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公布《三门峡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文件指出,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争取低于38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争取达到76%,重污染天数比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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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3-10-16 10:55 来源: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10月1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公布《三门峡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文件指出,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争取低于38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争取达到76%,重污染天数比率力争控制在0.5%以下;地表水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100%,劣V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卢氏县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三门峡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

通 知

三政办〔202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3日

三门峡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守牢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个底线”,严把准入、执法、问责“三个关口”,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三门峡。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争取低于38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争取达到76%,重污染天数比率力争控制在0.5%以下;地表水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100%,劣V类水体和县级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卢氏县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河流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三门峡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重点任务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着力解决制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突出抓好“十大行动”。

(一)市县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

1.推进空气质量排名进位。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排名进位对提升我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作用,到2025年,卢氏县排名保持前十名,灵宝市、渑池县、义马市、陕州区排名争取前进五个位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创建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县(市)。积极创建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县,各县(市)要制定二级达标方案,已达标的卢氏县巩固达标成果、持续提升;具备空气质量二级达标潜力的渑池县、义马市、灵宝市力争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到2025年,力争全市2个以上的县(市)实现空气质量二级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交通运输清洁行动

3.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贯彻国家和河南省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部署,相关单位制定新能源车替代三年行动计划,推动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替代,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3万辆。鼓励物流车、市政环卫车、渣土运输车等优先采购使用燃料电池汽车;除应急车辆外,全市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市政环卫车、邮政运输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中心、市政府国资委、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加快推进“公转铁”。加快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积极推进三门峡铁路综合枢纽物流园、三阳物流产业园等多式联运枢纽建设。到2025年,积极推进适箱货物“散改集”运输,提高集装箱货运量,火电、煤炭、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8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5.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探索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能供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2%以上,“十四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6.优化煤电项目布局。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燃煤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2024年年底前关停整合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合理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稳妥有序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重点推进华能渑池热电机组改造,持续提高煤电机组节能降碳能力,提高灵活调节能力,扩大集中供热能力。(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7.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到2024年年底,分散建设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到2025年,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等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完成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新型煤气化工艺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业行业升级改造行动

8.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水泥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到2024年年底,水泥企业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9月月底,水泥企业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等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强化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推进砖瓦窑、石灰、玻璃、陶瓷、耐材、碳素、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深度治理,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污设施处理能力、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着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9.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耐火材料、石灰、有色、铸造、矿石采选、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人造板、碳素、制鞋等行业企业集中地方要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分类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持续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排查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落后产能排查,推动我市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鼓励、扶持市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集聚区,支持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做大做强。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现有化工园区制定“一园一策”绿色化升级改造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产工艺、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升级改造任务,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平台;到2025年,力争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工作方案,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严格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地方责任,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等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严格关停退出;有序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和独立烧结(球团)、独立热轧工序。2024年年底前钢铁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弧炉、50吨以下合金钢电弧炉原则上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推进钢铁行业集中化布局发展,合理控制钢焦比,加快灵宝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建设,促进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产业耦合发展,实现能量、物质的梯阶利用。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黑臭水体消除行动

11.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把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巩固各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坚决遏制返黑返臭。加快城乡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采取截源控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到2025年,县级城市及县城建成区、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2.提升城乡污水处理成效。推进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财政资金和专项债支持力度,到2023年年底,乡镇政府驻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正常运行,对未完成的严肃问责。推动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和运维管护能力向乡村延伸。持续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推动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降低汛期污染强度。到2025年,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行动

13.建设黄河流域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强化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统筹,加快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以建促治,恢复河畅、湖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环境,谋划建设一批美丽河湖示范项目。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80%入河排污口溯源及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溯源及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在黄河流域建设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到2025年,建成2条省级和20条市、县级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重点河湖保护治理。以污染相对较重河流治理为重点,建设一批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尾矿库等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实施一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推动河湖水生态功能恢复,“十四五”期间完成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长度22公里,湿地恢复(建设)面积0.683平方公里。保障重点河湖生态基流,到2025年,重点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黄河河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5.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加强生产矿山综合监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查只开采不治理、非法采矿问题,坚决遏制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到2025年,完成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修复4000亩。(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行动

16.加强南水北调水环境保护。以环境整治、污染防治为重点,深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卢氏县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沿线突出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到2025年6月月底,基本完成淇河、老灌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卢氏县水源地安全保障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常态化开展监测预警,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水利局配合,卢氏县政府负责落实)

17.实施丹江口库区治理工程。卢氏县整县推进水源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提升建成区污水处理能力,到2025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水源区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实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退化林修复工程,加快实施一批水土保持项目,维护库区生态安全。持续开展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体系。完善支流水文水质监测站点,完善水源区管理、河湖长制、生态补偿等制度,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明显提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卢氏县政府负责落实)

(八)农业绿色发展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18.加强农业节水和面源污染防治。以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推广节水技术,完善节水措施,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水资源利用率。集约利用地下水资源,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种养循环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9.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科学选择改厕模式,强化后期管护,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健全村庄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制度,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构建“县级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治理体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九)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行动

20.抓好突出问题整改。强力推进中央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上级部门监督帮扶等反馈问题整改,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1.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问题发现、交办、督办、整改闭环工作机制,以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和数据造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不到位、“四水四定”落实不严格、“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矿山生态破坏、侵占文物古迹等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杜绝问题反复出现。(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22.全面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成乡镇空气站升级改造,实现六因子(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监测。推动新型污染物调查监测能力建设试点和碳监测网络建设。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监测监控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3.持续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后续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建设一批执法实战实训基地,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力争2023年年底前市级执法机构装备达标,2025年年底前县级执法机构装备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4.巩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健全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加强跨省、市、县流域环境应急联合会商和信息通报,动态更新联防联控信息,开展流域上下游联合应急演练。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压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印发)和省、市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监督问效,将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保信用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司法联动、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培训和河南实践理论研究。支持生态文化作品创作,繁荣生态文学。强化新媒体运用,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通过政策宣讲、科学普及、能力培养等,广泛发动群众,推动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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