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全省列入2023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37家企业,一是开展重点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对全省石化、玻璃、建材、制浆造纸等行业企业,开展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以及电机、风机、空压机、泵、变压器等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二是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核算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三是开展绿色标杆企业能效专项监察,对工信部发布的前六批绿色工厂开展能效专项监察。
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海口、三亚、儋州、东方、文昌、陵水、澄迈、昌江等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2023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3﹞86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3﹞166号)要求,为完成好此项工作任务,我厅组织开展我省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我省从(详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
一是开展重点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对我省石化、玻璃、建材、制浆造纸等行业企业,开展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以及电机、风机、空压机、泵、变压器等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二是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核算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三是开展绿色标杆企业能效专项监察,对工信部发布的前六批绿色工厂开展能效专项监察。
三、工作安排
本次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由各相关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省工信厅将派出工作组对现场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一)自查阶段:9月28日—10月15日,各被监察企业按照要求编制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应表格,向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相应表格。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做好现场监察的准备工作。
(二)现场监察阶段: 10月16日—11月15日,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在省工信厅工作组帮助下,采取现场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开展现场监察。
(三)汇总完成阶段:11月15日—25日,完成我省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由省工信厅汇总形成报告报工信部。
四、处理措施
对被监察企业有查出超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节能法规进行处理;对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依法督促企业淘汰。本次监察结果将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节能监察作为推进我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第一时间通知到企业,联合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在按期按质完成监察任务的同时,帮助企业解决节能难点问题,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二)各被监察企业要按照节能监察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企业自查,做好现场监察配合,如实提供企业能源消耗原始报表、台帐等原始凭证,及时填写上报自查材料。对在监察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三)此次监察工作的相关材料和工作手册,可从省工信厅官网上查询下载。联系人:冯晓风,邮箱:1602534538@pp.com,电话:0898-65238382、13976106118。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