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遏制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定《2023年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2023年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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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3-08-15 13:48 来源: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遏制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定《2023年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2023年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减少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清远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为更好地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方参建主体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全面完成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整改任务,为实现我市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作出努力。

二、时间及范围

(一)整治时间:2023全年。

(二)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治理内容

(一)在建工程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对施工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污水排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及施工污水排放处理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排水沟、沉淀池等各项防治措施,严禁私搭乱接、偷排乱排泥浆水进入河道或市政管网系统。

2、工程污染防治内容应纳入工程监理合同。

3、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核发《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办理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手续;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核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核准情况(或督促施工单位完成)。

4、办公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5、闲置3个月以上的拟报建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6、建设工程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接驳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2、应当建立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4、应当根据排水接驳许可证编制工地污水排放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沉淀池设置、可排放污水管网点位等控制措施,其中沉淀池相关参数应符合相关要求。

5、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核查运输车辆是否满足要求,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

6、办公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委托给环卫部门处理。

7、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施工污染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污水排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排放程序管理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防治方案、污水排放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施工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施工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五)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扬尘防治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施工工地项目清单、台账及督查检查内容,确保信息全覆盖、实时更新且无遗漏。

(二)施工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措施

1.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大门及外架安全网封闭,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并按相关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2)基础施工前严格按照扬尘防治施工方案设置出入口大门,不得随意破坏围挡增设出入口(出泥口)。门口应单独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和扬尘防治宣传栏。

(3)主体施工时外脚手架应按规定挂设不低于2000目/100的密目式合格安全网进行封闭。

2.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行车道、办公生活区、材料堆场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筑厚度不小于10cm、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基础施工阶段的工地出入口地面(不少于10m)必须进行硬底化处理;主体施工阶段(超过±0以上时)应完成所有要求区域的硬底化处理。

3.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设置自动喷雾、雾炮喷淋或者洒水装置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3)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4)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塔吊和外架;

(5)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6)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7)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8)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市政道路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喷雾喷淋洒水开启时间和频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良天气或干燥天气情况下增加喷淋频次。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安装全自动洗轮机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严禁车轮(身)带泥污染市政道路。

(2)施工现场出入口、洗车槽应安排专人定期清理冲洗,污泥、污水应进行集中处理,未达到排放标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河涌。

5.施工单位应当在下列施工作业中采取覆盖、固化、封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措施,遮盖材料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

(2)在建工地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闲置用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裸土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3)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建筑垃圾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严密遮盖,遮盖材料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扬尘覆盖网材质密目度应不少于6针。

(4)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5)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6)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并应接入全市统一监测平台。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可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7)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

严格工地运输车辆出入管理。实行台账登记,严格“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8)本市在建工地禁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场施工时建立使用台账,完成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网上备案登记。鼓励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升级改造。发现施工工地内违规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要求进行处罚和清退。

(9)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①设置封闭式厂界围挡,厂区地面全部硬底化(绿化区域除外);

②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生产过程实行全封闭,原料入库堆放并喷淋保湿;

③配备整车冲洗设施,易产生扬尘的生产过程配备喷淋抑尘设施;

④运输车辆采用国IV以上标准,运输过程全密封不滴漏,并保持标识清楚和外观整洁;

⑤配备洒水车,厂区地面保洁保湿无积尘;

⑥实行门前三包,厂区门口道路干净无积尘;

⑦污水实现循环利用零排放;

⑧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10)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①停工或者限制施工;

②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④禁止露天焚烧;

⑤开启喷淋,增加洒水频次;

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11)启动不良天气应急时,根据应急级别以及工地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办法。

①启动不良天气三级应对时

1、国控站点半径1公里范围内,A+级工地可以施工,A级、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2、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1-3公里,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3、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3公里以上,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工地可以施工(除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外),C级工地暂停施工。

4、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时,国控站点3公里范围内在建施工工程11-18点暂停喷漆、焊接、油漆等施工工序。

②启动不良天气二级应对时

1、国控站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A+级工地可以施工,A级、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2、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2-5公里,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和C级工地暂停施工。

3、工地与国控站点距离5公里以上,A+级、A级工地可以施工,B级工地可以施工(除土方施工、渣土运输和桩基施工工序外),C级工地暂停施工。

4、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时,在建施工工程全天暂停喷漆、焊接、油漆等施工工序。

(三)施工现场污水排放污染防治措施

1.排污前期准备措施:

(1)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工地基础施工前应对工程所在地周边沿河(湖)排污口调查、建档,并对用地范围内原有黑臭水体进行整治。

(2)全面查清地块周边入河湖、市政管网排污口数量、规模、位置、设置单位等,并纳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和场地规划布置。

2.污水管网控制措施:

(1)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工程项目,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不得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污水排放按照《清远市排水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3.施工现场废水处理设施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工地污水排放和防治专项方案,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污水防治管理架构。专项方案应明确三级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尺寸技术参数要求,确定施工泥浆水、车辆冲洗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雨季地表径流水合适的排口位置和排放方式。

(2)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处理防治污染措施

1.建筑垃圾处理防治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地出入口设置具有车牌和车型前端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清远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应保存3个月以上。施工单位应配置专职从事建筑垃圾装载、运输车辆冲洗的监管员。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允许有超载、未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

(3)未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登记备案的车辆应禁止入场清运建筑垃圾。

(4)产生的建筑垃圾除回填利用外的应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5)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对裸露泥土及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措施。

(6)市政工程及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每日清理。雨水天气及大风天气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污染路面和扬尘污染。

2.办公区、生活垃圾处理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桶。

(2)施工现场办公区区、生活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当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线,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除尘、防臭、消毒工作,防止污染环境,满足收集运输作业要求和清洁要求。

(3)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给有资质的环卫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应清运台账和照片。

四、工作安排

(一)重点区域整治阶段:(4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涉及土方施工的工地展开污染防治的专项行动,确定工作任务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将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要求贯彻落实到企业和作业人员。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细则》《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达不到整治标准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记录整理汇总,留存在项目部备查。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对处于基础施工阶段、装修施工、园林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数排查整治,对处于基础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国控点附近范围内建筑工地应作为重点污染防治管控区域,各地应确保对各工地巡查频次。

严格要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六个100%”和出入工地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的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防治不到位的项目采取停工整改、诚信扣分、动态扣分,对屡查屡犯的项目暂停检测、延期发放预售证、增加预售款监管额度、暂停网签等联合惩戒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工地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各单位总结开展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工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各项控制指标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综合整治成效。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工地污染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工地污染防治的检查力度,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污染严重、未落实或未达到污染控制指标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于责令停工整改后仍治理不力的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实施扣分、行政处罚并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与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相挂钩。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要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各项目施工企业做好工地污染防治工作资料存档备查。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清城)产业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临时管委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应建立相关问题台账,并按时报送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资料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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