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8月22日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制度等同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实施时限和不予实施情形等内容分别制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裁量基准。
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