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件,反映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运输资格情况下,从贵州省跨省至攀枝花市收购废机油。根据举报线索,米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宋某某于2023年2月9日驾驶贵F BL288小型改装面包车抵达攀枝花市,持云南浩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浩沣)和贵州博裕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博裕泽)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先后从攀枝花市东区、盐边县、米易县等地的摩托、汽车修理店收购废机油,直至2月15日被执法人员挡获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查办情况
米易执法大队联合公安部门连夜对宋某某采取询问、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调查。经查,宋某某(贵州省织金县人),非云南浩沣、贵州博裕泽公司员工,将微型面包车后座拆除,安装容积约2立方米储油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资格情况下,利用摩托、汽车修理店人员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程序不明知、不熟悉的情况,通过出示省外企业合法资质进行蒙骗,从而达到低价收购、高价售出废机油赚取差价的目的。至查获时,宋某某已收购废机油0.56吨,由执法人员联系合法企业转运处置。
宋某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经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米易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宋某某行政拘留7日。
【启示意义】
一是危险废物管理普法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案件反映出部分小型汽修行业从业人员对危废管理相关工作认识不足,对危废管理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认为只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就合法,导致受到不法分子蒙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普法培训,通过采取发放宣传单、联合执法检查、乡镇“网格化”监管等手段,提升中小企业环境管理自治能力。
二是对危险废物领域的案件要始终保持严格执法强大态势。危险废物领域的案件涉刑事犯罪可能性较大,对案件线索必须及时摸排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与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共享信息,同步行动,及时挡获违法人员,及时扣押作案工具,及时妥善处置环境隐患,避免证据灭失或者嫌疑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