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河南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注册地在河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生态环境修复、清洁能源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产生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节能环保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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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

2023-10-18 17:43 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河南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注册地在河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生态环境修复、清洁能源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产生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节能环保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与申报。详情如下:

河南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厅字〔2022〕2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清洁能源等领域,着力培育一批节能环保细分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强化示范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推动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建链强链延链补链,促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提质增效,助力全省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创建流程

(一)组织申报

1.发布通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组织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每年开展1次。

2.企业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原则,按要求开展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申报。申请创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河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生态环境修复、清洁能源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产生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2)信用信息良好,未被列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近3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

(3)近3年年均节能环保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成立时间计算)。

3.材料准备。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填写河南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申请书(附件1),编制企业发展规划(规划大纲见附件2),并按程序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

(二)创建入选

1.地市初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材料初审工作,择优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2.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省节能专家库、环保专家库、绿色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3.公示发布。节能环保示范创建企业名单在省发展改革委官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发布。

(三)示范创建

1.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周期为3年,入选创建名单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规划,谋划推动项目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管理,不断提升企业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供给能力。

2.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做好各项支持政策的具体落实。

3.本实施方案发布之前的3批节能环保示范企业(附件3)自动纳入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名单,创建时间自名单发布之日计算。

4.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截止时限为2030年,创建示范企业总数控制在100家左右。创建所需经费统筹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四)成效验收

1.企业自评。创建期满的企业应积极开展自评,认真编制验收报告(附件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验收评估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1年参加验收。

2.地市初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验收报告编制指导、初审等工作,并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省级验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评审验收细则,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自评报告开展验收评审工作。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验收。

(五)通报命名。对通过节能环保示范验收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通报,进行命名并颁发河南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标牌。

(六)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以抽查方式适时开展复核。对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不适宜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要求等行为的企业,将按有关程序予以除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创建的领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组织申报、指导支持等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向金融机构推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通过验收的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给予奖补。

(三)广泛开展宣传。及时总结推广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采取日常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模式,结合节能宣传月、生态环境宣传周、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活动,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多个渠道、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打造我省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先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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