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咸阳市环境监测站咸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详情如下:
咸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508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8月09日 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2023-ZB052
项目名称:咸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8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咸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3,800,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3,800,000.00元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咸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8)《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
(9)《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
(1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1)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12)《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 号);
(1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1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 号);
(15)《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陕财办采〔2022〕5 号);
(16)如有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政策,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咸阳市挥发性有机物(VOC)及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开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投标人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在开标日期前6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开户行许可证;
(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的纳税凭据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
(7)参加本次开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开标;
(9)投标人不得为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备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