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22〕53号)精神,全面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结合仙桃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危险废物产生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转运难等实际问题,在2023年底初步建立收集及时、转运规范、处置合规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环境管理水平,着力消除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隐患,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二、试点单位、收集范围及对象
(一)试点单位
拟在全市遴选1家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原则上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其他社会力量也可参与建设收集试点。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征集试点单位,意向试点单位须编制收集转运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得分高低从优确定试点单位。试点时间暂定一年,自2023年初取得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收集范围
收集范围限于仙桃市行政区域内。收集对象以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汽车修理店、预拌混凝土企业、机械企业、食品企业、纺织服装企业)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检测机构、学校实验室及废旧节能灯、体温计、废药品、废铅蓄电池、废农药包装物等社会源。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类别仅限于废药物、药品等15类,具体类别见附件1。禁止收集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其他不宜收集的危险废物。禁止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三)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小微企业数量、产废情况,结合已有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年。试点单位收集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80%,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服务区域内的产废单位,收集点应至少每季度上门服务一次。
三、试点单位申请条件与建设要求
(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企业。
(二)收集试点单位的贮存设施应位于工业园区或原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有满足要求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环评中充分论证选址、贮存能力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建设和管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省、市管理平台联网,进入危废仓库需使用门禁卡。
(三)收集试点单位应配置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计量设备等,确保收集的各类危险废物能够分区分类存放,收集贮存设施的面积应满足收集贮存需求及中转周期要求,原则上须具备每一种类危险废物1个月以上的贮存能力,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危废仓库应配备相应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危险废物的堆放要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渗。计量设施应具备智能称重、自动记录和上传数据功能。
(四)收集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范围配置1-2辆以上具备危废运输资质的小型厢式货车,用于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运输车辆上配备必要的包装容器、重量计量设备,对承运的危险废物要有有效的包装措施,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
(五)有1名以上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中级以上职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负责经营管理、台账记录、库存管理、平台登记、联单转移等日常工作。
(六)收集试点单位应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以保证收集的危险废物全部委托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置,转移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和处置利用等。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和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健全转移交接单和台账制式,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1.台账记录制度。试点单位须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2.内部监管制度。贮存区域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
3.人员培训制度。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使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受训人员须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和应对措施等。
4.环境监测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四、时间安排
(一)试点申报阶段(2022年12月21日-31日)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可对照试点准入要求(见附件2),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提交申请报告、承诺书、实施方案(见附件3、附件4、附件5)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
(二)确定试点单位阶段(2023年1月7日前)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打分,按得分高低择优确定1家试点单位。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6)。
(三)项目建设阶段(2023年1月31日前)
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取得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正常运行阶段(2023年2月起)
试点单位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五、管理要求
(一)试点单位应规范对小微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严禁价格垄断和人为设置壁垒。
(二)鼓励试点单位对其服务的小微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协助产废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范危险废物台账和贮存措施以及废水、废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帮助企业制定应急方案,全面提高涉危险废物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在日常收集危险废物过程中做好产废企业的监督工作,一旦发现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违法行为,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收集试点单位要结合服务对象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确保服务对象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对采用电子联单确有困难的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过程可用纸质联单记录,由收集试点单位在平台统一登记入库。
(四)收集试点单位全部纳入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统一监管,要及时通过平台录入危险废物收集、入库和转移信息。转移交接单及台账资料保存五年。危险废物转移到处置经营单位要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收集试点单位应按时向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账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
(六)试点单位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年度考核名单,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负荷率不足30%,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统一收运试点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准入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废收集活动,定期向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危险废物收集活动情况,并在2023年12月15日前提交当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试点单位在运营阶段应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确保废水、废气等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执法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四)严格考评考核。试点期间,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及时发现试点单位运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试点单位要自觉接受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营业,并终止试点,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调整机制。试点期结束前,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收集规模小、服务水平差、专业素质低、运营管理不善以及存在恶意哄抬高价或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退出试点。试点单位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当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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