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发布公告,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发送的《通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化解公司债务危机和退市风险,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经向北京一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
招募条件
为保障博天环境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顺利进行,化解博天环境债务危机与退市风险,实现对博天环境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如下招募条件:
1、主体资格
意向投资人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可以组成联合体报名,联合体各成员均需符合前款条件,且联合体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招募条件第 2 项“资金实力”条件。
2、资金实力
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资产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且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 90%;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个人名下银行存款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需要受让部分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受让股份的数量将根据后续的重整方案确定,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需要整体接受后续重整方案所确定的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股份数量。若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各联合体成员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承诺,发生联合体成员退出的情况时,其他联合体成员将按照投资份额的相对比例或内部协商一致的 比例承接退出成员的投资份额。
除受让股份需要支付现金对价外,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人需要提供不低于人民币6.8亿元的借款用于博天环境重整(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重整实际需要调减借款金额)。若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各联合体成员原则上应按照内部投资份额的比例提供借款,如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各成员协商一致的比例提供借款。各联合体成员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承诺,发生联合体成员退出的情况时,其他联合体成员将按照投资份额的相对比例或内部协商一致的比例承接退出成员的借款金额。
3、行业背景
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不限行业,但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拥有与博天环境主营业务或未来规划业务相匹配、协同的经验、技术的,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的,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即报名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6日,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延长报名时间),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十份)提交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报名地点,同时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
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各成员均需准备报名材料并确定牵头 成员,各成员可以分别将报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也可以由牵头成员汇总提交。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9 层
电子邮箱:bthjglr@163.com
联系人:毛律师、丁律师
联系电话:13401098043、15501276788
3、报名材料
(1)报名意向书(原件盖章签字,附件 1)。
(2)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原件盖章签字,附件 2)。
(3)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含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产业布局、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基本情况)。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成员提供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介绍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以及联合体在为博天环境提供资金支持、开展技术合作和助力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综合优势。
(4)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盖章,附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盖章签字,附件 4) 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捺印,附件 4)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
(5)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 若报名主体存续时间不足一年,应提供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财务报表。
(6)意向投资人应提供资金实力证明材料,形式可以为不低于人民币 1 亿 元的银行存款证明等。若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口径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可以仅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承诺(原件盖章签字,附件 5)。
(7)保密承诺函(原件盖章签字,附件 6)。意向投资人为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各项报名材料应按照上述要求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各项报名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捺印。意向投资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临时管理人将取消其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
(二)初步筛选
临时管理人在收到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后2日内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为通过初步筛选。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临时管理人将通知其补正,并给予3日的补正期,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补正期。
报名材料通过审查的,临时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通知》,通知其通过初步筛选。意向投资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尽调保证金(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延长尽调保证金支付期限,但不晚于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之日),按时足额支付尽调保证金的,视为取得重整投资人 竞选资格;未按时足额支付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
(三)尽职调查
发出《通知》的同时,临时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通过初步筛选的意向 投资人发送统一的重整投资方案指引,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博天环境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编制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公司将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其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和编制重整投资方案所需的费用。
尽调阶段,已经取得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的意向投资人可以通过吸收新成员或调整现有成员结构的方式来提高竞争力,也可以与其他取得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的意向投资人自行磋商调整成员结构,但新加入的成员需符合招募条件第 1 项 “主体资格”条件,调整后的意向投资人成员结构中,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招募条 件第 2 项“资金实力”条件,否则自动丧失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调整后的投资人联合体成员中,已报名的成员需提交新的报名意向书,新加入的成员需提交全部 报名材料。
(四)提交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当自收到临时管理人邮件统一发送的重整投资方案指引之日起15日内(即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截止日期为 2022年7月23日,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将切实可行的重整投资方案纸质版(一式十份)提交至临 时管理人指定地点(同报名地点),同时发送重整投资方案电子版至临时管理人电子邮箱(bthjglr@163.com),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一致。
(五)组织评审
本次评审设置由临时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行业专家等 7 名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意向投资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若仅有一名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联合体提交 重整投资方案,则评审委员会将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若未能达成一致,临时管理人将重新遴选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若有两名及以上的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联合体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两轮评审:
1、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的 3 日内组织第一轮评审。第一轮评审由 评审委员会视情况通过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线上评审等方式,按照评分规则对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联合体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打分,得分前两名的意向投资人或投资人联合体确定为候选投资人。
2、候选投资人确定后的 7 日内组织第二轮评审。第二轮评审之前,评审委 员会将组织候选投资人进行磋商,候选投资人可以维持投资条件不变,亦可以通过提高综合投资条件或调整成员结构(但不得吸收候选投资人以外的成员)的方式来提高竞争力。若磋商后调整为新的投资人联合体,调整后的投资人联合体不得超过两家,且联合体成员均需招募条件第 1 项“主体资格”条件、至少有一名成员符合招募条件第 2 项“资金实力”条件,否则自动丧失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后的投资人联合体第二轮提出的最优的投资报价(受让股份和提供借款的方案)、产业协同资源等各个方面条件均不得低于第一轮评审阶段任一候选投资人提出的投资条件。若候选投资人磋商后维持竞争格局,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多数决规则进行投票表决,得票数高者确定为重整投资人;若候选投资人磋商后整体合并为一家投资人联合体,评审委员会将按照过半数决规则进行投票表决,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将确定新的投资人联合体为重整投资人,未表决通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组织一轮内部协商后再次表决,若仍未表决通过, 则确定第一轮评审得分第一名的候选投资人为重整投资人,第二名的候选投资人 为备选重整投资人。
根据上述评审规则,意向投资人需要理解和接受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以及被确定为候选投资人后,其投资份额、投资报价、成员构成等仍有可能因各方磋商而发生变化的局面,意向投资人在进行内部决策审批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评审规则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并给予授权代表充分的内部授权。
(六)签署协议
临时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后的 1 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重 整投资人和备选重整投资人(如有)发出《确认函》,确认其重整投资人和备选 重整投资人身份,并组织相关方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应 当在临时管理人发出《确认函》之日起 10 日内与相关方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临 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前述期限。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5日内,重整投资人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足额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含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部分)投资保证金。投资保证金支付完成后,重整投资人可以参与预重整方案的论证、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等预重整工作以及后续重整工作。若重整投资人未按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未按时足额缴纳投资保证金,临时管理人可以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
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博天环境的重整程序, 无特殊情况下,博天环境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博天环境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应当全面充分履行相关义务。
(七)保证金的处理
意向投资人在支付尽调保证金之后、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的,临时管理人将在收到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之后、参与重整投资人评审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放弃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的,或意向投资人参与评审但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包括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备选重整投资人,临 时管理人将在公司发布遴选结果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已支付的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意向投资人支付的尽调保证金自动转化 为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博天环境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投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不计息)。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已支付的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若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在支付尽调保证金和投资保证金时,各联 合体成员可按照其协商一致的比例或其内部投资份额的比例支付保证金,但应确保投资人联合体作为整体已经按时足额缴纳。投资人联合体在支付尽调保证金之后、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有联合体成员退出投资人联合体的,临时管理人将在收到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无息返还退出成员支付的尽调保证金,其他联合体成员暂无需补足尽调保证金,若后续投资人联合体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按照联合体内部协商一致的比例或内部投资份额的相对比例一次性补足投资保证金即可,但投资人联合体中符合招募条件第 2 项“资金实力”条件的成员不得退出,否则该投资人联合体自动丧失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投资人联合体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并支付投资保证金之后,联合体成员无故退出的,没收其已经支付的投资保证金,同时,投资人联合体中符合招募条件第 2 项“资金实力”条件的成员不得退出,否则该投资人联合体自动丧失重整投资人资格,并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评审规则
(一)评审方式
为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要求,临时管理人将灵活采取现场评审、 线上评审、书面评审方式之一或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本次评审工作(评审方式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评分规则
第一轮评审适用评分规则。本次评分设置涵盖投资文件规范性、投资主体适 格性、产业布局协同性、投资报价优越性和债务清偿方案合理性等多个维度的主客观评分标准,赋予各项评分标准合理的权重,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实力、行业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由 评审委员会授权临时管理人按照评分规则先将客观标准部分的分数统计出来后 体现在评分表中,再交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主观标准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 在评审过程中进行评分。具体的评分规则将在报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及 时告知具备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的意向投资人。
(三)投票规则
第二轮评审适用投票规则。第二轮评审之前,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候选投资人 进行磋商,候选投资人可以维持投资条件不变,亦可以通过提高投资条件或调整 成员结构的方式来提高竞争力。若磋商后形成新的投资人联合体(新形成的投资 人联合体不得超过两家),新的投资人联合体第二轮提出的最优的投资报价(受 让股份和提供借款的方案)、产业协同资源等各项投资条件均不得低于第一轮评 审阶段任一候选投资人提出的投资条件。具体的投票规则将在报告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后及时告知具备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的意向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