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达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共计7802万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领域。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156号)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建议的函》(内环函〔2023〕39号),现下达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7802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下达具体地区及分配金额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60020003,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402-节能环保支出-农村环境保护。
二、请相关盟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中“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量、乡级行政区划数量、项目储备情况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40%、30%、30%”,结合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将“项目储备情况”因素替换为“国贫旗县数”。结合资金分配原则和我区实际,采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个数(权重为30%)、乡级行政区划数(权重为30%)、2022年已完成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个数(权重为40%)3项因素进行测算。
盟市资金分配额=分配资金额×(该盟市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旗县个数/自治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旗县总数×0.3+该盟市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旗县所属乡级行政区划数/自治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旗县乡级行政区划总数×0.3+该盟市2022年度完成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数/自治区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旗县的盟市2022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总数×0.4)。
四、资金扣减。本次资金分配对2021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生态环保资金使用绩效排名后三位盟市扣减2022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应分配额度的10%,本次涉及资金扣减盟市为通辽市、赤峰市。
五、资金重点用于已纳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请相关盟市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实施情况调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率。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制度有关要求,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资金支持范围。请有关盟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使用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
六、请有关盟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同时,请参照自治区做法,将你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请将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于收文3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附件1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表
附件2 2022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