发。吉林省林业、草原资源丰富,但一直以来破坏草原、林地问题多发频发。2017年以来,吉林省查处各类破坏草原违法案件348起,共计破坏草原5.8万亩,其中非法开垦草原面积约4万亩;查处破坏林地案件13464起,破坏林地面积约3万亩。此次督察进驻期间,涉及毁林、毁草的信访案件分别高达626起、149起。通化市柳河县盛宝石灰石矿多次发生侵占林地和耕地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林草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破坏草原、林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开展2017年以来破坏林地、草原案件查处整改工作“回头看”,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完成13464起破坏林地、348起破坏草原案件核实处理工作,查缺补漏,持续释放对破坏林草资源的高压严打信号。

(二)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举报投诉的涉林涉草案件进行逐一梳理、全面核实、彻底整改、对账销号。2022年6月底前,指导通化市完成柳河县盛宝石灰石矿多次发生侵占林地问题查办。2022年12月底前,指导各地完成涉林、涉草群众举报案件查处工作。

(三)省林草局组织各地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森林督查判读成果、信访举报、巡查等案件线索来源,对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特别是加大重点国有林区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上级督办案件,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切实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四)2022年12月底前,省林草局指导各地对依法收回的林地、草原及时登记造册。具备造林绿化条件的地块,及时组织开展还林还草工作,尽快恢复植被。

(五)2022年6月底前,通化市组织柳河县对盛宝石灰石矿侵占的4.19亩林地进行还林、1534平方米耕地恢复耕种。

三十六、大气污染防治有待加强。散煤治理严重滞后。《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工作,到2020年全省散煤替代率达到70%以上。按照职责分工,该项工作由省能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工负责。但督察发现,上述部门均明确表示不牵头负责此项工作,不掌握全省散煤基数和散煤替代率完成情况。长春、白城、通化等市散煤底数不清,替代措施不实,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散煤污染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摸清全省散煤底数,明确散煤替代措施,散煤替代率达到国家下达指标要求。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政府成立散煤治理办公室,组织各地开展散煤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本地散煤使用的区域和使用量,分别制定散煤治理方案,确定散煤基数和散煤替代率,落实散煤治理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省住建厅组织各地进一步完善集中供热管网规划,加大热源能力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全省新增800兆瓦锅炉热源,优先将城乡接合部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建筑纳入集中供热管网。

(三)省市场监管厅组织各地加强煤炭流通领域质量监督管控,对煤炭加工、经营企业定期抽查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

(四)省能源局组织各地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根据散煤替代所需的清洁燃料用量,组织指导各地做好清洁燃料保障。

(五)各地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建立完善散煤监管体系。

三十七、秸秆综合利用率不高,露天焚烧问题仍然存在。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低,2020年全省秸秆“五化”利用率仅为58%。大量秸秆没有有效消纳途径,导致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屡禁不止,近两年来多次发生秸秆焚烧致大气污染问题。2020年4月,全省秸秆焚烧火点高达1737个,造成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累计“爆表”达37小时。督察还发现,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牵头负责部门不明确,工作统筹不够、推动不力,一些地方秸秆综合利用措施落实不到位,数据不严不实。如吉林省能源局统计松原市前郭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2020年秸秆利用量为16万吨,但实际利用量仅10.8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能源局,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项秸秆统计数据详实有效,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高,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水平不断提升。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及具体综合利用措施。强化牵头部门统一指挥、统筹调度职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

(二)2022年12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面积3200万亩;在10个以上县(市、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面积40万亩;推动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

(三)省畜牧局组织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变肉”工程,建立完善秸秆饲料质量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由秸秆利用企业和收贮组织牵头、农民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一体化模式,推进秸秆饲料利用向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四)省能源局组织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指导各地对原料严格区分,实施秸秆专门统计,督促各级明确该项工作责任人负责并组织实地查看,确保统计数据准确。

(五)省发改委组织推进秸秆原料化利用,加强对各地的跟踪指导,积极谋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地方实际需求的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

(六)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建立单位责任制、指挥集中化、基层网格化的综合管理体系。省政府召开秸秆全域禁烧大会,对全省禁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七)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开展秸秆全域禁烧行动,建立“厅领导包地区、处室包重点县区”包保机制,开展驻地式帮扶,压实各地秸秆禁烧责任。

(八)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并严格执行。持续利用遥感卫星、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对火点进行监控,对发生火点的地区及时请省财政进行扣款。

(九)各地编制本地全域禁烧行动方案,分解落实“五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任务的数量、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并加强秸秆禁烧巡查,落实秸秆禁烧巡查督导、联合执法和违规焚烧火点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实现秸秆全域禁烧。

(十)松原市核实2020年前郭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秸秆利用量,进一步完善原料分类统计制度,确保不再发生秸秆利用数据错报问题。

三十八、VOCs管控和扬尘治理不到位。督察发现,部分石化行业未按照要求开展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扬尘治理亟待加强,吉林市、白城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分别为45.6%、53%,未达到国家规定的70%目标要求。抽查发现,长春、延边等市州多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有欠缺,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VOCs管控和扬尘治理不到位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开展石化行业摸底排查,形成问题清单。2023年12月底前,指导各地完成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2022年6月底前,吉林市、白城市对城区、各县市对本地区道路清扫率情况进行核算,未达标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对符合机械化清扫作业条件的,以及已经达到机械化清扫标准的城市道路,全面实施机械化清扫保洁,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2年12月底前,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国家规定的70%目标要求。

(三)2022年6月底前,省住建厅指导督促各地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重点对长春市、延边州两地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结合吉林省气候特点,在工地开工后,建立月调度制度,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情况督导检查,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有明显改观提升。

三十九、黑土地保护部分措施落实不到位。《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已颁布实施3年,但配套措施推进缓慢,部分工作落实不到位。截至督察进驻时,省级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仍未完成编制,黑土地保护责任考核和督察工作体系还不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质量标准和分等定级技术规范等配套制度均未建立。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黑土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和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及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站所主要负责同志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和视察吉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实施意见》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提高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使之造福人民。

(二)2022年8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吉林省黑土地督查办法(试行)》《吉林省耕地(黑土地)质量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制度》。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发布《黑土地质量标准》《黑土地分等定级规范》。

(四)2022年8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印发《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五)2022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黑土地保护规划编制,建立黑土地档案,完善黑土地保护制度体系。

四十、表土剥离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部分地区黑土地遭到压覆、破坏。据省自然资源部门统计,2018年至2020年吉林省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应剥未剥面积达1272公顷。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表土剥离制度进一步完善,黑土地压覆、破坏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6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重新制定《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内容,同步建立吉林省剥离土壤交易信息专栏,确保耕作层土壤得到有效利用。

(二)2022年8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梳理排查全省表土应剥未剥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指导各地制定整改方案,进行分类整改。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地对压覆、破坏黑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对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十一、一些地方减化肥控农药数据不实。抽查发现,扶余市未按要求对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开展定点调查,而是根据减量要求推算数据,化肥农药减量“整齐划一”,数据明显不实。如,陶赖昭镇同一个村的农户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和削减比例完全一致。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全省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深入,测算结果科学准确。主要粮食作物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减少,科学用药水平得到提升。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3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吉林省化肥使用情况调查测算办法(试行)》《吉林省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测算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和调查测算方法等,为开展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测算完善制度保障。

(二)2022年4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使用情况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开展化肥使用情况调查测算自查整改,推进化肥使用量调查测算工作落到实处。举办全省化肥农药调查测算工作培训班,进一步提升调查人员工作业务水平,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2022年5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吉林省化肥减量使用计划(2021—2025年)》,加强化肥减量技术指导服务。

(四)2022年8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各地完成化肥农药调查点布设工作,适时对化肥农药调查点布设情况和调查测算工作进行抽查。各地负责本辖区调查点布设情况督导调度和调查测算数据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2022年12月底前,上报调查测算结果。

(五)2022年12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各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有机肥施用、保护性耕作、新药械应用等黑土地保护政策和技术,引导农户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同时开展土样测试及科学施肥技术指导,建立化肥减量示范区,强化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示范推广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民科学施肥用药。

(六)松原市组织召开农业农村系统警示教育会议,深刻汲取扶余市陶赖昭农药化肥统计数据不实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按要求抽查点调用户,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七)松原市组织扶余市建立健全化肥农药使用量统计制度,完善调查数据采集、处理、上报、管理等相关机制,抓好源头数据质量监管,常态化开展指导检查,严格规范调查统计台账,确保市、乡、村三级统计台账真实、完整、连续、准确。

四十二、危险废物违法处置问题依然存在。2020年11月,四平双辽市星月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将70余吨废酸转移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长春市高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后者将70余吨废酸倾倒在农安县境内,对水体、土壤造成严重污染。2021年4月,东丰县吉林省腾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将210吨腐蚀性液体非法倾倒在梅河口市龙须沟内,性质恶劣。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2020年超范围处置废碱渣、废焦油渣等10个类别危险废物,总计392吨;该公司环保设施提标改造严重滞后,一直未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生产废水频繁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得到依法查处。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排查梳理违法违规问题,对涉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二)2022年12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可追溯管理试点和危险废物视频监控智能分析平台建设工作,全面掌握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实时监控企业管理环节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篡改数据等行为,提升危废监管精确率,有效防止危险废物流失、非法处置现象发生。

(三)2022年12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升涉废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明晰违法的严重后果,形成有力震慑。

(四)四平市依法查处双辽市星月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问题。2022年8月底前,组织对全市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专项排查,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建立问题清单,立整立改,坚决杜绝发生违法处置问题。

(五)2022年6月底前,长春市组织完成涉案暂存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委托规范化处置。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的评估以及赔偿工作,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组织完成土壤污染地块调查,制定实施土壤安全利用方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六)辽源市对吉林省腾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2年3月底前,辽源市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台账、贮存场所和危废标识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七)2022年8月底前,梅河口市组织对吉林省腾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开展相关生态损害赔偿评估以及赔偿工作,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八)吉林市立即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处置废碱渣、废焦油渣等10个类别危险废物问题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对污水处理站实施全面改造,2022年12月底前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改造期间督促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十三、部分涉危险废物企业日常管理不规范,如辽源市泰隆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院内积存大量废机油和老化油;双辽市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煤焦油贮存不规范,厂区内存在煤焦油渣遗撒问题;松原市龙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危废管理混乱,危险废物底数不清。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

责 任 人: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目标:涉危险废物企业日常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整改时限:2022年8月底前

整改措施:

(一)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危废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2022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地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建立问题清单,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期完成整改。

(三)2022年8月底前, 省商务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对2020年9月1日前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企业资质进行重新认定。

(四)辽源市组织泰隆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规范转运、贮存等方式立即对违规存放的废机油和老化油进行处置。同时,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存放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四平市组织吉林迎新玻璃有限公司对煤焦油渣转运工具进行改造,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场所及相关环保设施,规范危险废物日常管理。

(六)松原市责令龙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立即停产整顿,按照相关要求清理企业内危险废物,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台账及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危废管理,做到底数清晰、去向明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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