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铜陵市司法局发布《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市城镇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全文如下: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将《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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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2023-08-30 10:13 来源: 铜陵市司法局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铜陵市司法局发布《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市城镇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全文如下: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现将《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7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tlsfzblfk@163.com。

(二)信函寄送:铜陵市北斗星城C6座7楼铜陵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244000)。

(三)传真号码:2872538;联系电话:5880183。

特此公告。

附件:

1.《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铜陵市餐厨垃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铜陵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

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镇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村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是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过程的环境监测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按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资源、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考核机制】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在餐厨垃圾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十条【倡导鼓励】倡导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

第十一条【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依法取得本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者义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和使用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

(二)将餐厨垃圾放入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密闭和周边环境卫生,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垃圾作为餐厨垃圾投放;

(三)与取得本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在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所签协议;

(四)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本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

(五)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收运单位义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三)在收集过程中文明作业,作业完成后及时复位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

(四)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垃圾统一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并每月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处置单位义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约定接收餐厨垃圾;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并每月向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联合执法】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联单制度】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告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给取得本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统一收运,并在日常监管中进行督促。

第十八条【应急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机制。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送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罚则-未经许可】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本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罚则-擅自交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本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罚则-台账及联单制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四项及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台账或未执行联单制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罚则-管理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照适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铜陵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一是启动起草工作。成立起草专班,收集整理立法资料,按照分工撰写草案。二是调研学习完成初稿。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至滁州市学习交流成熟地市学习立法经验,完成《草案》初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征求县区政府、市直等14家单位意见和建议,经认真梳理、研究、吸纳反馈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参考了滁州、淮安、柳州等地方立法经验。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八条。内容涵盖了餐厨垃圾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市、县区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三、条例的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一、二条)

《条例》规定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立法目的和上位法的依据;明确《条例》适用的范围是本市城镇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二)餐厨垃圾概念的界定和管理原则(第三、四条)

《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由于厨余垃圾是依托现有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为基础进行管理,与餐厨垃圾在管理路径上完全不同,故本条例未对居民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规范。《条例》规定对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三)政府和部门职责(第五、六条)

《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加强餐厨垃及管理的领导职责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日常管理职责;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在餐厨垃圾管理中提出具体负责的工作内容;原则规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管理职责。

(四)行业管理、考核机制和宣传倡导(第七、八、九、十条)

《条例》规定餐饮行业协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行业自律规范。《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媒体宣传餐厨垃圾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倡导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鼓励研发和应用餐厨垃圾的处理技术和设备。

(五)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实行核准制(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条例》对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核准制。要求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本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六)明确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单位的义务(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在上位法以及参考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条例》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整个环节的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单位相应的义务。在第十二条第三、四项、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要求三个流程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避免餐厨垃圾外流;在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七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中要求三个流程的单位建立全过程台账追溯制度,减少了“地沟油”回流餐桌风险。

(七)建立餐厨垃圾四项管理机制(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设定四项管理机制,分别是市和县区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联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向餐厨垃圾产生者告知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的告知机制;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的应急机制,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八)监督检查措施、禁止行为和投诉举报(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内容;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对投诉举报作出原则规定。

(九)法律责任(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一是为了防止“地沟油”、“泔水猪”回流餐桌,明确规定了擅自收集、运转和处置餐厨垃圾以及将餐厨垃圾交付未经许可的收运处置单位的法律责任。二是为了便于日常管理,追溯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根据相关要求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新设立了未执行联单制度或未建立台账的相关罚则。三是为了加强自身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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