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共有一百余个项目获得中央生态环保资金支持,两百余个项目获得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持。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2〕47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03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14号)精神,为支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名称、金额和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市县转移支付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11-节能环保”,政府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300311-节能环保”、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列“211-节能环保支出”(详细科目由市县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方向自行确定);省级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支出科目采取授权分解方式,由预算单位按项目实际支出选列预算科目,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报我厅审核。并作如下要求:
一、中央和省级资金均纳入《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成果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川办发〔2021〕82号)保障资金统筹使用。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用于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下达资金数的5%;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得用于能力建设。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快中央项目入库进度,确保未入库项目及时补入中央储备库,以尽快实现开工建设,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现象发生。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两年内(含预算下达当年)未安排使用完毕的资金,将由省财政收回另作安排。
三、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项目,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因故停止实施项目,由省财政收回已下达预算。
四、请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强化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监控,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五、为进一步加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自评等。同时,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