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推动全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辽宁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意见。现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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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3-02-20 14:22 来源: 辽宁省发改委管理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推动全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辽宁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意见。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陆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电话:024-8689259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箱:fzgghzc@163.com。

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辽宁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辽宁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若干措施(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推动全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一)明确期限和对象

1.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二)细化工作安排

3.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参照辽宁省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厅际协调机制,建立本地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要结合各地区实际,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加强执法工作进展情况调度,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帮助协调解决各地区推进废弃汽车专项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4.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组织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建立废弃汽车治理专项执法工作小组(简称“执法工作小组”),执法工作小组受所在地区协调机制统一指挥,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制定具体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对执法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监督考评要求,因地制宜细化相关标准、程序、措施,作出整治工作部署,并按照执法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三阶段依次依序开展工作。

(三)组织排查和清理

5.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废弃汽车全面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

6.通过教育沟通、公示公告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

(以上措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督促指导,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四)实施分类处置

各地区执法工作小组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7.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执法工作小组根据市容环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8.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执法工作小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9.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

10.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11.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

(以上措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督促指导,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五)建立废弃汽车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

12.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要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

13.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治理相关考评体系。要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以上措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督促指导,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六)完善废弃汽车治理法规规章

14.鼓励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区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领域法规规章体系,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各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

15.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

16.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积极保障回收拆解企业用地需求,加快完善报废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以上措施由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八)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

17.按照国家关于废弃汽车治理信息化建设统一部署,依托现有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九)加强工作统筹

18.各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推进合力,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废弃汽车治理督促指导和情况调度,主动开展相关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市政府请示报告。

19.各地区要明确具体联络员,专人跟进,负责做好本地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综合情况调度,梳理经验亮点,按季度及时将废弃汽车治理有关情况反馈省协调机制会议召集单位。

(以上措施由各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落实)

(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0.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十一)稳妥有序实施

21.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既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要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

22.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文持配合、积极参与。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各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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