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安排部署,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总体要求,进一步突出实训、实战、实效。先后组织开展了“绿剑云南”行动、生态环境执法竞赛比武活动,集中办理了一大批典型案例,大练兵成效明显、成果丰富。根据各州市报送的案例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典型案例(第二批)五个,内容涵盖了长江、珠江源头保护,碳排放权交易违法,柔性执法工作机制探索等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追刑责复生态 守护长江源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螳螂川石龙坝断面水质异常报告,第一时间组织拉网式排查,通过逐段分析河道水质变化、溯源排查、暴雨天定点蹲守和突击检查等方式,于26日晚发现某纸业有限公司在螳螂川河岸设置有一个隐蔽排口正在排放污水,采样人员及时对污水进行现场取样,并采取围坝分流河水方式,使排口露出水面,再通过管线溯源排查,对该公司污水管道和暗管排口处分别取样进行特征污染物分析比对,锁定该排口为私设的暗管。检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的污染物中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排放标准,其中悬浮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864倍,化学需氧量超过地方排放标准654倍。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项、第三条第(六)项、第十一条之规定,该公司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2021年2月8 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逮捕,2021年7月16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6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法人代表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万元。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是云南生态环境部门的重大责任,螳螂川是长江的支流之一,也是滇池的唯一出水口。近年来,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紧盯辖区内长江支流流域企业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彰显了云南环保人的责任担当。本案中,违法企业为降低污水处置成本,通过私设暗管将超标废水直排至螳螂川,致使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承担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同时,被法院判处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让企业为逃避监管、偷排偷放行为担责,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付费,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结果,让违法企业教训深刻。该案例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震慑性、警示性和广泛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之二
云南首例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一、案件简介
2022年4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核定发电企业2019-2020年碳排放配额的通知》《关于某磷化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019-2020年碳排放不能按时履约的情况汇报》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在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应获得二氧化碳免费配额量79273吨,经核查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是149469吨,依据《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规定,该公司最终的二氧化碳配额履约缺口为29874吨,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履约申请的提交工作。该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之规定。
二、处罚情况
针对该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为,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例亮点
该案既是昆明市第一起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案例,也是云南省第一起因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被立案调查的案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是我国环境和发展领域从未有过的重大举措,有助于激励排放实体有效完成减排目标。该案的严肃查处,既对查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设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又为如何加强和督促排放实体按时履约碳排放行为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典型案例之三
以案促改,突出“两个效果”
案例提供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
一、案情简介
宣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建有1条50万头/ 年生猪屠宰生产线,位于宣威市污水处理厂附近。2021年3月中旬至4月,该公司偶尔出现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现象。发现该问题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立即到企业进行核查,鉴于是首次超标、超标次数少、超标倍数低,要求企业及时予以改正,未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该公司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片面认为超标问题轻微,且废水可以排入宣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产生环境污染后果,故未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结果导致5月又出现超标问题,且超标次数和倍数都呈上升趋势。
针对企业反复超标排放的情况,曲靖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果断立案查处的同时,本着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服务企业的理念,组织专班深入企业,就超标排放的法律后果、环境风险进行充分的宣讲和劝诫,及时打消企业“麻痹大意、片面认识、等待观望”的思想。通过交心谈心,企业认识到了超标排污问题的危害性,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积极查找超标排放的原因,针对污水进水浓度过高、好氧菌群培养不当、设施设备运维不善等问题,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采取了新增隔油池、沉砂池,培养置换好氧菌种,调整药剂投放量,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设施运维正常等措施,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2021年6月18日后未再出现超标排放情况。
二、 处理处罚情况
鉴于立案调查后,该公司认识到问题严重性,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且外排污水进入宣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20万元。
三、案件亮点、启示
(一)屡教不改,依法查处零容忍。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没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日常环境管理粗放,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的要求不落实,没有主动查找超标原因,仍然抱有“超标不多,且生产废水排入宣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等错误观念,以至污染物持续超标排放,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效果好。
(二)柔性执法,排忧解难显温情。新冠疫情之下,对主观恶性不深的企业违法行为,更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包容审慎,帮助企业整改问题。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帮助企业查找、解决思想认识、超标原因等问题,柔性执法的执法方式受到企业的高度认可,社会效果显著。
典型案例之四
严惩违法排污,守护“珠江”源头
案例提供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红河州弥勒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境内扯龙桥断面水质异常的预警,第一时间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对扯龙桥断面上下游开展污染源排查,经过上游摸排、详查,发现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从应急排涝口直排甸溪河,排放水体颜色呈黄色,排放量达10万立方米,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氨氮、总磷浓度超过标准200%以上,污染物超标排放情节严重。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处罚56.8万元,对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案件警示意义
珠江是中国第二大河流,珠江源头生态环境保护是云南生态环境部门的重大责任,甸溪河进入南盘江最终汇入珠江水系,是珠江源头的重要支流之一。近年来,红河州生态环境部门紧盯珠江源头支流水质安全,对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彰显了环保人的责任担当。本案中,当事人将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应急排涝口直排母亲河甸溪河,污染后果严重,其主观恶意明显,胆大妄为,被行政机关处以高额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决定移送行政拘留,涉事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教训深刻。该案例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震慑性、警示性和广泛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之五
斗智斗勇 模拟试验查“暗管”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纸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沉淀池生产废水利用取水管道直排厂外河道、污染水质,且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停运。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情节严重,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企业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亮点、启示
在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由于当事人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历来是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打击重点。如何破解该类案件查处难的问题,是执法实务研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案中,执法人员与偷排偷放者斗智斗勇,在调取生产循环用水量、污水处理量和现有循环水池、污水沉淀池、处理池的容积数据后,根据水平衡核算发现疑点,经对进出水管道走向、来龙去脉进行摸排,最终发现抽水管道既可以取水,也可以排放生产废水,再经执法人员对各环节阀门开关、抽水泵启停进行模拟试验,最终锁定违法行为。执法现场,面对模拟实验结果,企业相关负责人面面相觑、哑口无言,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该案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延伸阅读:
2022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