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7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委会就《顺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集意见,《方案》提出,顺义区将对非居民厨余垃圾实施计量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为300元/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垃圾运输和处理环节费用,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8日。
关于对《顺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顺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cgw7024@163.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顺义区政府服务中心南楼7层“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7024室环境卫生管理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9465521
4.传真:010-69444656
5.登录顺义区人民政府网站(.cn)、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委会
2023年7月7日
关于对《顺义区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排放者付费的责任意识,建立“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定额管理,阶梯收费”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完善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计量收费为抓手,逐步推进定额管理和阶梯收费,提高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全过程计量精准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二、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不含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含运输、处理环节)的缴费主体是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非居民单位),收费主体是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为300元/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垃圾运输和处理环节费用,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
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差别化收费,具体标准为: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200元/吨计收;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在50%至100%的(含100%),按300元/吨计收;实际厨余垃圾运输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300元/吨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计收。
(二)费用清分
非居民单位按照300元/吨向运输单位支付费用,运输单位自留265元/吨,将剩余35元/吨按量支付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单位)。
单位集体食堂,按200元/吨计收的,由处理单位向运输单位支付65元/吨;按300元/吨计收的,由运输单位向处理单位支付35元/吨;按600元/吨计收的,由运输单位向处理单位支付335元/吨。
处理费不足的部分由区级财政向处理单位进行补贴,处理费超过应付处理费的部分,区级财政拨付补贴时予以核减。
四、计量方式
非居民单位负责垃圾收集容器的购置和维护,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120升、240升等厨余垃圾标准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和身份识别标识完好整洁;向所在镇街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运输单位应按照要求为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提供垃圾收集容器身份识别标识的安装和维护服务,保证其正常使用,将厨余垃圾运输数据形成电子联单(包括时间、地点、非居民单位及代码、称重量、分类质量、现场拍照、车辆等信息),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处理单位应设置车牌识别和自动计量称重设备,将进厂运输车辆、称重量、分类质量、时间等信息形成电子联单,相关数据接入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也可按照收集容器计量收费。采用收集容器折算重量的,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如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为0.11吨,24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为0.22吨。
对于非居民厨余垃圾在运输环节和处理设施的称重量损耗和误差,原则上以处理单位称重量为基准。
五、合同管理
非居民单位应与运输单位签订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应明确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垃圾运输时间和地点、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
运输单位应与处理单位签订处理服务合同,处理服务合同应明确处理量、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运输和处理质量要求等事项。
运输和处理服务合同执行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市场监管局的示范文本,运输单位应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告运输服务合同和处理服务合同签订信息。
对于餐饮街、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物业管理单位可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但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3年8月底前)
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非居民单位完成排放登记,设置标准垃圾收集容器,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单位为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为垃圾收集容器安装身份识别标识,签订运输和处理服务合同;处理单位安装车牌识别和自动计量称重设备,签订处理服务合同;所有数据接入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区城市管理委、各镇街开展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计量收费阶段(2023年9月1日起)
按照要求和标准向非居民单位实行计量收费;加强跟踪指导,开展计量收费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运输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区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单位集体食堂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分单位统计,通过一年时间确定单位集体食堂厨余垃圾定额。
定额计量收费阶段(适时)
在继续完善非居民单位计量收费机制的基础上,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定额计量收费。定额由区城市管理委每年核定一次。
七、职责分工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开展收费清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统筹保障,配合区城市管理委开展费用清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类价格和计量违法行为。
各镇街负责组织落实排放登记制度,对辖区非居民单位、运输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查处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和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理行为,推动非居民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垃圾分类检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