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华智慧招标共享平台发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改造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计划新建一套处理能力为13万m3/h的MEA脱硫+WSA制酸装置,实现焦炉煤气出口H2S含量≤20mg/m3的目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改造项目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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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MEA脱硫+WSA制酸装置 山西太钢不锈钢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改造项目招标

2022-07-29 11:49 来源: 宝华智慧招标共享平台 

宝华智慧招标共享平台发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改造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计划新建一套处理能力为13万m3/h的MEA脱硫+WSA制酸装置,实现焦炉煤气出口H2S含量≤20mg/m3的目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改造项目总承包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改造项目总承包。

2.2建设地点:山西省太原市。

2.3建设规模:本项目三通一平、项目红线范围内旧化验楼和300kg试验焦炉厂房及设备设施的异地保护性迁建、地质勘察、规划设计、工厂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专篇编制及通过评审、设备及材料供应、建筑安装施工、软件编程、调试、冷(热)负荷联动试车、人员培训、系统调试、功能考核、质量保修及达产达效的全过程总承包工程。。

2.4计划工期:60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改造项目拟建于山西太钢不锈厂区内。本工程新建一套处理能力为13万m3/h的与现有焦化厂南区焦炉煤气脱硫脱氰规模和工艺一致的MEA脱硫+WSA制酸装置,形成并联运行模式,实现焦炉煤气出口H2S含量≤20mg/m3的目标。本项目的地质勘察、规划设计、三通一平、项目红线范围内旧化验楼和300kg试验焦炉厂房及设备设施的异地保护性迁建、工厂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专篇编制及通过评审、软件编程、设备及材料供应、建筑安装施工(不含联合泵房、制冷站、电气室、锅炉给水泵房的地基处理、建筑施工、暖通、给排水、照明)、系统调试、冷(热)负荷联动试车、交付使用、人员培训、功能考核、质量保修、全过程建设管理以及“三同时”评价验收通过等全过程的服务及达产达效等全过程总承包工程。承包商从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向业主负责。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者[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甲级]并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含)以上或者[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且[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一级](含)以上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高级职称(及以上)](含)以上或者[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化工、石油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含)以上或者[注册一级建筑师](含)以上

3.3投标其他条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业绩(2011年至今),以合同复印件和验收证明材料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

投标人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须做出书面承诺。

(2)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投标人需提供相关网站截图)。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中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需提供相关网站截图)。

(4)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天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法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网站截图。

投标人不得存在其他情况: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3、针对本次招标内容,投标人涉及到与其他方有保密协议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及影响结果由投标人完全负责,投标人因为此事件对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投标人向招标人全额赔付(发生该事件后3个月内付清)。

4、投标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中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举一名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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