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安徽省青阳县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启动招标,项目预算金额43957.34万元(即新增和存量资产)。
最高限价:(1)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率6.5%;
(2)县城厂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单价1.18元/m³;
(3)乡镇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费单价1.831元/m³;
(4)人工湿地运营服务费单价10.6元/㎡
(5)雨污水管网运营服务费22940元/(年·公里)。
采购需求:为发挥社会资本的管理和运营优势,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作。由项目实施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选定社会资本,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组建项目公司,负责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的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综合考虑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金融机构贷款落地性,设定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7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6年。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1.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建设
污水处理厂现规模 2 万立方米/日,实际进水量接近满负荷,且雨季上游污水管道溢流现象严重,为减少入青通河污染负荷,改善青通河区域水环境,亟需进行现状污水处理厂扩容建设。
根据青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以及县城自来水供水规模,本次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为新建 2 万立方米/日处理规模的污水处理单元,位于现状青阳县污水处理厂北侧现状空地,项目用地布局要统筹纳入正在编制的县国土空间规划。
本次扩建工程采用“预处理+改良 AAO 生化二沉组合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紫外消毒”的工艺方案,污泥处理采用“带式浓缩压滤+石灰稳定干化”工艺,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标准的 A 标准。
2.厂外湿地工程
工程选择青阳县城北部杨家沙滩作为湿地建设区,南侧距离青阳县污水处理
厂约 500 米,东侧紧邻青通河,引水和排水十分方便。新建处理能力 40000 立方
米/日的尾水湿地一座,占地约 20348.42m²(30.523 亩)。
本次厂外湿地选用“表面流湿地+新型潜流湿地”的处理工艺。主要包括“配水井+水平潜流湿地+表面流湿地”。其中湿地形式及布置顺序为:进水井→生态扩容缓冲单元(表流湿地)→A-高密度挺水植物单元(表流湿地)→B-多孔介质生态滤床单元(水平潜流)→C-高密度挺水植物单元(表流湿地)→D-多孔介质生态滤床单元(水平潜流)→E-高密度挺水植物单元(表流湿地)→F-多孔介质生态滤床单元(水平潜流)→G-深水型沉水植物单元(表流湿地)。
3.厂外配套管网
(1)根据青阳县实际调研情况,本次配套管网部分包括青阳县污水处理厂进厂主管(青通河橡胶坝-污水厂段)及九华山高铁站至芙蓉大道污水转输管两部分。
本次重建的污水主管为县城污水处理厂末端干管,沿青通河西岸铺设,自橡胶坝至污水厂内提升泵站,长度 3.109 公里,原管道渗漏较严重,造成下游污水处理厂进水泵站液位较高,进水浓度偏低,影响污水厂正常运行。本次重建管段管径DN800-1200,采用球墨铸铁管外包混凝土进行污水输送。
(2)高铁站站前广场内预留 10 米长,管径为 DN400 钢筋混凝土管,一端接一体化泵站前汇合检查井中,一端接预留Φ1000 的钢筋混凝土检查井。S219 公路北侧地块预留Φ1000 的钢筋混凝土检查井,通过 DN300 钢筋混凝土管穿 S219路面以下,接入一体化泵站前汇合检查井中。高铁站站前广场西侧地块预留Φ1000 的钢筋混凝土检查井,通过 DN300 钢筋混凝土管穿旅游公路路面以下,接入一体化泵站前汇合检查井中。预留检查井接入污水后,经过汇合检查井接入一体化提升泵站,通过 DN200 球墨铸铁,压力流接入芙蓉大道污水主管中,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污水管长度约 1.930 公里。本次拟在站前广场设置一体化泵站一座(680m³/d),利用全程压力管(DN200)将污水泵送至芙蓉大道现状污水管内。
4.乡镇污水站改造
本次对新河(日处理能力 800 吨)、蓉城镇五溪新区(日处理能力 300 吨)、乔木(日处理能力 500 吨)、庙前(日处理能力 800 吨)、朱备(日处理能力300吨)、杜村(日处理能力 500 吨)、丁桥(日处理能力 800 吨)、酉华(日处理能力 300 吨)、杨田(日处理能力 300 吨)乡镇污水处理站进行改造。
新建项目采用 BOT 的运作模式,即: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在运营维护期内,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基础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项目政府指定的机构。
存量项目采用 ROT、TOT 的运作模式,即: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存量项目的改造、移交、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基础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项目实施主体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