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规定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管理,进一步明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责,优质高效服务全省“拼经济、搞建设”大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要坚持依法依规、严守底线约束,认真执行环评审批原则,并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的硬约束。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存在环境制约的项目提出选址选线、工艺流程、环保措施等优化强化的指导意见。通过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全省生态环境部门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环评管理、提高环评质效,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做好环评服务保障。
四、《目录》以外跨市(州)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涉及的主要市(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协商不一致的报生态环境厅审批。
五、已经完成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六、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和本公告要求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同步废止(省重点项目推进和投资运行“红黑榜”激励政策文件除外)。
八、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