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分为产业园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加强组织保障五个方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环发〔2022〕1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助推产业园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
(一)明确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范围。经批准设立的新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修编)总体规划或区域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提交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二)落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规划环评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并接受所属人民政府的监督。规划环评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依法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相邻区域或者规划实施可能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还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评会商。对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以及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跟踪评价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规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要求。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规划环评文件),委托编写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技术机构,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划环评文件质量要求。规划环评文件编写应严格落实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充分衔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碳排放管理要求、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标准,重点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等内容,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的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运输方式及产业园区循环化和生态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选址、规模、工艺、建设时序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建议,从产业园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响应与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二、严格审查把关,强化规划环评源头预防
(四)明确规划环评审查层级。国家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应提交生态环境部召集审查。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召集审查,本省设立的其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由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召集审查。
(五)严格规划环评审查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确保规划环评文件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退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补充完善。对符合技术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其中审查小组的专家应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城市规划、环境监测、大气、水、海洋、土壤、生态等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但参与编写规划环评文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成员。审查小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五名,且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审查意见印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各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细化制订本市规划环评文件评估审查程序,明确报审材料、审查时限等要求。
(六)突出规划环评审查重点。审查规划环评文件时,应重点对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以及衔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情况,规划方案及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征求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内容完备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等进行审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规划环评效力
(七)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机制,在审查和抽查复核中发现规划环评文件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进行处理。推动专家、部门代表等的责任落实,对发现审查小组专家存在弄虚作假或失职行为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通报其所在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八)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将辖区内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制定并落实全覆盖核查工作方案;对核查发现的规划环评落实方面的问题,应提出具体处理措施,督促整改落实。要加强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跟踪监管,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规划或者采取改进措施的建议。要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规划环评文件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指导约束,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九)强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具体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可以通过直接引用、减少章节等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简化: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和环保基础设施评价内容;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资源承载力分析和跨区域环境影响等。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统一部署,对符合环环评〔2020〕65号文件要求的产业园区,探索开展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
(十)严格落实规划环评约束要求。入园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时,应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履职,切实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梳理辖区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发现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的,未依法落实规划环评文件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等相关要求并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的,以及未按规定在化工园区上下风向和中心区域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多次督促仍难以推动落实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二)建立管理台账。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辖区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台账,认真填写山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基本情况明细表(附件1)、山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质量和落实情况表(附件2)并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后续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上报。
(十三)严格信息报送。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454号)要求,自2022年1月20日起,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印发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陆生态环境部规划环评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114.251.10.205/#/eia)在线填报规划环评审查信息,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补充和更新。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督促辖区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环保专网登陆规划环评共享系统信息管理端(网址为:http://10.100.248.163/login.do)做好规划环评信息的查询和监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省县级以上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91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