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为91768.01万元,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达标区建设工程和城北污水厂尾水回用工程两个工程,合作期设置为15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5年),建设期暂定为3年,运营维护期暂定为12年。
邳州市水务局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JSZC-G2022-528
邳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邳州市水务局(项目实施机构)实施的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并被江苏省财政厅批准列入江苏省PPP省级试点项目。邀请有意向的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名并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
根据《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达标区建设工程和城北污水厂尾水回用工程两个工程。
1.1达标区建设工程
(1)实施编号320382-01-02、320382-01-03、320382-07-02、320382-03-02、320382-02-03、320382 -03-03、320382 -01-01、320382-04-02、320382-09-02、320382-06-02、320382-02-01共计11个达标区建设工程。实施内容为:11个达标区总面积31.35平方公里范围内“三消除”(包含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污水直排口、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三整治”(包含整治工业企业排水、整治“小散乱”排水、整治阳台和单位庭院排水);“三提升”(包含提升城镇污水处理综合能力、提升新建污水管网质量管控水平、提升污水管网检测修复和养护管理水平)。
(2)实施编号320382-03-01、320382-08-02、320382-05-02、320382-10-02、320382-11-02、320382-12-02、320382-13-02、320382-04-03共计8个达标区内学校地块建成面积27.7ha范围内雨污分流工程。
1.2城北污水厂尾水回用工程
本工程建设内容为城北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工程(回用于徐塘电厂)。改造城北污水厂中水回用水池及提升泵站,回用规模2.8万m3/d。改造供至徐塘电厂再生水管道,管径DN600,管长1.25km,管材采用实壁PE管。
2、运营内容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污水管网设施、泵站设施、其他设备设施、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按规定的维护标准及时提供维护维修服务。
(二)项目总投资
根据《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本项目工程估算总投资为91768.0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0543.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174.78万元,工程预备费6297.44万元,专项费用9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5852.59万元。本工程项目总投资最终以政府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三)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的合作期设置为15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5年),建设期暂定为3年,运营维护期暂定为12年,建设期自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之日(以最后一个子项目完工验收之日为准)止,项目运营维护期自项目完工验收之日次日起至合作期最后一日止。
(四)项目运作方式
综合考虑本项目的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以及邳州市的实际情况和本项目的建设特点,同时参照邳州市以及其他地区污水处理项目的运作方式,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PPP运作模式
(1)市政府授权邳州市水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
(3)邳州银杏湖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银杏湖水务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邳州市先行出资设立邳州市开源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开源水务公司”),中标社会资本和银杏湖水务公司对开源水务公司共同进行增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将开源水务公司改组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在改组完成后,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承继合同。
(4)在建设期,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工程的筹资、融资、投资和建设工作。
(5)在运营维护期,项目公司负责全部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更新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6)合作期内,项目公司通过获得实施机构基于绩效评价结果支付的服务费,用以维持项目运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7)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项目设施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
(五)项目交易结构
5.1投融资结构
1.项目资本金比例安排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的要求,污水处理类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根据邳州市以及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设定为22%。同时,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使用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执行。
2.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安排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要求,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的要求,结合本项目运作模式安排及项目实际情况,对开源水务公司改组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后,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保持一致,暂定为20188.96万元,银杏湖水务公司和社会资本股东方均以现金出资。开源水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银杏湖水务公司出资),待确定中标社会资本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后,银杏湖水务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对开源水务公司进行增资,其中,银杏湖水务公司增资金额暂定505.67万元(累计出资暂定605.67万元),持有项目公司3%股权,中标社会资本增资暂定19583.29万元,持有项目公司97%股权,银杏湖水务公司和社会资本需要进行的增资金额最终以评估值为准。在建设期内,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2%,银杏湖水务公司和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不变。
项目公司股东根据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其在项目公司的相应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与股比保持一致,但银杏湖水务公司在涉及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决策时享有一票否决权。
设立项目公司后,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有财政专项资金、省级以上政府引导性基金等优惠项目资金安排,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以上政府引导性基金等资金下发文件的要求使用,该等使用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
3.项目融资安排
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融资主体,负责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项目融资。
在获得实施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以为项目融资之目的将本项目未来收益权进行质押;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融资主责,并根据金融机构合规性要求提供支持性文件;社会资本应发挥其资信实力及综合协调能力的优势,应协助项目公司申请本项目的项目融资,在压缩融资审批周期、降低利率、争取优惠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金融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应为本项目的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融资协助(不限制具体的协助形式)。于本项目的项目融资,政府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不承担融资责任,不对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根据《关于执行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通告》相关规定,从2019年8月起,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月20日公布,每年公布12次,各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考虑抵押、期限、利率浮动方式和类型等要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减点确定。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问答回复,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其中,固定利率贷款在融资合同期限内利率水平保持不变,按照融资合同中明确的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的LPR加减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利率水平一旦确定,直至借款到期日保持不变。浮动利率贷款应在融资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时间周期按相应期限LPR加减某一确定的点差计算具体利率水平,利率随参考的LPR变动而浮动。
在选择固定利率贷款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期贷款利率不应高于融资合同中明确的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的5年期以上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建设期各年利息=(年初融资本息累计+当年融资额/2)*年利率,年利率按照融资合同中明确的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的5年期以上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与项目公司实际贷款利率的较小值进行计算,建设期利息计入项目总投资。
在选择浮动利率贷款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期贷款利率不应高于融资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时间周期按相应期限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建设期各年利息=(年初融资本息累计+当年融资额/2)*年利率,年利率按照融资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时间周期按相应期限LPR加20个基点(即0.2个百分点)与项目公司实际贷款利率的较小值进行计算,建设期利息计入项目总投资。
社会资本负责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融资,如因项目融资未能按建设资金需求获批到位,则由社会资本提供全部周转资金(该周转资金为债务类资金)。
若社会资本提供周转资金,按照该周转资金额度以及周转期限,由项目公司按照周转资金拨付日前一个月公布的1年期LPR的基础上加/减固定基点(固定基点以融资合同约定的加/减基点数与加20个基点的较小值为准)向其支付利息。
实施机构有权依据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对项目公司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资金筹措安排
本项目投资估算为91768.01万元,项目总投资最终以政府审计机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根据本项目资本金比例安排和股权结构安排,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暂定为20188.96万元,其中,银杏湖水务公司暂定出资605.67万元,社会资本暂定出资19583.29万元。在建设期内,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2%,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最终根据经政府指定机构审定的预算投资金额(考虑工程造价下浮后的预算投资金额)进行确定,银杏湖水务公司和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不变。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本项目的资本金应为非债务性资金,项目公司股东方不得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社会资本股东方不得由第三方代持其股份。本项目剩余资金(暂定为71579.05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筹集,本项目的项目贷款金额最终根据经政府指定机构审定的预算投资金额(考虑工程造价下浮后的预算投资金额)进行确定。
第一笔项目资本金为8000万元,项目公司股东各方应在开源水务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股权比例同步到位,对于剩余项目资本金,银杏湖水务公司及社会资本应由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项目公司股东各方分批发出筹集项目资本金通知,在发出通知之日后30日内,项目公司股东各方应按实施机构要求出资到位。剩余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筹集。
对于建设期各年的投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等内容)需经实施机构批准后执行,项目公司应严格按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完成投资建设工作。
5.2投资回报机制
1.项目回报机制
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处理项目性质为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参照同类项目的回报机制安排,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方式。
实施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最终将基于项目公司各年的绩效评价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
2.股东回报机制
社会资本股东方和银杏湖水务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根据股权比例通过税后分红的方式获得合理回报。
(六)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合同要求的工期计划和技术标准以及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完成项目建设,在建设期接受邳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依照法律规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公司进行的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严格符合相关政策文件、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要求,且必须通过实施机构的审批,方能组织实施。
如果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有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执行。
建设期发生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方依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政府审计机构有权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政府审计机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作为项目最终建设投资额,实施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对服务费金额进行调整和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低于实施机构审核同意的预算投资额时,不免除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七)项目运营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污水管网设施、泵站设施、其他设备设施、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按规定的维护标准及时提供维护维修服务。
管网运营维护内容主要为市政管网、“小散乱”管网(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档、理发店、洗浴、洗车场、洗衣店、小诊所等排水管网)的日常巡视检查及管网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对于城中村、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单位庭院内部管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向属地管理维护主体下达运营维护计划,由属地管理维护主体负责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管网普查,管道疏通清淤,清捞污水口、检查井、排气井,维修或更换检查井、污水口井盖、井框、污水箅、爬梯等,排放口清淤,封堵管道,拆除管堵,闸门、闸门井维修,局部破损管道修复、局部断头管的打通等内容。
泵站运营维护内容主要为泵站日常巡查与检查及泵站内部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泵站的日常巡查、检查和维修,泵房、进出水建筑物及引河的清洁与保养,清污设备、各种泵类等电气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清扫、检查与养护,闸门与启闭设备的维修与养护,仪表与自控设备的清洁、保养与维修,发电、变电、配电设备的养护及抢修。
对于建筑物的运营维护,所有建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不影响正常使用;屋面构件完好,无裂缝,不渗水;承重砖墙应平直完好,钢筋砼框架构件及墙体应完好牢固;外墙面砖应基本完好。
对于构筑物的运营维护,所有构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无裂缝和砼剥落,能保证正常使用。
组织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进行抢修;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等。
对于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标准须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城函〔2016〕1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排水管网 排查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苏建城〔2020〕138号)以及国家、江苏省、徐州市颁布的关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运营维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八)项目移交
1.移交委员会
在合作期届满前24个月,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移交委员会的各方应提交其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且在各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商定项目移交的详细程序的实施、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须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
2.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项目公司对全部项目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权益,包括:
(1)全部项目设施及其所占用场地;
(2)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
(4)所有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的利益;
(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
(6)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7)运营及维护期间必要的相关数据、文件、图表记录等;
(8)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
3.移交前恢复性大修
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12个月,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确定是否需进行移交前恢复性大修。如需进行大修,则该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6个月完成。
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22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项目公司应确保关键性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其他设备运行正常,项目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对于恢复性大修所发生的费用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并纳入服务费的核算范围。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视作项目公司违约,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如大修费用超出移交维修保函金额,项目公司必须就超出部分向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予以赔偿。
4.移交程序
实施机构发出移交通知后,移交委员会应开始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公司应根据移交委员会提供的合理的尽职调查清单,配合其完成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有关移交的工作安排,并在此后开始项目设施的移交验收,以及时确认项目设施各项性能参数是否满足项目移交标准的相关要求。
全部验收及移交完毕后,实施机构应在合作期满日及时向项目公司发出移交确认书,移交确认书签发之日即为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向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之日(即项目设施移交之日)。
5.移交标准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关键性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100%,其他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项目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如项目公司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就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增加的费用向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予以赔偿。
(九)履约保函
1.建设履约保函
为保证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中标社会资本应向实施机构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实施机构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建设履约保函。如中标社会资本为联合体,由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自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中标社会资本向实施机构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建设履约保函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至全部工程投入运营之日的期间,本项目建设履约保函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00)。如项目公司违反或拒绝履行PPP项目合同下规定的义务,实施机构可依据PPP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兑取建设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
2.运营维护保函
为保证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内按照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中标社会资本应向实施机构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实施机构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的运营维护保函。如中标社会资本为联合体,由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
自第一个子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中标社会资本向实施机构提交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期限为第一个子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至合作期终止一(1)年前的期间,本项目运营维护保函金额设定为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00),社会资本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期首尾相连的运营维护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如项目公司违反或拒绝履行PPP项目合同下规定的义务,实施机构可依据PPP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兑取运营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
3.移交维修保函
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前一(1)年及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年)内,中标社会资本应向实施机构提供足够额度的见索即付的移交维修保函,用于保证项目移交前的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事项,并履行其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如中标社会资本为联合体,由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
在本项目PPP合作期届满前一(1)年的期初,中标社会资本向实施机构提交移交维修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期限为合作期届满前一(1)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的期间,本项目移交维修保函金额设定为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前一(1)年及缺陷责任期内,如项目公司未能履行PPP项目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实施机构有权依据PPP项目合同规定兑取该项目移交维修的担保款项。
(十)保险方案
在PPP合作期内,项目公司须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和维持PPP项目合同及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具体险种应在PPP项目合同中详细约定),并须将实施机构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环境责任险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
上述保险的购买应事前征得实施机构同意,实施机构不因同意购买该等保险而对险种及额度的充分性承担责任。同时,未经实施机构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十一)项目公司的设立
本项目由政府方出资代表(银杏湖水务公司)在邳州市先行注册成立开源水务公司,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后,中标社会资本和银杏湖水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将开源水务公司改组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凡具有投融资和建设运营管理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均可对本采购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则须满足以下条件: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如联合体由投资且运营方和施工方两方组成,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投资且运营方;如联合体由投资方、运营方和施工方三方组成,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投资方或运营方;联合体成员均须在项目公司中出资,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应高于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出资比例。
(2)项目公司中政府出资方的所占股权比例为3%,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成员所占股权总比例为97%。
(3)若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其他各成员方单位名称、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中标后,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变更。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7)社会资本中标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一年中的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须提供。
(二)特定条件
1、在“信用中国”网站(.cn)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用记录。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本条件。
2、申请人或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银行资信、投融资能力,能够提供合法的金融机构授信合同或授信协议,且授信额度不低于8亿元(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按联合体各成员的累计金额计算)。
4、申请人或联合体承担运营任务的成员具有污水管网运营能力,提供具有污水管网运营能力的承诺函。
(三)特别说明
1、申请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作为不同主体参与申请(可作为一个联合体内的不同成员)。
2、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此条款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
3、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9号)要求,本项目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后期招标文件中将对申请人信用情况、投资能力、施工能力、运营能力、工程奖项等进行具体考评。
三、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信息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及公告期限:自预审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有关本次资格预审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信息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时间:2023年1月13日14:00-14:30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月13日14:30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期)三楼开标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人:乔秀善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密封不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资格审查有关信息
资格审查日期:2023年1月13日14:30至资格预审结束。
请各申请人在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接收时间内准时送达,申请文件接收时间截止后即展开资格审查。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均作为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招标的投标。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以及本次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投标。
六、预审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4份(另包含电子版壹份,用U盘拷贝)
七、本次资格预审联系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3楼南区
邮编:210036
采购中心联系人:乔秀善、唐文联系电话:025-83668530、83668519
采购人:邳州市水务局
联系人:桑涛联系电话:0516-67680772
采购人联系地址:邳州市运平路57号
对项目资格预审阶段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