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获悉,日前,湖北省钟祥市发布了关于印发《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钟环办〔2022〕10号
钟祥生态环境监测站、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局属各科室:
为做好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落实《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监测工作要求、《2022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2022年荆门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2022年钟祥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站,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3个,自然降尘量1个。(具体点位见附件1)
2.监测项目及频次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灰尘自然沉降量按现有的监测点位每月监测一次。
3.工作方式
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站)日常运行维护为国家事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省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站)日常运行维护为省级事权,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控站、省控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
市控站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以下简称市控站)日常运行维护为地方事权,由市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国控站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总站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省控站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4时前通过省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省站数据平台)-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荆门监测中心)通过省级空气质量监测联网管理平台复核前一日经审核的小时数据。
降尘每个月上报一次,每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月数据至荆门监测中心综合业务室,邮箱:jmjczzhk@163.com。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环办便函〔2019〕417号)要求对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颗粒物浓度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开展质控工作。国控站、省控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分别由总站及省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开展质控智能化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空气质量监测自动质控。
(二)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共设降水监测点1个(具体点位见附件1)。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降雨(雪)时,每24小时采样一次,当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周期。
4.工作方式
钟祥市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并向荆门监测中心报送监测数据。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于每月7日前用电子邮件报上月数据至荆门监测中心综合业务室,邮箱:jmjczzhk@163.com。
荆门监测中心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荆门监测中心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查与监测技术培训。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全市共设地表水监测点位220个(其中河流16个、湖库4个)。其中“十四五”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监测属国家事权,由国家统一组织监测;省控监测断面(点位)属省级事权,由荆门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监测;市控监测断面(点位)属地方事权,由所在地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具体点位见附件2)。
2.监测项目及频次
(1)地表水监测断面(见附件2、附件3)
①国控断面
每月开展监测,指标为“必测指标+特征指标”,其中:“必测指标”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湖库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指标),特征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必测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
②省控断面
每季度第二个月(2月、5月、8月、11月)开展全指标监测,即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项目进行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河流增测电导率和浊度,湖库增测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
其余月份监测指标为“必测指标+特征指标”,其中:“必测指标”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湖库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指标),特征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必测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进行动态调整,每月由省监测中心站确定下个月各断面特征指标监测要求。
③市控断面
单月开展监测,全年监测6次。2022年1月、5月、7月、11月开展全指标监测,即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项目进行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河流增测电导率和浊度,湖库增测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
2022年3月和9月监测指标为“必测指标+特征指标”,其中:“必测指标”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湖库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指标),特征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必测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
带※的为重金属市控断面,每月开展监测,指标为考核项目为铅、汞、镉、六价铬、砷、铜、锌、硒、镍、钒、锰、钴、锑、铁。
④县控断面
每月开展监测,全年12次,(附件3中1-31)监测指标为水温、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附件3中32-35),监测指标为水温、pH、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附件3中36-43)监测指标为水温、pH、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砷、氟化物。
(2)荆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
附件2带★为“十四五”荆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考核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象河、利河和南泉河增测砷,每月监测一次。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4.数据报送
国控断面按照月度监测方案要求,承担采测分离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省控断面监测数据,荆门监测中心于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
附件2断面数据每月16日前上报荆门监测中心综合业务室,邮箱:jmjczzhk@163.com。
监测数据填报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评价数据修约执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遇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情形,需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说明。
5.数据审核
所有断面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国家组织运行维护,钟祥辖区有2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为转斗、皇庄。
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站组织运行维护,钟祥辖区有2座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为汉江石牌港和竹皮河彭墩桥。
市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市站组织运行维护,共有7座市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详见附件4。
2.监测项目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湖库增测叶绿素a和藻密度。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市级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三参数(水温、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部分水站增测重金属、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等。
饮用水源及备用水源地水站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藻密度。
3.监测频次
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频次: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叶绿素a和藻密度每1小时监测一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理化指标每4小时监测一次,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适当调整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运维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国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各分局负责。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站统一组织运维管理。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水电路以及出入道路的维护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各分局负责。涉及站房水费、电费、网络通讯费、防雷检测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市级水质自动监测由市局采购服务,由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运维,荆门监测中心负责运维质量检查及质控监督。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号)等。
6.数据管理
国家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荆门监测中心负责数据二级审核,如遇水质异常应及时反馈市局和省站。
省级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运维单位负责数据初审,荆门监测中心负责数据二级审核,省站负责数据终审。
市级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由市站负责数据传输和审核,如遇水质异常应及时反馈市局。
(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1)县级以上城市
全市共有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个,县级水源地汉江钟祥皇庄段。详见附件2。
(2)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按《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参考清单》(详见附件5)开展监测,如水源地发生动态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情况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
②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7项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93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各县市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②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于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由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报送荆门监测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各县市所在城镇
各分局负责组织汇总并审核辖区内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3月、6月、9月和12月10日前上报荆门监测中心综合室,邮箱:jmjczzhk@163.com,荆门监测中心于3月、6月、9月和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
②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所有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3月、6月、9月和12月10日前上报荆门监测中心综合室,邮箱:jmjczzhk@163.com,荆门监测中心于3月、6月、9月和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水质全分析数据统一于9月份与当月饮用水源地常规水质监测数据一同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同时,全分析评价报告报送至邮箱:hbjc_drink@163.com。
(3)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各分局需立即组织全面排查,并向市局报送相关报告。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
(六)湖泊水质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
市域内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护名录、第二批湖泊保护名录中的22个湖泊(具体名单见附件6)。其中省控湖泊和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中涉及湖泊不再另行开展监测;其余湖泊分为市控湖泊和其他湖泊两类,具体分类要求及名单待下发。
2.监测项目
市控湖泊:采用“11+X”的监测项目,其中:“11”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透明度;“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11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
其他湖泊:监测项目为11项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和透明度。
3.监测频次
市控湖泊:每单月监测一次,其中5月、11月开展“全指标”监测,其他月份按“11+X”指标开展监测。
其他湖泊:每年5—6月、11—12月各开展一次监测。
4.工作方式
市控湖泊、其他湖泊监测均为地方事权,由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按时报送荆门监测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6.数据报送
市控湖泊监测数据,于监测当月22日前上报荆门监测中心综合室,邮箱:jmjczzhk@163.com,荆门监测中心于当月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其他湖泊监测数据,于监测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上报荆门监测中心综合室,邮箱:jmjczzhk@163.com,荆门监测中心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报送监测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的要求进行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遇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情形,需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说明。
7.数据审核
所有湖泊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数据生产单位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七)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详见附件2。
2.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每季度第二个月(2月、5月、8月、11月)开展全指标监测,即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项目进行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增测电导率和浊度。
其余月份监测指标为“必测指标+特征指标”,其中:“必测指标”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湖库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指标),特征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必测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Ⅲ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进行动态调整。
湖库点位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项目进行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增测电导率、浊度、透明度、叶绿素a。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国控、省控点位不再另行开展监测。其他河流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其他湖库点位每季度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
国控断面由国家统一组织监测,其他断面由荆门监测中心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断面,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地表水断面(点位)由荆门监测中心于每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监测内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指标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所列项目(周边土壤为建设用地监测六价铬;周边土壤为农用地监测总铬),并同步监测pH。原则上每家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厂界红线外20米范围内的裸露土壤至少随机布设3个监测点位,尽量设置在受企业污染影响的区域,并综合考虑污染物迁移方向和周边敏感目标位置等因素,采集0—0.2米处表层土壤。
3.监测频次
全年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专项监测为由钟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5.数据报送
于11月20日前上报荆门监测中心综合室,邮箱:jmjczzhk@163.com,荆门监测中心于11月底前将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邮箱:hbstrjc@126.com。
四、生态环境及其他专项监测
(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一般监控村庄(3个):莫愁新村、罗城村、盘石岭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2)地表水环境质量
县域出、入境和湖库监测断面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监测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在县域内重点区域设置2—3个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
①在县域内最大的农作物种植区受纳水体下游500m处设置1个种植业流失控制断面,如有大型灌区,优先在灌区的农田退水口下游500m处设置断面。粮食大县和蔬菜大县应至少设置1个种植业流失控制断面。
②在县域内最大的畜禽或水产养殖集聚区、或最大的规模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场受纳水体下游500m处设置1个养殖业污染控制断面。畜牧大县应至少设置1个养殖业污染控制断面。
③在监控村庄所在的农村生活集聚区受纳水体下游500m处设置1个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断面。每个县均应设置1个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断面。
④若上述农业面源所在受纳水体下游不足500m处即汇入下一级河流,则在汇入下级河流之前设置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断面。
⑤无明显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在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生活集聚区等农业面源重点区域的地下水井布设监测点位。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4)生态质量状况
乡村生态系统监测明确任务后另行下发方案。
3.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采用人工监测的方式每季度监测1次(连续监测5天)、全年4次,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报送每天的日均值;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2021年已开展监测的不再进行监测。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为地方事权,重点监控和一般监控村庄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分局分别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统一由荆门监测中心汇总后报送省监测中心站。
5.数据报送
各分局将审核后的的监测数据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可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11月20日前,报送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十)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农村(县级以下)“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与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重复点位可不重复监测。全市共有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24个,具体名单见附件7。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一次(前后两次监测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所在地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由各分局审核后报送省站汇总。
5.数据报送
各分局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于每季度的后15天报送地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6月15日、11月15日前报送地下水水源地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省站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十一)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钟祥有2个农田罐区,具体名单见附件8。
2.监测内容
在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原则上1个灌区布设1个灌溉用水监测点位和1个出水水质监测点位,若面积较大或灌溉水源较多的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点位。直接引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灌溉农田的灌区,应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口布设1个监测点。具备干、支、斗、毛渠的农田灌溉系统的灌区,应分别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口及干渠取水口处各布设1个监测点。
3.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地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4.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5.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由各分局审核后报送省站汇总。
5.数据报送
各分局将审核后灌溉用水监测数据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出水水质监测数据报送省站邮箱hbreqm@163.com。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1月底前报送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20)、《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各分局、省监测中心站对监测结果进行分级审核。
(十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
1.监测范围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名单详见附件9。未开展监测的,需向省监测中心站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说明。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水温、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和氨氮。
选测项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
3.监测频次
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下的设施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监测,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或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由其履行自行监测。所在地各分局按开展处理设施数量的20%开展执法监测。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通过国家系统报送
5.数据报送
各分局汇总自行监测数据和执法监测数据,6月15日、11月15日之前将审核后数据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及有关要求执行。任务承担单位、各分局、省监测中心站对监测结果进行分级审核。
(十三)规模化养殖场自行监测
1.监测范围
最大养殖能力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水面连片占地面积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模标准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如地方未公布规模标准,监测范围为连片占地面积大于300亩及以上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2.监测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应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和《水产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3.工作方式
规模化养殖场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各分局根据管理需求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执法监测。
(十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钟祥市郢中城区,监测点位见附件10。
2.监测项目
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监测时间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min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min,监测工作应安排在工作日开展。
4.工作方式
县级城市声环境监测为地方事权,由所在地各分局组织开展监测,市站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站。
5.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荆门监测中心于每年11月10日前通过湖北省噪声监测数据平台及电子邮件向省站报送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原始数据通过湖北省噪声监测数据平台上报(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包含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声源类型、建成区面积等基础信息),全市统计分析数据通过邮件上报(包含达标率、城市均值等)。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依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执行。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荆门监测中心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通过湖北省噪声监测数据平台及电子邮件向省监测中心站报送辖区内本季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省站组织开展全省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工作。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总站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更新声环境监测数据库中点位信息。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备案时间: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2月5日之前,区域和道路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6月10日之前。
(十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省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钟祥市市域内。
2.监测内容
县域的地表水水质、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
县域地表水监测项目为同“地表水水质监测”。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指标(5项),共28项;地下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
县域地下水监测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中的29项,包括pH、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3.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质按月完成地表水水质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20天)。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县域地下水监测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水位采用自动监测仪监测。
4.工作方式
县域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全部为国控、省控点位,其中国控点由国家组织开展监测,省控点位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荆门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县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全部由各分局组织实施,省站给予技术指导以及开展质控抽查检查。
5.监测数据报送
县域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由省站统一调取相关县域的省网平台数据,按季度或半年通过国家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数据由各分局报送,按季度或半年通过“县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通过国家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管指标数据及自查报告由各分局报送,11月10日前通过“县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报送省监测中心站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执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点位(断面)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59号)有关要求。
(十六)河湖长制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市河湖长制环境质量监测共有9个河湖(19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1,与地表水监测断面重复的不再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
pH值、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5项及流域内特征污染物。
3.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在每月15日前完成监测。
4.工作方式
由荆门监测中心和各分局承担监测,并对数据负责。数据经各分局审核后报送荆门监测中心汇总。
5.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河湖水质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后,各分局将审核后的数据分别于每月25日前以EXCEL格式,报送荆门监测中心,并同时报送纸质版的监测报告。
五、污染源监测
(十七)污染源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污染源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函[2022]127号)要求和市局下发《2022年荆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2022年钟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见附件12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等,具体监测范围根据各地管理需求确定。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分局分别承担。
2.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管理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工作方式
按照“测管协同”的原则,由市局及各分局根据管理需求统筹安排,年度计划应根据执法需求,与执法部门会商确定。监测、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采取现场评估、抽测和比对监测等方式系统开展环境执法,制作相应笔录。荆门监测中心为市局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助地方开展执法监测。
5.数据报送
市局及各分局在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湖北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要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形成报告,移交属地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监测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荆门监测中心于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登录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上、下半年执法监测信息填报规范性的在线审核。
各分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对本行政区执法监测开展情况及有关经验进行总结,于12月底前报送荆门监测中心,荆门监测中心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厅。电子件发送至邮箱hbhbtjcc@163.com。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十八)“三磷”企业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需对全市14家“三磷”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具体名单见附件13。
2.监测项目
涉及到渗滤液、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要求开展。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工作方式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分局分别根据要求统筹安排。
5.数据报送
各分局分别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本行政区域内“三磷”企业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荆门监测中心。
(十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检查范围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污染源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函[2022]127号)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自行监测检查内容参考附件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
3.检查要求
按照“时间随机,对象随机”的原则,各分局应组织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4.任务分工
市局原则上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必要时应组织各县(市、区)采取交叉检查、集中帮扶指导等方式提升检查效果。
4.数据共享与报送
5.所有检查结果应及时与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执法部门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推动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市局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自行监测检查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电子件发送到hbhbtjcc@163.com。
六、生态环境质量报告报送
(二十)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1.报送范围
编制2021年荆门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鼓励各分局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2.报送内容
报送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word和PDF版本。
3.报送时间
2021年5月24日之前。
4.报送方式
市局负责组织编制,荆门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报告文件统一命名为“行政区代码-2021年度湖北省**市(州、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报送至省监测中心站综合业务室。
5.报告要求
报告编写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 641-2012)编制2021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七、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及基础能力信息更新
(二十一)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889号)、《关于开展地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47号)要求,持续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方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地方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情况检查,加强数据质量检查和质控管理,不定期通报相关结果,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十二)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1.报送范围
荆门各级监测站和荆门监测中心
2.报送方式
市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监测站开展信息填报,荆门监测中心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填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按照2022年填报要求进行填报,登记系统网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
3.填报时间
2022年5月10日之前完成。
4.质量检查
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更新和填报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八、应急监测
各地应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荆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九、惠民服务监测
市站每月15日做好农村饮用水和荆门中心城区居民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惠民”服务监测接待,并安排好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