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致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的一封信,建议各企业对现有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检,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目前使用光氧、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处理设施的,应抓紧时间淘汰并更换其他有效处理设施。
致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的一封信
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
您好!
近年来,臭氧已成为我市夏季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之一,2022年出现了45天臭氧超标天,同比2021年升高明显。臭氧具有腐蚀性,浓度超标会刺激人的呼吸道,引发支气管炎和肺气肿,造成神经中毒、视力下降,还会破坏人体的免疫机能。研究表明,VOCs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在夏季高温和光照情况下,VOCs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导致臭氧污染频发。VOCs主要来源是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塑料制造、油品储运销、服装干洗、餐饮油烟和汽车维修等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为推进我市VOCs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臭氧污染,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源头管控
各企业原辅材料使用应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定期对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检查,加大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从源头减少VOCs的产生和排放。
(二)强化排放控制
各企业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应收尽收”。
(三)提升治理效率
各企业对现有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检,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目前使用光氧、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处理设施的,应抓紧时间淘汰并更换其他有效处理设施。请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及时、足量更换活性炭,活性炭应符合碘值和比表面积要求。使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工艺设施的,应按照治理需求及时对活性炭进行脱附再生或更换。各企业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高效运行,并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
(四)实施错时生产
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夏季臭氧污染预警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按照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在规定区域内全面停止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
(五)规范台账管理
各企业应做好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电耗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呵护,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保护淮北的好山好水好空气。感谢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与努力!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