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绍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四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全市统一为:化学需氧量(COD)4000元/吨·年、氨氮(NH3-N)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SO2)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交易取得,现有排污单位该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绍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相关要求,市发改委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绍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们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意见反馈联系人:市发改委周潮洋 0575-85131233;市生态环境局黄瑾璟 0575-88080151。
附件:绍兴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