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兰州发布《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扩展智能监控手段支撑,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兰州新区除外)内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扬尘污染源”依据兰州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兰州市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系统(简称“系统”)由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输网络、智能识别技术和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监测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四部分组成,“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一体化监控监测设备(主要由视频监控单元、扬尘在线监测单元、噪声监测单元、气象监测单元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系统”须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其数据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牵头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平台”的建设、维护、应用和综合管理;
(三)负责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制定监控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控设备”建设及联网工作,负责“监控设备”设备安装位置及视角方位确定;
(五)负责“监控设备”运行情况检查、数据审核,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监控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兰州市水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扬尘及噪声污染源智能监控工作,参与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落实部门职责责任: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兰州市水务局分别按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部门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扬尘污染问题。
第七条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建设单位统筹负责以下工作:
(一)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负责“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并承担“监控设备”和传输网络经费,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
(二)负责“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负责“平台”发出的告警响应与处置,采取有效抑尘降尘及降噪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建 设
第九条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监控设备”,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条建设“监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控设备”的相关组件、传输网络应当选用符合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技术规范的合格产品;
(二)“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位置,监控范围严禁涉及敏感涉密场所,并严格控制摄像头高度和方向;
(三)“监控设备”与“平台”能够稳定联网,点位名称进行编号录入;
(四)“监控设备”一般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建设、运行和维护。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通过潜在供应商比选入围产生。“系统”建设潜在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事先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资料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审核合格后,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系统”建设合格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录。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
第十一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二)“系统”需建立运行维护记录;
(三)“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恢复故障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二条 “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第四章 应用
第十三条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系统”开展在线巡查,通过人工和智能识别发现问题,并依托“系统”同时向重点扬尘污染源和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告警,重点扬尘污染源及时响应告警,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视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安 全
第十四条 “系统”的信息安全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等级符合GB35114-2017中A级安全要求。
(二)“平台”应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标准并备案。
第十五条 “系统”的安全运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平台”的网络安全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负责,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网络安全维护;加强账号密码管理,严格限制访问权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范围内“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的网络安全由排污单位负责。
(二)“平台”系统及公共区域监控设备中各类帐户和口令为运营单位所拥有,帐户使用人要增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严格保管口令,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口令信息。
(三)“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管理平台中帐户和口令为排污单位所拥有,帐户使用人要增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严格保管口令,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口令信息。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视频监控系统,违规制作、传播任何含有监控污染物排放的图像数据。
(五)排污单位保证建立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责 任
第十六条 不正常运行“监控设备”或者未依法依规保存监控监测记录的,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兰州市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扬尘污染管控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本标准及程序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兰州新区除外)重点扬尘污染源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标准及程序所称重点扬尘污染源是指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明显,在一定时段内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的扬尘污染源,主要指市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房屋拆除改造项目、采石取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并符合本认定标准的污染源。
第四条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确定和监督管理遵循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确定与调整工作,编制并管理本级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纳入本级空气质量监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开展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确定、公开、调整等工作,动态共享扬尘污染源信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
(一)行业特点
1.开挖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或施工周期在七个月以上的工地,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建设项目除外;
2.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建设项目除外;
3.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项目;
4.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且路线长度超过2.5km的双向4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8km的双向6车道、路线长度超过1km的双向8车道)的城市道路工程新改扩建项目;
5.在重点管控区域开挖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的公路建设项目;
6.河道管理范围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或者堆砂方量≥2.5万立方米的砂场,场地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或者贮存量≥2万吨的煤炭、矿石、矿粉、矿渣、沙、渣土、碎石、灰土、煤渣、烧结矿、石灰石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
7.采矿场(采石场)、取土场、弃土场(渣土场);
8.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环境条件
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易产生扬尘污染,且对环境或者居民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场所。
本条所称环境敏感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三)违法情形
经各级执法部门检查,1年内累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次以上。
第七条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按以下程序纳入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在审批相关项目报建或者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对照本标准及程序第四条规定,初步确定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扬尘污染源,对首次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的意见,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
被初步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责任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内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复核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最终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由市大气指办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因环境条件应纳入重点扬尘源的建设项目或者场所,由市大气指办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告知、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轨道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已竣工(或已完工);
(二)房屋拆除施工已完成;
(三)道路建设项目已完工具备通车条件;
(四)物料贮存场、混凝土搅拌站已停用;
(五)采矿场(采石场)取土场、弃土场(渣土场)已停产;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也可以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告知其可拆除或移除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不再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联网。
第九条 管理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认定标准及程序每月确定、更新辖区内本行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报送至市大气指办。市大气指办应当每月10日前汇总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并定期公布。
第十条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一条本标准及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