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多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2023年4月29日9时33分许,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的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RTO蓄热焚烧装置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65.35 万元。经调查认定,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动火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3〕13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29”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动火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如下:
1.常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安环办一中队中队长,主持镇安环办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苗雁飞,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3.尚延阳,中共党员,齐鲁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区属部门及相应镇(街道)开展园区内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4.霍立学,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大气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5.徐风华,中共党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6.于方辰,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安全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7.李明华,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业企业管理、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8.曹勇,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9.刘永辉,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10.陈道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11.王利波,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12.姜美波,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机械设备服务科科长,负责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13.邹积民,中共党员,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时任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四、责成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党委、政府向淄博市临淄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由淄博市临淄区政府责成淄博市临淄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东弘鼎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峻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淄博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深入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化工领域安全生产整治提升行动,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淄博市要组织临淄区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