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5日,凤庆县水务局在对某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项目建设地表扰动较大、水土保持措施不完善,已构成未批先建重大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地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案件处理结果
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24日,凤庆县水务局按照法定时间及法律程序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了《凤庆县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整改通知书》《凤庆县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凤庆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依法对该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8月31日,凤庆县水务局向该项目建设单位送达了《凤庆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给予该项目建设单位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措施。该项目建设单位未提出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该案件顺利办结。
3 警示意义
本案中,建设项目是是典型的“三边”项目、未批先建项目。由于用地保障等要素迟迟未获得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相应无法编制。水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生产建设单位对违法行为无异议。此案警示,坚持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中,不能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不能存在放松要求的情形。不管是政府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还是其他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只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避免监管工作中的被动,也才能不断提高水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业形象。