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珠海市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第一版),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特编制本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珠海市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第一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特编制本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一、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建筑垃圾种类及常见实物
三、管理要求
属于建筑垃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及条文说明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四、其他要求
(一)应在建设、拆除、装修前清除、腾空所在场地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建设、拆除、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生活垃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建设、拆除、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等废弃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我市范围内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在批准的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应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22〕1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