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布了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处罚结果。
当事人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
湖北鑫嘉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检查排除有限空间安全隐患,未有效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未在有限空间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有效开展员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湖北鑫嘉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金永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外包工程开展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金永兴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玖佰零肆点柒伍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柯桥应急罚决〔2023〕第0000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章小扬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28
当事人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1,250,000.00)
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柯桥应急罚决〔2023〕第00004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湖北鑫嘉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其木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28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8000t/d废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复的《绍兴柯桥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认定湖北鑫嘉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5月24日对湖北鑫嘉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湖北鑫嘉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检查排除有限空间安全隐患,未有效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未在有限空间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有效开展员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湖北鑫嘉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瑞丰银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应急管理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柯桥应急罚决〔2023〕第00004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金永兴
执法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绍兴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06-28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8000t/d废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发生一起4人死亡的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复的《绍兴柯桥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18”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认定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金永兴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5月24日对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金永兴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浙江天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金永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外包工程开展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金永兴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玖佰零肆点柒伍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银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应急管理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