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惠州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详情如下:惠州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根据《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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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

2022-07-05 14:1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惠州市2022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依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详情如下:

惠州市 2022 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

根据《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 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2〕67 号)工作部署,为依法依规推动我市 2022年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能耗方面。

1.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制定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及国家重大专项节能监察计划。(责任单位: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 年 5 月前。国家重大专项节能监察计划待上级部门计划下达后制定)

按职责开展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等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省级工业领域节能监察和日常节能监察,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依法公开监察结果和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督促违规企业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年)

2.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重点行业中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2019 年本)》(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 号)淘汰类的产能,按照《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 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 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 号)、《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 号)、《玻璃和铸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19)等要求,依职责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

3.依法处置能耗不达标的企业。按职责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 6 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 3 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 年 12 月底前)

(二)生态环境方面。

4.严格项目审核审查。按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涉及落后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聚焦重点行业,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和帮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全年)

5.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按职责制定生态环境年度执法工作要点和年度执法计划,聚焦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 点行业,组织开展断面攻坚、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2022 年 5 月、12 月底前)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梳理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拓宽抽查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积极部署安装联网工作。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加大排污许可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2022 年 12 月底前)

6.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按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2022 年 12 月底前)

(三)质量方面。

7.严格生产许可管理。按职责严格按照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钢筋、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申请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年)

8.加强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按职责加强建筑用钢筋、水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建筑用钢筋或水泥,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建筑用钢筋、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底 12 月底前)

9.依法处理质量违法行为。按职责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 6 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 年 12 月底前)

(四)安全方面。

10.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职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广东省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粤安〔2020〕8 号),依法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禁园区承接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全年)

11.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 号)等要求,结合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实施计划和安全生产领域八大专项整治,组织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2022 年 12 月底前)

12.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全年)

(五)技术方面。

13.认真排查和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按照国家下达的2022 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结合电力热力供需形势,按照延寿运行、“关而不拆”转应急备用和关停拆除等需要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稳妥有序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全年)

14.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职责开展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落后工艺装备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发现的落后产能,要立即组织淘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 年 12 月底前)

15.开展已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复查和历次督导检查反馈问题“回头看”,确保落后产能没有恢复和不能恢复。复查已淘汰“地条钢”企业(博罗县恒鑫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博罗县兴源达金属连铸有限公司、龙门县南华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和经国家督导的钢铁企业(惠东县华业铸造厂、惠州市桔顺钢铁厂),特别是对于国家和省督查组督查事项,各县、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确保督查事项落实到位,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落后产能反弹。(责任单位: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 年 12 月底前)

16.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惠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经信〔2018〕179 号)要求,按职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分片区负责和市县镇村四级联动机制,强化用电、税收监管,加强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防止假借铸造和特钢等名义生产“地条钢”,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年)

17.依法关停落后工艺装备。按职责依法关停落后工艺装备,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 年底前)

二、部署工作

(一)制定工作计划。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研究部署 2022 年度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2022 年 5 月底前)

2.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可结合本辖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2022 年6月底前)

(二)加强执法督查。

3.各县、区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等规定,围绕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日常检查、分级分片负责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依职责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全年)

4.各县、区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惠州”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2022 年 12 月底前)

(三)报送工作总结。

5.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等部门按职责将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分别于 2022 年 6月底、12 月底前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去产能专责小组成员单位主动联系,共享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2022 年 6 月、12月底前)

6.2023 年 1 月 6 日前,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将2022 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将 2022 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2023 年 1 月 6 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县和市有关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把握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及时部署年度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常态化执法和部门间联动,主动开展工作。

(二)开展督导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等部门要依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并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完成全年督查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文件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统筹用好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化信贷、价格政策、土地政策、职工安置政策,引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转产转型。

(四)做好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公布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信息。

(五)畅通举报渠道。市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设立“地条钢”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依法依规受理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加大举报核查处置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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