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给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负责人写了一封公开信,指出坚决淘汰相关单一落后工艺。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使用柱状炭(颗粒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克,并按设计要求足量填充、及时更换。详情如下:
各相关企业负责人:
你们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天蓝地绿水碧、空气清新的宜居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向往。然而近年来,臭氧污染逐渐“抬头”,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市空气优良天数比率提升的首要因素,截至5月31日,全市臭氧超标天数已累计达20天。
接触一定浓度以上的臭氧会让人出现咳嗽、呼吸困难、肺功能下降、记忆力衰退及视力下降等症状,因此臭氧是影响和制约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健康的重要污染物。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为切实减少VOCs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上升趋势,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常熟生态环境局先后印发了《常熟市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方案》和《常熟市臭氧污染控制提升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
01严格源头治理
企业应使用满足GB 38468-2019、GB38469-2019、GB18581-2020、GB18582-2020、GB24409-2020、GB30981-2020等标准要求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并建立原辅材料台账并规范记录和保存。鼓励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选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涂料或清洗剂、胶黏剂,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02加强过程管控
在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废气全过程密闭、收集(不能实施密闭的,也要采取有效的局部收集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同时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化工行业要按照规范要求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03强化末端治理
收集的废气中 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对VOCs年产生量超过 10 吨的,需选择相关高效治理设施,具体要求参考常熟市重点行业企业 VOCs 排放监管技术要求。除去除异味外,加大对单一治理工艺的提档升级,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坚决淘汰相关单一落后工艺。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必须使用柱状炭(颗粒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毫克/克,并按设计要求足量填充、及时更换。强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行,与生产设施“先启后停”。
04规范日常管理
应严格落实管理要求,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含活性炭)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05定期开展废气监测
对有组织进出口VOCs浓度,对厂界、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进行监测,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加强对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已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衷心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共治,营造绿色发展的和谐氛围,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让蓝天白云、繁星闪烁为人民增添更多幸福感!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