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就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标准曾于2022年8月首次征求意见,并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厅于2022年8月向各有关单位征求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你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3年4月7日前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政策文件及解读”栏目的“其他文件”中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