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支持范围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包括地市辖区内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节能函〔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等要求,为做好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仍将下放审批权限到各地市,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我厅通知要求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等。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二、支持范围及方式
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及粤港清洁伙伴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 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地市辖区内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完工核算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应遵循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从小原则。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存在获得我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单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3个月尚未完成验收,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不得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4月10日(含)之间,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1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如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22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抓紧开展项目入库工作。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和网上方式同步进行,网上申报请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电话:020--88696500)在线提交项目申请资料,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未在规定时间登录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项目申报情况,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加强项目审核和评审论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议、市政府审定(如有需要)后形成项目入库和优先排序结论,所有推荐项目均需进行现场审查,不得以书面摸底、建表等形式代替现场审查开展项目入库储备。我厅将视情况对部分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二)报送项目入库信息。请于6月10日前将项目入库情况正式报送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库储备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一份,并提供盖章扫描电子版光盘)、项目入库储备汇总表(附件7)及评审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等)、党组会议纪要等。 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省财政厅“数字财政”系统有关要求及时上线填报入库项目情况。未纳入项目库且未在相关项目库管理系统完成录入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三)项目资金分配及监督管理。我厅根据各地市项目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切块分配。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我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严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如认为本项目入库通知涉及违反相关制度的,可一并向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