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发布《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详情如下:
上海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办法
根据上海市电力市场建设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电量分配,强化环保指标在发电调度中的作用,严格燃煤发电机组年度环保考核,科学做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工作,促进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进步和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市场建设管理范围内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排序工作。
第二条 本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以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污染物排放强度为基础(上一年度6月30日前完成相关环保改造的,则以环保改造完成下一月份至年底平均折算浓度为基础),综合考核环保设施的改善、建设情况。
第三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煤发电机组环保排序管理工作。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汇总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根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相应机组三项污染物的在线监测小时均值数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
各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强度,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当量与上网电量的商计算得到。大气污染物排放当量为根据经市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的三项污染物在线监测年排放量计算得到的污染物排放当量加和,当量值为二氧化硫0.95kg、氮氧化物0.95kg、烟尘2.18kg。上网电量数据与当年环保电价数据一致,若存在热电联产情况,则要根据供热量计算等效发电量,供热折算等效发电量=年供热量×0.278×0.3。
第五条 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分别除以全市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作为各机组相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赋值。各机组排放强度除以全市燃煤发电机组排放强度平均值,作为各机组相应的排放强度赋值。
环保排序计算方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强度权重分别为0.2、0.3、0.2、0.3。
计算公式:
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赋值*0.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赋值*0.3+烟尘排放浓度赋值*0.2+排放强度赋值*0.3。
第六条各机组综合排放系数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系数越小的环保排序越高,系数越大的环保排序越低。根据综合排放系数排序情况,将环保排序分为四档:
第一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前25%(含)的机组;第二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25%~50%(含)的机组;第三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50%~75%(含)的机组;第四档:综合排放系数排名75%以后的机组。
第七条 环保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遵照以下程序:1. 各发电企业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治理设施改造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若机组涉及热电联产情况需提供年供热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不限于售热量结算单、工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等。2. 市环境监测中心应于当年1月15日前,将各机组上一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年均折算浓度数据、排放量数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3.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述数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各发电企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即可作为当年环保排序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函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电企业对环保排序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修改意见,如市生态环境局采纳修改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环保排序核算工作,将二次终审排序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告知发电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至2027年8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